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一)1999年6月5日,张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3月被提前释放。2005年5月20日下午,张某将一中年妇女放在自行车栏内的一只皮包抢走,内有现金1800元、身份证一张,张某在逃跑途中被群众抓获,后扭送到当地派出所。派出所民警王某和侯某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当取证结束后,民警王某和侯某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能主动承认错误,认罪态度较好,决定予以取保候审,并由张某的朋友李某(无固定收入)为保证人。 问题:
1、采取取保候审是否恰当?
2、如取保候审,李某是否可以作为保证人?
答:1、不恰当。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2、李某不能担任保证人。《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本案中,李某无固定收入,不符合第(二)(四)项规定,李某不符合保证人的条件。 (二)1997年4月23日晚上10时许,某市棉纺厂女职工张云被强奸。罪犯作案之后逃走,匆忙中留在现场一块手表。事后,张云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了罪犯的一些特征。据被害人反映,罪犯是一名年纪大约在30岁上下的男子,身材不高但身体强壮,满脸胡须。张云还向公安机关提交了罪犯遗留在现场的手表。经侦查人员查看,手表为黑色红莲牌机械表,已经半旧。于是,公安机关以这块手表为线索开始了案件的侦查活动。一个多月之后公安机关找到了手表的主人某公司职员刘俊枫。经公安人员询问,刘俊枫承认手表是自己的,但是声称已经与两个月以前丢失,而且不承认自己犯有任何罪行。但是刘俊枫提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曾经丢失手表。于是,侦查人员认为本案已经证据确凿,随即拘留了刘俊枫。然后公安人员找到被害人张云,告诉她已经找到了遗留在现场那块手表的主人,让张云辨认一下,该人是不是罪犯。张云仔细观察了刘俊枫之后,对侦查人员说:“这个人的身高、体型和罪犯都差不多,而且长相也很象,我觉得就是他。”于是,侦查人员立即作出决定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刘俊枫。
(问题)在这起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公安人员的做法不当之处? 并请说明理由
答:1、对刘俊枫采取拘留措施不当,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2、在主持辨认时采取了单独辨认的方式
3、在辨认之前将被辨认人的有关情况告知辨认人
(三)犯罪嫌疑人江某,男,68岁,农民,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拘留后公安机关发现其患有严重肺结核,经医院检查属实,需要隔离。公安机关遂做出取保候审决定,要求江某提供保证人。江某向公安机关提出由其弟做保证人。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江某之弟有一定资财,但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住处较多,行踪极不稳定,因此没有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
问题:
(1)本案中可否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的做法是否正确?
(3)若江某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公安机关还可以采取什么处理方式?
答案:
(1)公安机关可以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本案中,江某患有严重的肺结核,理应对其采取取保
候审的强制措施。
(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是正确的。《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本案中,江某之弟无固定的住处,不符合第(二)(四)项规定,公安机关不同意其做保证人的做法是正确的。
(3)江某若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可通过交纳保证金,而被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据此,我国的取保候审分人保和物保(财产保)两种,若江某无法提供保证人,可选择财产保,交纳保证金。但如江某既无法提供保证人,又无法提供保证金。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交纳保证金,又无保证人担保的,可以监视居住。”据此,公安机关可以对江某监视居住。
(四)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人民检察院以“甲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无逮捕必要”,没有批准逮捕。公安局没有将甲释放,便直接将甲呈报了劳动教养。
问:公安局的做法有哪些问题?可以怎么办?
答案:
(1)应当立即释放甲而没释放;甲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不能呈报劳动教养。
(2)公安局应当在接到不批捕决定书后,应将犯罪嫌疑人甲立即释放,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要求复议或提请复核,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然后直接移送起诉。
(五)甲与乙系同村村民,因宅基地发生纠纷。2006年7月7日,甲雇凶将乙打伤,经鉴定为轻伤。乙向某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认为轻伤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应由人民法院管辖,告知乙应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
(1)公安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
(2)乙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怎么办?
(3)本案公安机关能否调解处理?为什么?
答案:
(1)公安机关的做法不正确,应当依法受理。
(2)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公安机关不能调解。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雇凶伤害他人的,不得调解处理。
(六)、一天夜里11时许,王某(男,28岁)在公路上持刀拦截一辆货车,将车门玻璃砸碎,强行将驾驶员许某拖下车搜身,遭许反抗,王某持刀将许捅成重伤,并劫走其身上现金1500元。正在货车车箱里睡觉的姚某和李某听到动静后,下车将王某抓获,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将王某带至公安机关进行审查。
请问:公安机关在办理此案时,应当进行哪些侦查行为?
答:(1)讯问犯罪嫌疑人王某;
(2)询问证人姚某、李某和被害人许某;
(3)勘验作案现场;
(4)扣押王某作案时使用的凶器;
(5)对许某的伤情进行鉴定;
(6)对王某的人身进行搜查。
(七)、2006年11月,在Z省H市M区某加油站做加油工的张某(男,26岁,J省Y市B县人)找同乡郭某(男,20岁)闲谈时,郭说:“现在打工赚不到钱,还不如去抢!”张某答道:“抢!我有办法,我工作的加油站只要二三天不来收钱,保险箱里就有二、三十万元钱,最好晚上动手,值班的只有一男一女两个人,我们叫上几个人,逼女营业员交出保险箱的钥匙。”经二人多次商议决定,由郭纠集人员,准备作案工具,张某做内应实施抢劫。2006年12月底,郭某回B县纠集了同乡周某等4人,经多次密谋,决定去H市M区加油站抢劫,并商定了抢劫计划的具体细节,准备了自制火药枪—支,匕首一把。2007年1月20日凌晨,郭等4人途经J省W市汽车站转车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根据郭等人的交代又将张某抓获。根据以上案情,请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郭某等人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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