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事外包案例分享系列(18)
51job人事外包服务案例分享之十八
劳动者不续签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2008年2月1日,王某进入某服装销售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0年2月1日止。合同中双方约定王某到其设立在某百货商场的柜台担任销售,每月的基本工资1500元,另外公司还会根据每月的销售量给予奖金。2010年元旦过后,服装公司书面通知王某,由于公司已经决定撤销王某所在的柜台,所以如果王某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仍然想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则必须要到公司在宝山区某商场设立的销售柜台工作,并且其基本工资也降至1300元。考虑到路途过远且工资削减,王某表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于是,服装公司在合同到期后终止了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并为王某办理了退工手续,但是却拒绝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就此发生争议,王某依法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服装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庭审过程中,服装公司提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愿意继续为王某提供岗位,但是王某却主动拒绝,因此是由于王某的原因才导致劳动合同续签不成,公司无理由要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王某则认为自己不签合同是因为公司降低其原来的工资待遇,所以才没签,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最终,本案经过依法审理后劳动仲裁裁决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法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案例,双方主要的争议点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金制度进行了新的规定,增加了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情形,同时也调整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就是这其中的一个新变化。
合同到期需支付补偿的情形: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只有一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即用人单位在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提出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时,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均需支付。
本案中,王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服装公司尽管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但是却降低了其原有的工资,同时工作地点也发生了变化,并不属于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因此,尽管王某表示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服装公司仍需要向王某支付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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