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及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及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保证特种设备本质安全,规范特种作业安全管理,避免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程序。 2 术语
2.1 特种设备: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合本公司在用特种设备的的定义是: 2.1.1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2.1.2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2.1.3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2.1.4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2.1.5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2.1.6 叉车,是指具有载货的货叉,货物相对于前轮成悬臂状态,依靠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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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来平衡的车辆,其承载能力为 1.0~4.8吨,作业通道宽度一般为2.3~2.8米,货叉提升高度一般在4.8米内。
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2.2 本制度中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适合我公司现有生产情况的有以下八个工种:
2.2.1 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
2.2.2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2.2.3 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2.2.4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主要是叉车、牵引车的驾驶人员;
2.2.5 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2.2.6 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2.2.7 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2.2.8 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3 职责
3.1 总务部总务科是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及检验的主管部门:
3.1.1 负责参与公司内特种设备的选购、接收、安装、使用、修理(保养)、改造、检验、注册、报废等工作进行安全监督与检查;
3.1.2 负责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 3.1.3 负责联络对公司内特种设备进行法定的安全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做出检验结论;
3.1.4 负责对进入公司从事特种设备施工单位法定安全资质的验证工作,对其施工的工程项目进行安全技术审验。
3.2 制造管理部规划发展科、设施管理科和各相应科室负责特种设备更新改造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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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的平衡、下达,组织竣工验收。
3.3 各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3.3.1 组织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定期检查和抽查;
3.3.2 协助总务科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取证培训和复训教育; 3.3.3 编制特种设备年度检验计划,并协助实施检验工作。
4 工作流程及控制要点 4.1 特种设备及其附件的选购
4.1.1 一般采购科采购特种设备及其涉及安全性能的元、附、配件时,必须选择具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特种设备安全认可证》等法定资格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总务部总务科负责审核。采购部应对所购产品的安全质量负责。
4.1.2 进口特种设备由进口科负责,当进口设备或其附件属于国家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范畴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及《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向总务科提供该设备《锅炉压力容器进口许可证》,若该许可证到期的,需提供《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4.2 特种设备及其附件的接收
采购部一般采购科在对公司资质进行确认并决定购买后,应通知总务部总务科及制造管理部设施管理科共同对新购设备进行接收。生产厂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该设备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2)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和统一的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文件; 3)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
4) 证明产品达到现行有关国家技术标准或专业标准要求的资料,即生产厂家所在地省级检测检验单位的出具的各项检验报告书;
4.3 特种设备的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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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公司内特种设备的安装单位在进行安装前应向总务部总务科提供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并将相关安装资质及按规定填写好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申请书》上报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沌口经济开发区分局,通过该局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安装。
4.3.2 特种设备安装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法规、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安全质量。施工过程中,总务部总务科负责检查并掌握工程安全质量状况。
4.3.3 在设备安装的同时,设备的生产和安装单位应配合总务科及设备使用单位对操作人员进行“四新教育”,教育应包含以下内容:
1) 该设备及其配套安全防护装置的特点和使用方法; 2) 该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和要求;
3) 该设备投产、使用后可能导致的危险、危害因素及其防护方法。
4.4 特种设备的验收及审核
新装、移装的特种设备经检验、验收合格后,应按下述程序办理设备的法定注册登记程序:
1)特种设备安装完毕后30日内,安装单位应按规范填报国家统一印制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到武汉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办理检验报告。
2)锅炉、压力容器完成注册后,核发检验报告及《使用登记证》;其他特种设备完成注册后,核发检验报告及《安全检验合格》铭牌。安装单位应将以上资料交给设施管理科和总务科备档。
4.5 特种设备的修理与改造
4.5.1 公司内特种设备修理、改造工程和委托性维保工作实行安全资格验证制度。不具有省级 …… 此处隐藏:497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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