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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海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学、缓学申请表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2-04
导读: 关于2013年瓯海区小学适龄儿童缓入学办理的通 知 各中心学校,各小学: 现将瓯海区小学适龄儿童缓入学办理的政策与办理程序通知如下: 一、有关政策 2006年6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

关于2013年瓯海区小学适龄儿童缓入学办理的通

各中心学校,各小学:

现将瓯海区小学适龄儿童缓入学办理的政策与办理程序通知如下:

一、有关政策

2006年6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和2012年2月修订的《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九条都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印发2013年瓯海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温瓯政办发〔2013〕102号)中提出:小学招生对象为2006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之

间出生的适龄儿童,2006年9月1日之前出生的需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缓入学的证明。

为此,我区今年各小学在今年招生中需进行广泛宣传,督促适龄儿童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二、办理程序

今年报名的儿童是2006年9月1日之前出生的瓯海区户籍儿童,需提供区教育局同意缓入学的证明。若去年暑期未办理的,予以补办证明。

今年符合入学年龄(2006.9.1-2007.8.31出生)的儿童因身体状况等需要缓入学的,于今年7月1日-8月23日办理缓入学手续,逾期不再办理,请学校及时通知适龄儿童监护人。

请各校下载《温州市瓯海区小学适龄儿童缓入学申请表》(附件),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如实填写,提供材料(一式二份)。其中适龄儿童是因身体状况延缓入学的,需出具户籍证明、区级以上医疗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现幼儿园就读证明;是因出国延缓入学的,需出具户籍(护照、居留证)证明、出入境证明、侨办证明等相关材料。学校签署意见盖章后报区教育局义务教育科审批。

瓯海区教育局义务教育科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 温州市瓯海区小学适龄儿童缓入学申请表

学校 意见

校长(签字): 年

(盖章) 日

教育 主管 部门 意见

部门: 年

(盖章) 月 日

备注

1.缓入学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填报申请表,并出具区级

以上医疗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或其他凭证, 报局义务教育科审批后,方可办理。 2.办理时间为 7 月 1 日-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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