大学刑法总论 上编 要点总结
大学法学刑法
第一章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第二节 刑法的创制和完善
1979年7月6日正式公布,1980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 我国第一步刑法典正式诞生。1997年3月14日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部刑法典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刑法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共15章,将1979年《刑法》的192个条文,增加到452个条文(填空)
《刑法》第一编总则分设五章,即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其他规定。第二编分则设十章,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民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务罪。
章、节、条、款、项
第四节 刑法的解释
按解释的效力分类,刑法的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按解释的方法分类,刑法的解释可分为文理解释和理论解释。
立法解释:国家最高的权利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法律效力)
司法解释:国家最高司法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有法律效力)
学理解释;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组织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法理上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没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
《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罪刑法定原则)
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又超越法律的特权。”(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责想适应原则)
第三章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原则
1、 属地原则。2、属人原则。3、保护原则。4、普遍原则。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做出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 犯罪时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二) 犯罪时触犯刑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大学法学刑法
(三) 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有的惩罚性。
犯罪构成: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护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些罪的犯罪构成还要求发生在特定的时间、地点或者使用特定的方法。
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有的犯罪构成还要求特殊主体,即具备某种职务或者身份的人。少数犯罪,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也金额能成为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有醉过(包括故意和过失)。有些罪的犯罪构成还要求有特定的犯罪目的或动机。
第五章
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念: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第二节犯罪客体的分类
1、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共同 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
义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
2、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的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
关系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
3、犯罪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
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物质性犯罪客体与非物质性犯罪客体)
第三节 犯罪对象概念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犯罪客观方面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
犯罪客观方面特征:
1、 犯罪客观方面为刑法规定而具有法定性
2、 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
3、 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4、 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因素。
犯罪客观方面要件,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事件、地点、方法(手段)、对象。
第二节 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作为、不作为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1、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 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3、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4、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大学法学刑法
第三节 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并非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它只是某些犯罪即结果犯得构成要件。
第四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了解)
第七章
第一节 犯罪主体
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 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的,行为人具备的刑罚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两要素:一是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二是精神即人的大脑功能正常与否的状况。
第五节 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就干、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多数双罚、少数单罚)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二节 犯罪故意 刑法第十四条
直接故意 必然发生+希望发生
可能发生+希望发生
间接故意:可能发生+放任发生 是指行为额五年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第三节 犯罪过失 类型:过于自信 疏忽大意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装态。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认识错误
第九章 正当行为
种类:(1)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3)自救行为(4)正当业务行为(5)履行职务的行为
(6)基于权利人承诺或自愿的损害(7)法令行为
第二节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 …… 此处隐藏:575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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