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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互助附件1-5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17
导读: 附件1 河南省直机关党员和在职职工 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河南省直机关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充分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积极帮助省直机关患重大疾病的党员和在职职工减轻家庭经济负担,缓解家庭生活困难,特修

附件1

河南省直机关党员和在职职工

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河南省直机关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充分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积极帮助省直机关患重大疾病的党员和在职职工减轻家庭经济负担,缓解家庭生活困难,特修订《河南省直机关党员和在职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章 互助对象

第一条 《办法》互助对象为党组织关系隶属中共河南省委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委省直工委)或工会关系隶属河南省直属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直工会)的省直和中央驻郑单位的党员和在职职工(离休人员不参加本活动)。

第二条 凡自愿参加河南省直机关党员和在职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并按时交纳医疗互助金的互助对象,可作为参加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互助待遇。

第二章 互助范围

第三条《办法》所指互助范围,是指经权威医疗机构确诊的以下10种重大疾病和有关死亡人员:①急性心肌梗死;②恶性肿瘤;③慢性肾衰竭(尿毒症);④白血病;⑤严重烧、烫伤;⑥截瘫或偏瘫;⑦长期深度昏迷;⑧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⑨颅内原发肿瘤手术;⑩重要器官移植。另外,因病死亡人员可纳入互助范围(具体解释见附则)。

第三章 参加办法

第四条《办法》采取团体会员制。团体会员包括以下3类:

(一)互助对象所在的主管部门(单位)机关党委或同级工会组织;

(二)互助对象所在的、隶属主管部门(单位)机关党委或同级工会组织领导的二、三级法人单位的党组织或同级工会组织;

(三)互助对象所在的、无主管部门(单位)的法人单位党组织或同级工会组织。

第五条 有主管部门(单位)的团体会员,随主管部门(单位)一同参加,如主管部门(单位)不参加,可单独参加。单独参加时,须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核、登记、上报。无主管部门(单位)的团体会员,直接向省直互助办申报。

第六条 互助对象参加时,应主动交纳医疗互助金。医疗互助金由所在单位团体会员收齐后,在互助期启动前逐级汇

总、上缴至省直互助办。

第七条 团体会员参加时,所在单位的参加人不应少于党员和在职职工总数的80%(双重身份的,按一种身份计算。下同)。党员和在职职工总数不足50人的,应100%参加。

第八条 党员(含退休)原则上全员参加。 第九条 参加时,团体会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真实有效的医疗互助金上缴凭据;

(二)汇总的《河南省直机关党员和在职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团体会员申请表》(1份)及电子文档;

(三)汇总的《河南省直机关党员和在职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人员花名册》(1份)及电子文档。

第十条 互助期内不接受新的申请。

第四章 医疗互助费标准

第十一条 每期医疗互助,每位参加人交纳医疗互助费60元。

第十二条 当期医疗互助,参加人只能一次性缴纳一份医疗互助金,滞交或拖欠视为放弃。

第十三条 医疗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第五章 参加人待遇

第十四条 患本《办法》规定病种的住院参加人,如符合

规定的条件,可分别享有重大疾病补助金、重大疾病慰问金、因病死亡抚恤金待遇。

第十五条 重大疾病补助金。是指本互助期内首次患本《办法》规定的、以前未曾患过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的参加人,可享有一次性重大疾病补助金15000元;上一期首次患本《办法》规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而住院至本期的、未曾享受过上一期医疗互助待遇的参加人,也可享有一次性重大疾病补助金15000元。该补助金领取后,如所在单位接续参加本互助活动,仍可享有以后四期同病种重大疾病慰问金,还可以享有本《办法》规定的、未曾患过的其他重大疾病的医疗互助待遇。

第十六条 重大疾病慰问金。是指首次参加本期医疗互助且在参加时已患本《办法》规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的住院参加人,可享有重大疾病慰问金5000元;享受过上一期患本《办法》规定的同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补助金和重大疾病慰问金的参加人,如单位持续参加本互助活动,仍可享有重大疾病慰问金2000元,最多可享有以后四期同病种、同等数额的重大疾病慰问金;第四期慰问金领取后,以后各期同病种重大疾病医疗互助责任终止,但仍享有本《办法》规定的、未曾患过的其他重大疾病的医疗互助待遇。

第十七条 因病死亡抚恤金。是指互助期内的参加人因病死亡的,可一次性享有因病死亡抚恤金800元,作为机关党组织和工会组织对因病死亡家庭的专项抚恤。

第十八条 参加人互助期内退休,互助责任继续有效,直

至当期互助期满之日止。

第六章 医疗互助金申请

第十九条 符合领取重大疾病补助金、重大疾病慰问金和因病死亡抚恤金的参加人,除特殊情况外,应在出院60日内通过所在单位逐级向省直互助办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申请重大疾病补助金、重大疾病慰问金和因病死亡人员抚恤金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河南省直机关党员和在职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申请表》(1份);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的有效诊断证明、病历、住院证、出院小结、出院证及死亡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领取重大疾病慰问金、重大疾病补助金和因病死亡抚恤金时,由会员单位指定人员统一领取并持有机关党委或同级工会组织提供的能证明领取人身份的介绍信。

第二十二条 省直互助办收到申请人通过团体会员提交的、手续齐全有效的申报材料后,即时审核。无误的,经河南省直机关党员和在职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医学顾问委员会专家审定后履行给付责任。

第七章 医疗互助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互助金由省直互助办管理,接受河南省

直机关党员和在职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委省直工委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四条 医疗互助金在省委省直工委账户内单独建账,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章 除外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本《办法》不承担医疗互助金的给付责任:

(一)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及欺骗、作弊行为的;

(二)在医院挂床但实际并未住院的;

(三)因酗酒、故意、违法犯罪等行为,导致患有本《办法》规定的疾病或死亡的;

(四)未经权威医疗机构认定的病种;

(五)不属于本《办法》医疗互助内容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指行为之一的,即时取消并永远终止该参加人享有的医疗互助权利,且不退还已交纳的医疗互助金(含利息),已给付的医疗互助金予以追回,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重大疾病必须符合以下条

件:

(一)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心肌供血血管发生急性严重供血障碍,导致心肌细胞突然大片缺血坏死,出现心衰、休克,需要手术或介入治疗。其诊断必须同时满足典型的胸痛症状、最近心电图的异常变化显示有心肌梗死、心肌酶有异常增高三个条件。

(二)恶性肿瘤。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的恶性肿瘤,一般经病理检验或血液检查,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 …… 此处隐藏:297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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