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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办法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3
导读: 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办法 【 字体显示: 大 中 小 】 【 打印 】 【 关闭窗口 】 杭总工〔2011〕54号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市委〔2009〕 38号)精神,开展多种形式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互

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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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总工〔2011〕54号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市委〔2009〕

38号)精神,开展多种形式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互助活动,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 荣传统,更好地与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衔接,有效缓解患病在职职工个人承担部分医疗 费负担,增强职工抵御疾病风险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总工会建立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 ,负责 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办法(以下称职工医疗互助)的制订、修改、实施工作。管委会下 设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 ,设在市总工会保障部,负责职工医疗互助的组织、实施、审批、管理 等具体业务工作。各区总工会、产业(局、公司)工会负责本地区、本系统职工医疗互助工作的 动员、宣传、实施,做好基层工会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人员的登记、互助金的收缴和申领补助金的 受理、审核、申办等工作。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负责基层工会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人员的登 记建档、收取互助金和申请补助金的受理、审核、申办、发放等工作。 第三条 第四条 职工医疗互助适用于参加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农民工医疗保险) 的企业和不享受杭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工会会员(以下称职工) 。 在杭州市送温暖工程基金会名下设立职工医疗互助金专户,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接受市总工会经审会、财务部的审查监督和社会审计。 职工医疗互助金按照“以支定收、互助共济、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市总工会每年向杭州市 送温暖工程基金会职工医疗互助金专户拨付一定的资金,专门用于职工医疗互助补充资金;每年 在工会经费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门作为职工医疗互助工作经费。

第二章

互助期限和缴费标准

第五条

参加职工医疗互助须按期缴纳互助金。首期互助金缴纳标准为每人50元,每期缴

费一次,在职工参加时由所在单位工会负责一次性收取。下期职工医疗互助金缴纳标准,由管委 会根据首期职工医疗互助金收支情况确定。职工医疗互助分期进行,每期为一年。首期职工医疗 互助起止时间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规定,职工医疗互助金可由企业缴纳,也可由企业、工会和个人共同缴纳。

第三章 参加程序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条件的职工申请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由所在单位工会以团体形式组织参加。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单位不低于90%参加,100人以上单位不低于80%参加。

第八条 各参加单位工会应在当年9月底前,将《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团体申请表》、《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参加人员名册》(电子文档)、当年杭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表复印件、首期职工医疗互助金一并交各区总工会、各产业(局、公司)工会,由各区总工会、各产业(局、公司)工会汇总交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办理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手续,也可以由各参加单位工会直接交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办理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手续。

第四章 互助待遇

第九条 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的职工,在一个互助期内,其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经统筹基金支付后,个人承担在3000—20000元(含)之间的部分(不包括自理、自费部分)医疗费,由职工医疗互助按比例给予补助。

第十条 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的职工,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凭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收据、结算单原件或复印件,或凭医保部门出具的结算单原件或复印件,向本单位工会提出补助申请,本单位工会应及时到隶属的区总工会、产业(局、公司)工会、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办理补助申请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1、《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补助申请表》;

2、杭州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收费收据、结算单原件或复印件,或医保部门出具的结算单原件或复印件;

3、杭州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4、其它需要证明的材料。

第十一条 职工医疗互助的补助标准,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范围,按不同比例分段累计的计算方式给予补助:

1、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在3000—5000元(含5000元)之间的部分补助30%;

2、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在5000—10000元(含10000元)之间的部分补助50%;

3、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在10000—15000元(含15000元)之间的部分补助70%;

4、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在15000—20000元(含20000元)之间的部分补助90%。

第十二条 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在20000元以上的部分,由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医疗困难救助。

第十三条 经职工医疗互助补助后仍有困难的职工,由办公室提交管委会讨论,提出救助意见。

第十四条 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的职工,在一个互助期内发生多次住院治疗的,可在每次出院或规定病种门诊发生费用结算后申请补助,也可以累计后一次性申请补助。当一次住院时间跨两个互助年度时,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用按日平均计算,然后分两个互助年度分别结算。

第十五条 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的单位工会申办补助金实行即审即办,由办公室负责审批,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负责发放。遇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六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承担给付补助金的责任:

1、在互助期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2、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费用,如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和在境外就医的等;

3、已享受政府特殊政策补助的费用。

第十七条 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骗取补助金的,即时取消其申请补助的权利,如数追回已发放的补助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总工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职工医疗互助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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