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抑或统一_关于我国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的思考
行政法
第23卷 第3期
2010年6月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WuhanUniversityofTechnology(SocialScienceEdition)
Vol.23 No.3June2010
多元化抑或统一
李 牧
3
———关于我国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的思考
(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0)
摘要:有关我国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研究业已经过约30年的历程,却并没出现学界所力求的“大一统”之观,相反,仍然是观点林立,呈现“碎片化”现象。,,多元化发展是我国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的必由之路。,注重其规范化、系统化、,才能最终走向辉煌关键词:;;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3/j.issn.167126477.2010.03.017
我国行政法理论基础被视为行政法学理论体
[1]1
系大厦的基石,堪称行政法的“龙头理论”。从
行政法学创立之初,该理论研究就成为许多行政法学人试图攻克的“堡垒”。许多观点的提出都存在绝对化的倾向,主要使用两种绝对的判断形式:一是“我国行政法理论基础不是……,而应当是……”;一是“……应当是行政法理论的基础,……等都不能成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以期定纷止争。然而,经历约30年的历程,我国行政法学研究虽然在许多方面取得了共识,但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研究却众说纷呈,观点林立,绵延至今。其跨度之长,分歧之大,实属罕见。是多元化,还是统一?这是一个必须解决的认知问题,也是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的前置性问题。
一、我国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的历史发展及现状
我国行政理论基础研究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自此绵延不绝,纷争不断,可谓氤氲叆叇,繁杂无序。但从已有的文献来看,以历史发展为脉
收稿日期:2010203202
络,仍可勾勒出其发展轨迹。
(一)开拓阶段
这是我国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的第一个阶段,其间大约从20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初。1983年是我国第一部行政法学统编教材《行政法概要》问世,我国行政法学正式确立之年。正是在这一年,应松年、方彦、朱维究等学者发表了《行政法学理论基础问题初探》一文,首次明确提出了我国行政法理论基础是“为人民服务论”的观点。虽然,该论在当时并没有获得认同和引起应有的关注,但是该文却率先明确提出了一个重要的命题,即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的研究。该文指出:“在行政法学研究中,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问题是很重要的课题之一,它不仅反映了不同类型行政法学的阶级本质和形成过程的具体历史特点,而且直接影响行政法学的体系结构、主要观点以及
[2]
整个行政法学的研究和发展方向。”这段论述对我国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一定意义上说,开启了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的大门。同时,也表明对业已存在的“管理论”开始进行反思和质疑。1986年,美国学者伯纳德 施瓦茨的《行政法》一书在我国正式出版,其提出的
作者简介:李 牧(1968-),男,湖北省仙桃市人,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博士后研究人员,硕士生导师,主要从
事宪法学、行政法学研究。
3基金项目:2009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09YJA820061)
行政法
382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 第23卷
“行政法是管理行政机关的法,而不是由行政机关
[3]
制定的法”等论断在我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随后有学者提出了我国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应是
[4]695
“控权论”的观点。1989年,杨海坤教授提出
[5]
了“人民政府论”的观点。由于该阶段正处于我国行政法学发展的低谷时期,许多研究往往是“有[4]13述无论,有论无争,有争往往又无结果”。同时,也由于所提出的观点本身存在局限性,并且大都只是一些观点的简单提出,没有进行较为系统的理论证成,严格地讲,只是一些“碎片”而已。
(二)争鸣阶段
段,其时间大约从本世纪初至今。在这个阶段,一方面,有些观点在继续进行系统化、理论体系建构的论证,同时有些观点开始实证基础的证成,如罗豪才教授的“平衡论”,叶必丰教授的“公共利益本位论”;另一方面,又有一些新观点相继冒出,如
[17]
2001年的“职责本位论”,2002年的“控权—服
[18][19]
务论”、“行政服务论”,2004年的“协调
[20][21]论”“、行政文明论”,2008年的“行政自制理
[22]论”,等等。与前阶段相比,其研究之风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回落,少了批驳之声,多了溢美之词。同时,这一时期也开始对已有的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进行回顾和总结,对未来的研究提出基本的预测和完善对策2004年发表了:,[23]
。2008年,沈,以“平衡论”为中心对诸论高度赞誉,并提出了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整体观变迁的观点[24]。2003年,袁曙宏教授提出了建立统一的公法学的观点[25],并随后提出公共服务的理论,在一定程度上为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提供新视野。不过,这一阶段的研究现状依然是“大碎片”套“小碎片”。
事实上,除上述观点之外,学界还存在其他诸多观点。如果从研究团队、理论成果以及理论的证成、体系的建构等方面考虑,产生较大影响,相对较为成熟的观点,大致为平衡论、公共利益本位论、政府法治论、控权论等几种,但尚未形成主流学说,更谈不上统一。如平衡论者所言“:现代行政法平衡理论的研究虽然取得很大成就,但从整体上看,仍不够成熟,有待进一步全面系统地论
[26]
证。”从一定意义来说,这种评价也同样适用其他观点。纵观我国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的历史发展轨迹,始终没有呈现“大一统”的局面。
这是我国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的第二个阶
段,其间大约在20世纪90年代初至90年代末。这也是我国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最为“繁盛”的阶段。一方面,新观点不断产生,一些既有的观点在逐步完成其理论的证成;批评、质疑、年等学者的一文开启了我国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的大门,那么,1993年罗豪才、袁曙宏、李文栋等学者发表的《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平衡》一文则是掀起了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的热潮。该文首次提出了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
[6]
“平衡论”,在学界引起重大反响。此后,新观点
[7]
随之不断涌现。如1994年的“公共权力论”、
[8]
“新控权论”,1995年的“公平、效率、稳定
[9][10][11]论”“、服务论”、“公共权益本位论”,1996
[12]
年的“政府法治论”,1997年的“控权—平衡
[13][14]论”,1999年的“综合控权论”等等。正如杨解君教授在1996年撰文指出:主张和观点虽多,但其中尚未有被人们普遍认同或基本接受的观
点。表现在有浅述而无深论,观点虽多却少争辩与反驳,理论思考过于简单和绝对化等等[15]。周
[16]
佑勇教授则将其描述为“热而无序”的“乱局”,并提出应对其进行整合。他认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应当是公共利益本位论,而不能是其他学说[16]。但其整合并没有获得学界的认同。事实上,与其说是整合,不如说是对公共利益本位论的进一步证成。当然,这个阶段,也有一些观点如平衡论、公共利益本位论等在进行逻辑的自洽,体系的建构,并有一系列论文予以阐述,有的获得了部分的认同。但从总体上看,这段时期的研究呈现“碎片化”。
(三)深化和重构阶段
这是我国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的第三个阶
二、行政法理论基础能否统一
行政法理论基础能否统一取决于对其前置性问题的认识。如什么是行政法理论基础,行政理论基础的 …… 此处隐藏:1067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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