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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_华夏意外团体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3
导读: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意外团体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2007年2月) 华夏人寿(2007)第 6 号文呈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准予备案 序言 1.本条款中如无特别约定,“贵单位”指投保人,“我公司”及“ 保险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意外团体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2007年2月)

华夏人寿(2007)第 6 号文呈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准予备案

序言

1.本条款中如无特别约定,“贵单位”指投保人,“我公司”及“ 保险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本条款是贵单位与我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贵单位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贵单位要仔细阅读本条款的内容。在确保贵单位对本条款的内容均明白无误,且对贵单位所不能理解的内容已经向我公司提出询问,我公司对贵单位所询问的问题均解答清楚,而且对我公司的免责条款、以及其它可能导致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条款均向贵单位明确说明后,贵单位可与我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3.为了我公司正确评估是否接受贵单位的投保请求和确定合理的保险费收取标准,贵单位应当向我公司如实说明贵单位、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相关情况。

4.本条款内容中所用的标题如果明确约定了具体内容,则合同双方应遵守该内容;如果标题没有明确约定具体内容,则该标题仅作为阅读指引,不构成对合同内容的规定和解释。

第一章 我公司保险责任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我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需住院治疗的,经我公司审核同意,我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住院津贴日额×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的,我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但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180天,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天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每份住院津贴为人民币10元/天,投保份数由贵单位在投保时与我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二条 保险金的给付

我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第二章第八条所述证明、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协议后,我公司将在十日内(含十日)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公司按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合同生效之日即我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保险合同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合同年度、保险合同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合同届满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终止情形发生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效力终止后,如果贵单位提出续保申请,我公司有权对贵单位提出的续保申请重新审核,对是否同意续保,适用何种费率以及续保期限,我公司可以依照续保时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管理制度决定。

第四条 说明义务

特别提醒:贵单位只有对本合同的所有内容完全了解后,才能最好的保护贵单位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贵单位应该在签订合同之前,就所有不明白、不清楚事项向本产品的销售人员了解清楚。

第二章 贵单位的权利

第五条 贵单位解除、变更合同的权利

一、本合同生效后,贵单位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当贵单位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及其他保险凭证;

(二)解除合同申请书;

(三)贵单位的证明文件;

(四)我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相关的证明和材料。

二、如贵单位在收到并书面签收保险合同之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我公司在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刻起,本合同终止,我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贵单位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三、本合同生效后,如贵单位需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应当向我公司提出变更合同的申请,在贵单位与我公司达成一致后,可以对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变更,变更可以用在保险合同上批注、附贴批单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贵单位可以增加或减少被保险人

如贵单位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贵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或我公司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我公司,如经我公司审核同意,则贵单位增加被保险人的申请,于我公司收取保险费、同意承保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后的次日零时起生效。

如贵单位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我公司,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贵单位通知到达我公司之时刻起终止,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贵单位退还其未满期保险费。

如贵单位要求的合同解除日期在通知到达日之后,则该被保险人资格自该合同解除日零时起丧失。

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人数少于五人或减少到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参加本保险条件的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下时,我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我公司不接受对受益人的任何变更或其他指定。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保险金前身故,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第八条 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向我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但应当按照下列

约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

一、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于被保险人出院后三十日内,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我公司申请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一)保险合同及其他保险凭证;

(二)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原件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

(三)由我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门、急诊医疗手册,出院小结及住院病历;

(四)公安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被保险人所能

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五)我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给付相关的证明和材料。

二、其他

如被保险人、受益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等资料,在必要时,需出具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若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我公司认为申请给付保险金所需的上述证明或资料不符合要求或不完整,申请人应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和资料,申请人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等效证明和资料,以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未向我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则视为其已放弃要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第三章 贵单位义务

第九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贵单位及被保险人应向我公司如实告知我公司询问的事项。

如贵单位及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公司有权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已收保险费。

如贵单位及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向贵单位退还已收保险费。

第十条 贵单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我 …… 此处隐藏:395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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