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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含条例说明)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15
导读: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的通知 (2004年3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53号发布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1 总 则 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的通知

(2004年3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53号发布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1 总 则

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 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0.4 深圳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 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部分 城市用地

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2.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1大类、53中类、80小类。

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 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1的规定。

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表2.1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R14 R15 R16

一类社区其他 设施用地 一类住宅区 道路用地 一类住宅区 绿地 二类居住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社区管理、 文化活动、 医疗卫生、商业、会所等设施的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

设的住宅区道路、小街、小巷、小胡 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 等用地 配套设施齐全、布局较为完整、建设有多层、中高层及高层 单元式住宅的用地 指建设按套型设计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 间的居住建筑物的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 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建、专供社区居民进行体育活动且独立占 地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体育设施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社区管理、 文化活动、 保健设施、商业、会所等设施的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或小街、小巷、小胡 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 等用地 直接为工业区、仓储区、学校等功能区配套建设、有一定配 套设施的、供单身职工及学生集体居住的成片单身宿舍区的用地 为单身职工及学生建设的不设置独立厨房的居住建筑物的用 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建、专供社区居民进行体育活动且独立占 地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体育设施用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社区管理、 文化活动、 医疗卫生、商业、会所等设施的用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或小街、小巷、小胡 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 等用地

R21 R22 R2 R23 R24 R25 R26

单元式 住宅用地 二类幼托 用地 二类社区体育 设施用地 二类社区其他 设施用地 二类住宅区道 路用地 二类住宅区 绿地 三类居住用地

R31 R33 R3 R34 R35 R36

单身宿舍用地 三类社区体育 设施用地 三类社区其他 设施用地 三类住宅区道 路用地 三类住宅区 绿地

10

续 表

续 表

续 表

续 表

续 表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续 表 类别代号 大类 中类 小类 水域和其他非 城市建设用地 水 域 E11 E1 E12 E13 E14 河流水面 湖泊水面 水库水面 水工建筑 用地 耕 地 E21 E2 E E22 E23 E3 E4 E5 E6 E7 E8 E9 旱 地 菜 地 园 地 林 地 牧草地 其他农用地 未利用地 露天采矿用地 发展备用地 灌溉水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江、河、湖、海、水库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 位内的水域 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以下的面积 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以下的面积 人工修建总库容超过 10 万立方米正常蓄水位以下的面积 除农田水利用地以外的人工修建的沟渠(包括渠槽、渠堤、 护堤林)、闸、坝、堤路林、扬水站等常水位以上的水工建筑用 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用地 有水源保证和浇灌设施, 在一般年景能正常浇灌、 用以种植 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浇灌的水旱轮作地 无灌溉设施, 靠天然降水种植旱作物的耕地, 包括没有灌溉 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常年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和大棚用地 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为主的多年生木本或草本作物的 土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和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以生长草本植物为主并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指上述耕地、园地、林地和牧草地以外的农用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 如裸岩、 石砾地、 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和废窑等闲置用地 采矿、采石、砖瓦窑和盐田等用地 规划中确定为城市远期发展的用地, 包括推平已征用的空闲 地等 类别名称 范 围

2.2 城市建设用地标准2.2.1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政府社团用地、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道

路广场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和特殊用地十大类用地, 不包括水域和其他非城市建设用地。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控制在 105~120 平方 米。 2.2.2 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 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16

续 表

2.2 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2.2.1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政府社团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十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他非城市建设用地。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控制在105~120平方米。

2.2.2 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2.3 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的规划用地汇总表宜采用表2.2.3的格式。

城市规划用地汇总表

2.2.4 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宜采用表2.2.4的格式。

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3 居住用地

3.1 布局准则

3.1.1 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居住用地分级规模

注:每户按照3.2 人计算。

3.1.2 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要求, 避免烟、气(味)、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 9章的规定。

3.2 规划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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