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业大学章程
四川农业大学章程
序 言
四川农业大学的前身是1906年创办的四川通省农业学堂,历经四川高等农业学校(1912年)、四川公立农业专门学校(1914年)、公立四川大学农科学院(1927年)、四川省立农学院(1932年)、国立四川大学农学院(1935年)、四川大学农学院(1950年)等多个历史发展阶段。1956年四川大学农学院整体迁至原西康省(1955年撤销)省会雅安独立建校为四川农学院,1985年更名为四川农业大学,2001年四川省林业学校整体并入。1998年学校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办学治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四川农业大学,简称四川农大、川农大,英文名称为Sichu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缩写为SAU。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新康路46号。学校包括雅安校区、成都校区和都江堰校区。学校可视事业发展需要,依法更改法定住所或设立、调整校区。
第四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学校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建设有特色高水平“211工程”大学为目标,以兴中华之农事为己任,为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贡献。
第六条 学校始终坚持人才培养是立校之本、科学研究是强校之路、社会服务是兴校之策、文化传承创新是荣校之魂的办学理念,牢固树立学生为本、学术为天、学科为纲、学者为上的治学理念,秉承追求真理、造福社会、自强不息的校训,弘扬爱国敬业、艰苦奋斗、团结拼搏、求实创新的“川农大精神”,坚定不移地走内涵式科学发展道路。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七条 学校是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学校的主管部门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八条 举办者依法管理和监督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
第九条 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条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
第十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对外交流合作;
(二)根据国家、社会需求及办学条件和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三)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人员配备;
(四)依法依规聘用、评价和管理教职工,建立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
(五)自主管理和使用资产与经费;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活动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走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
(三)依法保障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实行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
(五)接受主管部门对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科门类与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 设置农学、理学、工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教育学、法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第十三条 学校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第十四条 学历教育分为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和专科教育。实行学位制度,分为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
第十五条 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入学资格的取得,须具有相应或同等学历,并经考试或审核合格和学校录取。
第十六条 实行学分制和弹性修业年限。博士研究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3至4年,硕士研究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2至3年,本科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4至5年,专科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2至3年。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适当延长。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对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第十七条 根据学生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和思想表现等,经学校审核或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发给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十八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学校可向国内外的卓越学者或者著名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九条 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四川农业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学校党的委员会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学校党的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对院(所)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依法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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