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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护理质量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13
导读: 医疗护理质量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金构成:基金按每年每人4800元标准筹集,由医院和个人按3:1比例组成,个人部分每月由财务科从劳务费中提

医疗护理质量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金构成:基金按每年每人4800元标准筹集,由医院和个人按3:1比例组成,个人部分每月由财务科从劳务费中提取。

第二条 基金使用:基金仅用于临床医疗护理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各类医疗纠纷的理赔和医疗护理不良事件的扣罚(含院领导、医务科、科教科、护理部、感染管理科和质控科管理人员)。如个人扣罚金额大于其当月风险基金总额时,超出部分从个人次年风险基金中扣除。

第三条 每年1~12月份为基金累积时间,次年1月15日前由医务科和护理部将基金使用和结算情况报财务科,基金余额一次性返还给个人。

第二章 医疗纠纷理赔责任

第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时,由医院医疗护理部质量管理委员会鉴定事件性质后,交医疗护理质量风险基金管理工作组讨论明确责任和处罚金额(包括各级主管部门业务和行政负责人)。

第五条 发生医疗纠纷需医院赔偿的,理赔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当事人负担比例为1~20%;理赔金额超过10万元不足50万元的,10万元以下的部分当事人负担比例为1~20%,超出部分当事人负担比例为1~5%;理赔金额超过50万元的,

10万元以下的部分当事人负担比例为1~20%,超出部分当事人负担比例由管理委员会和管理工作组讨论后交院领导班子决定。

第六条 发生医疗纠纷当年未能确定理赔金额的,由医院暂时冻结当事人全部基金,待理赔金额确定后再行结算。

第三章 管理人员责任

第七条 区主任、区护士长、科主任、科护士长、质控组、感染管理科、护理部、医务科、科教科和院领导未能认真履行或管理疏忽导致失误的扣基金总额5~20%,严重错误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区主任、区护士长以上管理人员无办理请假手续而不参加医院组织的医疗护理会议的每次扣全部基金金额5%,无办理手续迟到、早退的每次扣基金总额2.5%。未能及时传达有关会议精神,或未及时或拒不执行医院相关工作安排的扣直接管理责任人基金总额5%;由此而导致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扣直接管理责任人基金总额10~20%。

第九条 区主任、区护士长以上各级管理人员离开本省外出应按规定向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去向或到上一级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执行的每次扣基金总额5~10%。

第十条 严格执行医院有关入院、出院、会诊、转诊制度,违者每次扣当事人基金总额5%,导致不良影响的扣直接管理责任人基金总额2.5%。

第十一条 认真落实三级查房制度,未按医院要求组织查房的每次扣除病区管理者和查房责任人各基金总额5%;该项工作由科主任负责监督执行,如医院检查发现问题的每次扣科主任基金总额5%。

第十二条 病区、科部应按医院规定组织病例讨论、病历点评和业务学习,无履行的每次扣部门管理责任人基金总额

2.5%。

第十三条 区主任、区护士长以上管理人员应做好各项记录簿的记录工作,漏登记录的每项扣基金总额2.2~5%,遗失的每本扣基金总额20%。

第十四条 院内感染和传染病相关工作检查不合格分别扣区主任、区护士长各基金总额5~10%。

第十五条 年终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护理质量检查总分不合格,扣院领导基金总额5~15%,主管院领导基金总额15~25%;医务科、科教科、护理部、质控组合感染管理科全体管理人员各基金总额25~50%。单项检查不合格扣主管领导基金总额5~15%,主管部门责任人基金总额15~25%(限于参加基金人员)。

第四章 第四章 医护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季度医护质量检查部门总分评定不合格(60分以下)的扣部门基金总额25%。

第十七条 年终医护质量评定按四个季度检查所得分值累

计,总分不合格(60分以下)的扣部门基金总额50%。 第十八条 每季度病案委员会确定为丙级病历每本扣当事人基金总额50%,区主任或(和)区护士长基金总额20%,科主任或(和)科护士长基金总额10%,乙级病历数季累积大于3本(含3本),按丙级病历处理(含病区、科部管理负责人)。

第十九条 每季度病案委员会确定病区乙级病历数大于5%,扣区主任或(和)区护士长基金总额10~20%;乙级病历数大于10%,扣区主任或(和)区护士长基金总额20~30%。每季度病案委员会确定科部乙级病历数大于5%,扣科主任或(和)科护士长基金总额5~10%;乙级病历数大于10%,扣科主任或(和)科护士长基金总额15~20%.乙级病历数每增加5%扣罚金额相应增加10%。

第二十条 感染管理科发现在使用限制级或特殊级抗菌药物前未按要求进行检验标本送检的,或发现病历有缺陷,或未按要求完成的,扣当事人基金总额3~6%。

第二十一条 出院病历:归档每迟一天/本扣当事人基金总额0.5%(明确各级医师责任);未获得处方权的医师书写的记录无带教医师签名的,每项扣带教医师基金总额1%。

运行病历:普通病程记录未按规定完成的每迟1天/本扣基金总额1%,未按规定时间完成首次上级医师查房记录、转入(接收)记录、抢救记录、会诊记录、手术记录、出院(死

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的每迟1天/本扣基金总额10%;未取得执业证的本院医护人员书写的病历资料应及时请带教医师签名,如有违反,在相应扣罚基金总额中,当事人扣罚金额占30%,带教医师扣罚金额占70%。检查、检验报告单应在1周内按规定张贴,每迟1天/张扣基金总额0.5%;如造成不良后果参照第二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病区主任或主任(副主任)医师每周查房不少于2次,科部主任(副主任)每周每个病区查房不少于1次,无正当理由或无办理请假手续缺席的每次扣基金总额5%(注:周一上午医疗行政、业务查房,原则上各级医师不能请假)。

第二十三条 上午8:00~10:00查房时间内,各级医务人员不能擅离病房或干与查房内容无关的工作(抢救、出入院等必须工作除外)。查房期间内除科领导以上干部外不得在病房内使用通讯工具,潍坊的每次扣基金总额2.5%。

第二十四条 医院组织的业务学习(含病历讨论)临床医生每年参加比例应大于50%,护理人员不少于9次(其中护理部组织的业务学习不少于3次,操作培训不少于6次);上述学习每缺一次扣罚基金总额5%,不办理请假手续而早退的每次扣基金总额2.5%。

第二十五条 个人季度医疗护理质量检查中业务考核单项不合格(60分以下)扣当事人基金总额10%;年终业务、专科

培训(含“三基”培训)等考试不合格的每项扣基金总额10%;所有作弊和不按规定参加考试的均视作不合格。护理六大项目检查中一项不合格扣病区护理人员各基金总额1%,区护士长基金总额4%,科护士长基金总额2%。

第二十六条 医疗事故争议按有关规定处理,医院需理赔的参照第二章规定执行。医疗护理不良事件扣罚如下:一般差错10%~30%,严重错误31%~50%;一般意外5%~10%,严重意外11%~20%。凡非正常死亡病例和猝死病历必须按规定报医务科,经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死亡病例监证组讨论认为存在缺陷的提交医疗护理质量风险基金管理工作组讨论,参照差错或意外事件扣罚。瞒报或漏报的参照第三十二条扣罚。 第二十七条 医护人员因工作问题被家属或患者投诉到医院和/或上级部门,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每件扣当事人基金总额10%~20%,每3个月病区投诉件数累积达3件的,扣区主任和/或区护士长基金总额5%~15%,扣科主任和/或科护士长基金总额5%~15%。

第二十八条 精神病人擅自离院未能及时发现扣基金总额20%,及时发现但未能制止扣基金总额10%~20%。如外走期间发生其他问题引致医疗纠纷的参照第二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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