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法重大争论的理性分析
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法重大争论的理性分析
作者:王云
来源:《科技风》2019年第05期
摘要:有关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法的相关内容不论是学术界还是社会各阶层都存有不同看法和观点,其中主要争论的内容是围绕人格权法是否应该独立成编。本文针对这一问题展开相关内容阐述,介绍人格权法的概念和属性,并针对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两种态度争论进行分析。最后针对民法典应当如何规定人格权法提出几点建议和措施。目的是为了促使我国人格权更好的发挥其作用和功能,保护基本权利不受侵犯,推动我国人权事业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民法典;人格权法;争论
我国于1986年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并于1987年元旦正式施行。《民法通则》首次对于我国人民的人格权制度进行规定。而在随后的31年时间内有关人格权的理论研究从未间断。为了积极响应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理念,在民法典编纂的过程中应当针对人格权立法相关事宜提高重视程度,加强人权保护对于我国的每一位公民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而也正是在这一发展阶段,有关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法在各界都引起了重大争论。
一、人格权的概念及属性
(一)人格权概念
人格权是指我国宪法赋予民事主体固有的多种人身权利,但是人格权属于非财产权,区别于其他财产相关权利。人格权是一种支配权、是一种绝对权同时也是一种专属权利。[1]人格权为支配权表现为具有极强的排他效力,而人格权为绝对权时表现为其他任何人不得进行妨碍和阻止其权利实施。人格权也是一种专属权利,表现为其他任何人都不得代为行使。但是现阶段多数人将人权和人格权概念进行混淆,人权与人格权拥有完全不同的概念属性。人格权拥有多种属性权利,而人权则是以道德角度出发对人性、道德、自由等概念的汇总。而在法律层面来说人权代表着自主决定、自由发展,其强调的是每个人所拥有的自由和基本法律权利。
(二)人格权属性
总结人格权的属性,将其分为以下四点内容。首先人格权代表着自然人所拥有的固有权利,民法理论中提出自然人自出生并设立法人时其就已经具备享有人格权的资格。当自然人享有人格权后其始终与民事主体共存。但是人格权并不会由于自然人死亡而丧失其应有的法律效应,只有当自然人的人格在法律意义上消失,人格权才会失效。其作为固有权利,会始终保障每个公民的人身基本权利。[2]其次是人格权具有民事权利的基本性质,主要表现为民事主体如若不享有人格权,那么也意味着其不再拥有民事主体的地位。在丧失民事主体地位后,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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