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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1]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5-09-14
导读: 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1] 大 兴 安 岭 地 区 行 署 财 政 局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 兴 安 岭 地 区 妇 女 联 合 会 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 文 件 大财联[2010]3号 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妇女创业小额 担保贷款实施细

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1]

大 兴 安 岭 地 区 行 署 财 政 局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 兴 安 岭 地 区 妇 女 联 合 会

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

文 件

大财联[2010]3号

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妇女创业小额

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妇联、人民银行: 为保障妇女发展权益,推动妇女创业工作,现将《大兴安岭地区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1]

大 兴 安 岭 地 区 行 署 财 政 局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 兴 安 岭 地 区 妇 女 联 合 会

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二日

抄 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财政局办公室 2010年4月22日

共印制50份

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1]

大 兴 安 岭 地 区

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黑财际金[2009]65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文件及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妇女发展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遵循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突出风险防范,在安全、稳妥的前提下,开展妇女发展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第三条 大兴安岭地区所辖县、区妇女创业小额贷款执行本细则。

第二章 担保基金、担保机构及贷款机构

第四条 担保基金由行署财政局负责筹集,专户储存于担保机构的协作银行,专项用于妇女发展创业小额贷款使用。担保基金由地区财政局担保中心具体运作,单独核算,封闭运行。贷款机构为各县(区)担保机构的协作银行。

第三章 贷款的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五条 贷款对象。符合现行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条件的城镇妇女、外出务工返城妇女和具有我区农村户籍,年龄20至50周岁,有自主创业意愿,并在我区城乡从事和拟从事个体经营(微

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1]

利项目),经营内容符合我区产业政策的广大农村妇女,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办理小额担保贷款。

第六条 贷款条件。申请创业贷款的妇女,要求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备还贷能力;借款人能够提供必要贷款担保的反担保;借款人原则上应无不良记录,信用良好。

第七条 贷款用途。用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创办小企业所需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

第八条 贷款额度。根据贷款项目所需资金确定,妇女创业贷款单笔最高额不超过5万元。

第九条 贷款期限与利率。最高年限不超过2年,原则上不予展期。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

第五章 妇女创业贷款的程序

第十条 妇女创业贷款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符合条件的妇女持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当地县(区)妇联提出申请;填写《大兴安岭地区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妇联组织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贷款妇女在《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然后向就业部门推荐。

2、就业部门对借款人的创业项目进行审查,审核合格的在《意见书》上签属意见。

3、担保机构对借款人反担保手续审核后,在《意见书》上签

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1]

属意见并同借款人、担保人分别签属合同。

4、金融机构对借款人进行诚信调查后,分别与借款人、担保机构签订合同,并为借款人发放贷款。

5、贷款发放后6个月内不能及时从事申请项目的,贷款机构可提前收回贷款。

第六章 妇女创业贷款费用

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免收贷款额10%手续费及工本费。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免收印花税、免除公证手续及公证费,妇女创业贷款施行零收费。

第七章 担保基金管理

第十三条 担保基金放大。下岗失业小额贷款和妇女创业小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的5倍。

第十四条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由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到期日同代偿日之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这期间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金融机构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第十五条 贷款担保机构的代偿率达到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20%时,应暂停担保业务。

第十六条 贷款担保基金不得擅自运用,如动用应有财政、劳动、人民银行、妇女联合会、担保机构联合签字。

第十七条 妇联与就业部门应协助担保中心适当控制每月贷款额度,对参加过妇女创业培训的人员,要优先给予担保贷款扶持。

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1]

第八章 妇女创业贷款监督管理与责任

第十八条 妇联与就业部门负责对贷款项目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要及时通报给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协助金融机构搞好项目贷款的本金回收和利息催缴;配合担保机构对借款人违约的诉讼和依法追偿;协助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做好贷款项目的跟踪监督、检查、指导。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依据合同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及贷款用途进行全过程监控,保证贷款用于指定用途。如发现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就与担保机构协商,采取有效控制防范措施;金融机构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贷款担保机构可向金融机构提出免除保证责任。

1、未经担保机构同意而放贷的。

2、放贷后不对贷款项目进行跟踪监督、检查、指导的。

3、贷款到期不履行债权人权利进行催缴的。

4、未经贷款担保机构同意,变动借款合同条款的。

第二十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担保机构不承担责任

1、经办银行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担保机构书面同意的。

2、经办银行允许借款人转让债务未经担保机构书面同意的。

3、经办银行允许借款人延长还款期限未经担保机构书面同意的。

4、以“借新还旧”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由担保机构代位清偿;担保机构依据担保法、及签订的担保合同扣收担保人工资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发现借款人恶意逃废贷款行为的,担保机构

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1]

和金融机构要会同执法机关采取制裁措施,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担保机构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负责为妇女创业人员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担保。 第二十三条 会同妇联、协作银行审核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的确认、核销等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 负责申请人反担保措施的确认与落实。

第十章 经办银行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经办银行要建立健全信贷档案,对妇女创业贷款实行单设科目、单独统计。

第二十六条 经办银行在贷款发放后,要进行贷后检查,及时发现风险,采取有 …… 此处隐藏:174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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