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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建材生字597号《建材矿山安全规程》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4-18
导读: 建材矿山安全规程 建材矿山安全规程(试行) 【颁布单位】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颁布日期】830609 【实施日期】830609 【名称】关于颁发《建材矿山安全规程》(试行)的通知 【题注】(83)建材生字597号 关于颁发《建材矿山安全规程》(试行)的通知

建材矿山安全规程

建材矿山安全规程(试行)

【颁布单位】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颁布日期】830609

【实施日期】830609

【名称】关于颁发《建材矿山安全规程》(试行)的通知

【题注】(83)建材生字597号

关于颁发《建材矿山安全规程》(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保护国家资源,保障建材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务院以国发(83)30号文发布的《矿山安全条例》的要求,结合建材生产矿山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建材矿山安全规程》。现发给你们试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函告国家建材局生产综合司。

建材矿山安全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矿山安全条例》,保障建材矿山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资源,爱惜国家财产,促进建材矿山工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建材矿山管理机关、矿山(包括厂属矿山,以下同)企事业单位及全体职工,都必须遵守本规程的规定。

第三条 建材矿山管理机关及矿山企业,必须建立领导干部与现场指挥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人的生产岗位责任制。

各级主要领导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各级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

各职能部门、班组长和工人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

第四条 各级领导在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必须同时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五条 建材矿山管理机关和矿山企业均应建立安全机构。技安专职干部必须由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有一定技术水平、众事矿山专业工作五年以上、能坚持经常下现场的人员担任。

安全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部门、各单位对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条例、以及本单位安全技措计划的贯彻执行情况;调查生产建设中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改进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解决;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必要时,有权停止作业;参加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制订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计划;督促事故处理。

各级安全机构由各级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业务上受上级安全机构的指导。

第六条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机构,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和工人(有石棉、矽尘危害的矿山,应按接触粉尘人数的3-5%配备),上述人员应列入生产人员编制。

第七条 矿山企业应有负责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专职机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劳动条件实行卫生监督。

建材矿山安全规程

第八条 矿山企业的安全工作必须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真正做到人人管生产,人人管安全。每个矿山都应建立群众性安全监督检查机构,班组设兼职安全员,形成群众性安全活动网。

第九条 矿山企业必须认真实行安全大检查制度。矿每季至少检查一次,矿井每月至少检查两次。凡是检查出来的问题,必须责成有关人员限期解决。

矿山应建立周安全活动日制度。

第十条 矿山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职工进行安全规程和安全技术业务学习,并定期组织技术业务考核。

各级领导干部和生产建设指挥人员都必须学习和掌握本规程。

新工人下井或进入岗位前,必须接受不少于七天的安全知识和规章制度教育,才准下井;在有经验的工人带领下实习六个月,经考核合格后,才能转为正式工人。

调换工种的人员,也应接受不少于五天的安全知识和规章制度教育,跟随有经验的工人实习一段时间,掌握了新岗位的操作技术后,才能担任新岗位的工作。

参加劳动、实习和参观人员,下井前必须学习有关安全知识,下井进必须有专人带领。 第十一条 重要岗位、设备和危险区域(卷场机、主要扇风机、空压机、主水泵站、发电机、变电所、油库、炸药库等)必须严加管理。上述岗位人员以及采掘机械司机、电机车司机、铲运机械司机、放炮工、信号工、支护工、锅炉工、电工等技术工种,必须由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生产经验、受过专门

技术训练、经考试合格的工人担任。

第十二条 矿山企业在编制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规划。所需资金、材料、设备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报上级批准后,责成有关部门安排实施。矿山企业应按国家规定,每年有“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20%以上的资金作为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专款专用。

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必须按期完成。新建、改建、扩建和采用技术改造措施增加生产能力的挖潜改造工程项目,都必须有安全措施;无安全措施的项目和不符合本规程规定的工程,不准验收投产。

现有生产矿山,凡不符合本规程规定者,应根据实际情况,限期改造。

第十三条 矿山应认真执行采、掘(剥)并举,掘进(剥离)先行的技术原则,坚持设计规定的正确的采、掘(剥)顺序。若改变采矿方法、矿床开采顺序;试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矿山的地质测量工作,要满足安全开采的需要。

正在使用的测量基点,任何人不得擅自迁移和损坏。需要迁移或报废测量基点时,必须经主管矿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五条 矿山主要生产工种和设备必须有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操作规程,采掘(剥)作业必须有施工组织设计。矿山必须严格采掘(剥)工程规格质量、通风设施规格质量、巷道维修质量和机电设备安装质量等的检查和验收。质量不合格的必须采取措施达到标准后才能投入生产。

所有安全、通风、防尘设备设施,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拆除。

第十六条 矿山必须建立机电设备定期检修和维护保养制度,提高设备完好率。每个工人对自己使用和管理的设备应当做到“三好”(用好、管好、保养好)、“四会”(会使用、会维护、会检查、会排除一般故障)。

第十七条 矿山应设立兼职矿山救护队。救护队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救护设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训练和演习。

井下工人应接受必要的救护技术训练。

建材矿山安全规程

第十八条 矿井必须建立上下井人数清点制度。下井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用品,上班前严禁喝酒。

值班队长、班组长必须确切掌握本队、本班出勤人数和工作地点,换班结束时,如发现有人尚未中,应立即向调度室报告,并及时查明原因。

第十九条 作业场所出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时,现场指挥人员必须果断迅速撤出危险区域人员。任何人员遇有上述危险情况时,必须立即撤出危险区,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第二十条 发生工伤事故时,必须按国务院颁布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规定,迅速向上级报告和组织事故调查。

发生重大事故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矿长和总工程师必须立即赶到现场指挥抢救和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 矿山职工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矿山安全条例》和本规程,监督《矿山安全条例》和本规程的执行;

(二)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积极参加技术革新和安全生产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四)及时反映、处理危险情况,积极抢救事故;

(五)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接受任何人违章指挥;

(六)对于 …… 此处隐藏:1858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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