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概论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学概论
第二版) 保 险 学(第二版)主编 魏华林 林宝清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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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教学目的介绍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和损害补偿原则的含义、主要内 容,帮助学生正确运用这些原则分析和解 决保险理论和实务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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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及其成立要件(一)保险利益的含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 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 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二)保险利益的要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二、保险利益的意义(一)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 (二)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三)区别保险与赌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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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 上的区别(一)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 的各种权利: 1.财产所有权; 2.财产经营权、使用权; 3.财产承运权、保管权; 4.财产抵押权、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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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 上的区别(一)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 人之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 1.人身关系 2.亲属关系 3.雇佣关系 4.债权债务关系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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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 上的区别(一)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 对于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来源,特别是当投 保人为他人投保人身保险时,保险利益的确定具 体要依据本国的法律,因为各国对人身保险保险 利益的立法有所不同。如英美法系的国家基本上 采取“利益主义原则”,而大陆法系的国家大多 采取“同意主义原则”,我国保险立法和实务基 本上是实行“利益和同意相结合的原则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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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 上的区别(二)对保险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 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 别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 利益。但根据国际惯例,在海上保险中对保险利益的要求 有所例外,即不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保险利 益,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必须具有保 险利益,否则就不能取得保险赔偿。 而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 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 投保人对被保险
人的保险利益问题,法律允许人身保险合 同的保险利益发生变化,合同的效力仍然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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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 上的区别(三)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财产保险保险利益价值的确定是依据保险标的的实际 价值,也就是说,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为投保人对保险 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的价值。投保人只能根据保险标的 的实际价值投保,在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限度内确定保险 金额,如果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超过部分 无效。 人身保险由于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法估 价的,因而其保险利益也无法以货币计量。所以,人身保 险金额的确定是依据被保险人的需要与支付保险费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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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活动中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要比一般民事活动更 为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这主要源于海上 保险。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 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 无效。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言,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包括告知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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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一)告知 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 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 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 告知包括口头和书面的陈述。告知的立法形式,国际 上主要有两种:一是无限告知。二是询问回答告知,我国 《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就属此种。 告知不仅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把 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而且要求在保险合 同有效期内,若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发生变化,也应及时 告知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索赔时,应如实 申报保险标的受损情况,提供各项有关损失的真实资料和 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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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二)保证所谓保证,是指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 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 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承诺或确认。 1.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可分为确认保证与承诺保证 2.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 小结: 小结:保证与告知的区别在于,告知强调的是诚实, 对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申报;而保证则强调守信, 恪守诺言,言行一致,承诺的事项与事实一致。所以
,保 证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比告知更为严格。此外,告 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而 保证则在于控制危险,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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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1.在保险实务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形 主要有: (1)由于疏忽而未告知,或者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 未告知。 (2)误告,指由于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包括不知道、 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而导致误告,但并非故意欺骗。 (3)隐瞒,即明知某些事实会影响保险人承保的决定或承 保的条件而故意不告知。 (4)欺诈,即怀有不良的企图,捏造事实,故意作不实告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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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2.各国法律原则上都规定,只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 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保险法》与此相关的规定包括: (1)关于解除保险合同的规定:第17条第2款、第28条第1 款; (2)关于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规定:第17条第 3款、第28条第3款、第37条第2款; (3)关于退还保险费或按比例减少保险金的规定:第17条 第4款、第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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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二)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由于保险约定保证的事项均为重要事项,是订立 保险合同的条件和基础,因而各国立法对投保人或被 保险人遵守保证事项的要求极为严格,凡是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不论其是否有过失,亦不论是否 对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承 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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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四、弃权与禁止反言(一)弃权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 务或保证条款而产生的解约权或抗辩权,保险人一旦弃权, 则不得重新主张该项权利。 保险人弃权一般因为保险人单方面的言辞或行为而发 生效力。构成保险人的弃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 此处隐藏:195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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