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刑法观点汇总(草稿版)
张明楷刑法观点汇总(草稿版)
张明楷刑法观点汇总(草稿版)
一:客观的超过要素提倡
法律案件的三段论应该如此---
法律规范,犯罪构成是大前提-
案件情况,犯罪情况是小前提
最终结论 何种罪刑!—
二:无论公众场合与否,只要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儿童至死,就应该定为故意伤害罪!因为法定刑重!
2.非公众场合非聚众导致重伤的 也定故意伤害罪。法定刑重
3.聚众或者在公众场合导致重伤的,定强制猥亵,侮辱罪!因为该罪的加重法定刑重于故意伤害罪!
4.猥亵罪要求有故意,但不要求满足性欲和刺激的倾向。比如强奸就不一定是基于性要求!
三:注意规定和法律拟制的区别!!
1.注意规定指的是 刑法已经做了相关的规定前提下,提醒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忽律的规定!他不改变规定内容,只有提示性!比如利用计算几盗窃的,以相关规定定罪! 公式 是:对A的行为应当依甲犯罪论处!
2.法律拟制是将原来不符合某中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 !比如 携带凶器抢夺的定为抢劫罪!
区分他们的意义是:会导致适用条件的不同,形成不同的认定结论。如刑讯逼供罪,后规定:“致人死亡,伤残的依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如果认定是注意规定-----那么对刑讯逼供以故意杀人罪处罚的条件是,要求行为主观上要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还要致人死亡!
如果认定是法律拟制的话:------那么只要刑讯逼供导致死亡的,无论有无故意都定此罪! 所以是法律拟制!
四:使请托人向第三人供贿的共犯的认定
1.第三人已经与国家工作人员同谋的。第三人在场的。第三人知道的! 这些都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但是第三人不知道的不成立共犯!
五:帮助行贿,帮助受贿,应该属于行贿罪,受贿罪的共犯!而不应该认定为介绍行贿罪! 因为前者罪重,后者罪轻!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张明楷刑法观点汇总(草稿版)
六:受贿罪的个人数额按照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数额计算,而不是分赃数额! 因为按照共同犯罪中的部分行为承担全部责任之原理推定的!--例如甲,乙一共受贿10万,但是甲受贿6万,乙4万!甲,乙各自应该就10万承担责任而不是各自的6万,4万! 同样的道理,在对受贿数额实行追缴,征收时也应用这一原理!但是又有区别---
因为他是部分行为承担全部责任的延伸。如上案例; 原则上采用连带追征说,但是在各受贿人均有追征能力的前提下,采用分配追正说。这样能够更好的分配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甲,乙如果均有钱那么各自追缴6万和4万! 但是如果乙只有2万,则追缴甲8万元!
六:罪刑法定原则及其适用(黎宏观点+张明楷)
1.一般认为只要法律有明文规定,哪怕规定不明确,不妥当也要适用!但是如此一来,就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即尊重人权,限制国家刑罚权! 所以这样的理解是不符和要求地。如此便有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性理解。具体来说国际上现在主要有2种解释,一是明确性原则(也叫不明确就无效原则) 二是实体的正当程序原则
2.什么是明确性原则呢?即成文法规定不明确,其内容难以把握,并且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该法规自身就是违宪无效!
明确性原则的解释,德国是从法官的角度来认识的,日本则从一般人角度(即使普通人无法推知法律的意思,并且在适用中导致相异见解时)就认为是不明
确! ------------------------------ 相关解释为 日本宪法第31条:任何人,不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其生命或自由不受剥夺,也不得科处其他刑罚。 所以某刑法法规是否因为暧昧不明确而违反第31条,应该以一般人是否能够理解来决定!
2.实体的正当程序原则。
他是与明确性原则对应的。因为在保障人权这条路上,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走的是2条路。大陆法系通过实体法进行保障,英美法喜通过程序上保障! 程序性正当程序与实体性正当程序是不同的,前者指的是穷人可以委派律师保护自己的权利,后者则是防止专横和不合理行为!
一句话实体的正当程序原则就是说:犯罪行为要与刑罚之间均衡,合理。
因为日本宪法第31条本身就包含,法律规定要明确,合理,均衡,无差别。
具体案例为:日本刑法以前有尊亲属杀人罪,不得判处缓刑。而故意杀人罪却可以有缓刑。最高法院认为,仅仅在于维持对尊亲属的敬爱,报恩而处以重刑,是难以让人接受的,存在差别的。所以该条文没有法律效力,并于95年被删除!
目前,明确性原则与实体的正当程序原则在国际上地位不同。明则为形式的犯罪论所提倡,实则为实质的犯罪论所提倡。前者在于通过保护法益,认为法律事先必须明确规定某中犯罪的构成要件,形式上符合才能处罚!
后者呢,认为明确性原则或严格解释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根据处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的观点,对刑罚法规和构成要件进行实质性的解释。
张明楷刑法观点汇总(草稿版)
但是总的来看,二种观点并不矛盾!虽然明确性原则主张严格解释,反对扩大解释,但只是要求不超出一般人能够理解范围即可。而实体的正当程序性原则虽然认为要进行实体性解释,但该解释也不是没有边际的,只不过他是通过法律家的解释来体现而已! 张明楷理论---------非法行医罪的认定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具有医师资格,但是没有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人,能否成为犯罪主体? 回答是 可以。因为侵犯的是公共卫生,医疗管理秩序这2个法益。所以2个证缺一不可! 缺一个就能构成此罪。 如果2者均有的,应该不构成非法行医罪,而只构成医疗事故罪!
第二:在具有集体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中行医的人员,但自身无执业证书的,擅自从事个体行医的也构成非法行医罪!
第三:对超出A证,行医。导致事故的,不定非法行医罪,只定医疗事故罪! 因为对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只做抽象理解即可!
第四:共犯的问题。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教唆或帮助没有取得证的人,成立非法行医罪的共犯。但不构成共同正犯。
医院负责人雇请此类人,也成立非法行医罪的共犯!
第五:行医特征!
未取得医师职业资格的人,如果不是根据医学知识与技能,就不是非法行医罪。同样如果从事的是不可能对人体造成危险的医疗,预防活动也不能认定为非法罪!比如将关节涂红,草药副在上面。一般如果有骗人盗窃的应该定--- 利用迷信枝人死亡罪,盗窃罪,诈骗罪,销售假药罪!
(2)行医是实施医疗行为的活动。因此非法行医罪是职业犯,而不是营业犯。营业犯要求以盈利为目的。尽管非法行医也有营利但是刑法并没有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所以是职业犯! 业务,-是基于社会生活上的地位反复,继续从事的事务。 所以,无医师资格的人,没有反复,继续实施的意思,偶然为特定人医治疾病的,不成立非法行医罪!如果导致人死亡的,以过失只人死亡罪处罚!
第六:承诺效力
我国刑法对 被害人承诺的效力,没有明文规定,根据法益保护的思想,被害人承诺在一定条件下,租却犯罪的成立。比如强奸,盗窃。
被害人的承诺符合以下条件时,租却犯罪成立:
1.承诺者对自己具有 …… 此处隐藏:491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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