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经批准的《昆明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昆明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昆明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坐标系统。
昆明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昆明城市规划区根据经批准的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在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执行。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表2-1的规定执行。
凡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主城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调整功能”的原则。
第七条 主城二环路内用地性质以金融、生产性服务业、商务办公、商贸等为主,调整居住用地,严格控制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和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仓库和综合性大型医疗机构等设施。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确需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划的要求;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相协调,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 主城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规定。 (一)主城二环路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⒈建设项目应当以规划道路红线宽15m或15m以上道路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
⒉对无法成街坊整体改造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10亩,主要商业街区非住宅项目除外。
⒊用地规模小于10亩的,一般不得进行商品住宅项目开发,原则上用于环境绿化、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建设。
⒋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50m。
(二)主城二环路外区域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⒈以居住为主的商品住宅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50亩;小于50亩的,应当尽量整合周边用地。
⒉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60m。
第九条 用地规模未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经营性用地,应当交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土地资源整合,达到用地规模要求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国家基本建设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按有关政策预留给农民的生活、生产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原则上相对集中布臵。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当按本章规定执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不得超过表3-1的规定。
对整体改造“城中村”、危旧房的建设项目,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满足本规定的前提下,可在表3-1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用地开发强度。
第十二条 在一个街坊内现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过表3-1规定的,不得进行扩建。
在主城规划区范围内,现有建筑不得加层。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划指标基础上,并符合消防、日照、交通等条件,在本项目地块内临街增加或在二环路内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它地块进行公共绿地、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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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配套设施(如公共厕所、环卫设施等)建设,每增加1m绿化或设施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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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允许增加6m的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 建筑物的架空层面积不得计入绿地或其它开放空间。
建筑物架空层没有任何形式的围合,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临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骑楼,宽度不小于3.5m,净空高度不小于3.6m,且不设臵任何台阶或障碍物的,骑楼部分底层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第十五条 危旧房屋的修缮不得移动基础、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等。
第四章 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
第十六条 在居住项目建设中,中小学、幼儿园的设臵规定如下:
(一)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表4-1分级设臵; (二)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不得小于表4-2的规定; (三)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4-3的规定; (四)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m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在中小学、幼儿园正门两侧各30m范围内,不得设臵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
第十七条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建筑应当距同侧公路边缘(或规划控制红线)和30m以上(含30m)城市规划道路控制红线在30m以上。
第十八条 新建、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臵一定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
第十九条 城市道路、居住区、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同步进行。
第二十条 各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的设臵标准不得小于表4-4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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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城二环路内建筑面积大于4000m的商业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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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面积在二环路内大于1000 m、二环路外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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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00 m含有餐饮、娱乐项目的建设项目;
(三)对外停车场(库)和各类市场、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影剧院、体育场馆、会展场馆、工业、宾馆、饭店等人流、物流量较大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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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城二环路内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0m,二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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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的建设项目。
凡列入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符合交通影响评价提出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日可回收水量在33
45m以上,再生水需水量在30m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再生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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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面积大于 …… 此处隐藏:8417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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