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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之十三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5-14
导读: 法学 第十三章 立案刑事诉讼法之十三 法学 一、概述 1.含义 公、检、法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等材料依 照管辖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 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注意: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始和必经程序。 2.立案的意义 1)是刑事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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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立案刑事诉讼法之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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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1.含义 公、检、法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等材料依 照管辖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 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注意: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始和必经程序。 2.立案的意义 1)是刑事诉讼的开始和必经阶段; 2)有利于迅速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 3)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4)有利于加强社会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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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3.立案材料的来源 含义:公检法等获知有关犯罪事实或者犯罪 嫌疑人情况材料的渠道何种途径。 1)公、检自行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 人; 2)单位或者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 注意:报案与举报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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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报案:单位或者个人(包括被害人)发现有犯罪事 实发生,但尚不知犯罪嫌疑人为何人时,向司法机 关告发的行为; 举报:单位或者个人出于责任感,对其发现的犯罪 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机关告发、揭露的行为。 举报除了向司法机关提供犯罪事实发生的情况外, 通常还能提供谁为犯罪嫌疑人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 情况;并且举报的案件事实及证据材料也比报案详 细、具体。 3)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 4)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5)行政执法部门或其他单位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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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案的条件1.立案条件 1)事实条件:有犯罪事实 2)法律条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侦查机关的立案条件: 1)事实要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法律要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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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案的条件

3)管辖要件:属于本机关管辖。

3.法院的立案条件:自诉案件 1)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2)属于本院管辖; 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代为告诉人)告诉 的;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相 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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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案程序

1.接受(A84-3) 1)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公检法机关都应当接 受报案、举报和控告; 注意:司法实践中公和检称此为“受案”。 2)报案、举报和控告可以口头或书面提出; 注意:口头提出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制作成 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举报人或控告人 签名或盖章。犯罪嫌疑人自首的也应当照此办理。 3)公检法工作人员在接受上述材料后,应当填写 《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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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案程序2.审查(A86) 1)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 注意:实践中,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称为 “初查”,但是不得限制被调查对象的人身 和财产权利,不得适用强制措施,即只能进 行

任意侦查,不得实施强制侦查。 2)此种审查的目的在于查明是否确有犯罪事 实发生,和是否需要追求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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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案程序3.处理 3.1立案 1)决定立案的,应当由承办人员写出立案 报告书或填写《立案报告表》; 2)将立案报告书或《立案报告表》连同相 关材料送交本机关主管领导审批; 3)批准后,填写《立案决定书》,由审批 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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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案程序3.2不立案 1)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立案决 定书》; 2)《不立案决定书》须经主管机关或主管 部门负责人批准; 3)对于有控告人的,作出不立案决定的机 关应当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不服的,可以提出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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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案程序

4.立案监督(A87) 1)监督的对象: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和不应当立 案而立案; 2)监督的方式: a.不作为(该立而不立):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 的理由; b.作为(不该立而立):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3)监督材料的来源 a.人民检察院自己发现:人民检察院在各种业务活动 中发现公安机关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形; b.被害人向人民检察院提供: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 当立案而不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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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案程序4)监督材料的审查 a.人民检察院自己发现的监督材料,由 人民检察院的审查逮捕部门审查; b.被害人向人民检察院提供监督材料的, 则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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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案程序5)实施监督 a.对于人民检察院自己发现的监督材料,审 查逮捕部门对监督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需 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 准,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 理由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内书面说 明不立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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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案程序

b.对于公安机关回复的《不立案理由说明书》,人民检察 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 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 立案。 对于被害人提供的监督材料,控告申诉部门认为需要公安机 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审查逮捕部门办理。 即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 由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后,审查逮捕部门认为公安机关 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控告申诉部门由控告申诉部门 在10日内将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 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 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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