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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R7001-200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11
导读: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 TSG R7001—2004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2004年6月23日发布 2004年9月23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 TSG R7001—200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

TSG R7001—2004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2004年6月23日发布 2004年9月23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

TSG R7001—200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其中,在用汽车罐车、铁路罐车、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车)的定期检验,除符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遵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在用医用氧舱(以下简称医用氧舱)的定期检验应当按本规则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进行。

第三条 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第四条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全面检验应当由检验机构进行。其检验周期为:

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

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

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按本规则第五章进行。

(二)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合格后,

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者气压试验。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应当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当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在同一年度进行时,应当依次进行全面检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

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其中全面检验已经进行的项目,年度检查时不再重复进行。

对无法进行或者无法按期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按照《容规》第138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满3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周期应当适当缩短:

1.介质对压力容器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每年大于0.25mm,以及设计者所确定的腐蚀数据与实际不符的;

2.材料表面质量差或者内部有缺陷的;

3.使用条件恶劣或者使用中发现应力腐蚀现象的;

4.使用超过20年,经过技术鉴定或者由检验人员确认按正常检验周期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

5.停止使用时间超过2年的;

6.改变使用介质并且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

7.设计图样注明无法进行耐压试验的;

8.检验中对其他影响安全的因素有怀疑的;

9.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有应力腐蚀现象的,每年或根据需要进行全面检验;

10.采用“亚铵法”造纸工艺,且无防腐措施的蒸球根据需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验;

11.球形储罐(使用标准抗拉强度下限σb≥ 540MPa材料制造的,投用一年

后应当开罐检验);

12.搪玻璃设备。

(二)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压力容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全面检验周期可以适当延长:

1.非金属衬里层完好,其检验周期最长可以延长至9年;

2.介质对材料腐蚀速率每年低于0.1mm(实测数据)、有可靠的耐腐蚀金属衬里(复合钢板)或者热喷涂金属(铝粉或者不锈钢粉)涂层,通过1~2次全面检验确认腐蚀轻微或者衬里完好的,其检验周期最长可以延长至12年;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

3.装有触媒的反应容器以及装有充填物的大型压力容器,其检验周期根据设计图样和实际使用情况由使用单位、设计单位和检验机构协商确定, 报办理《使用登记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构)备案。

第六条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其累积监控使用的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监控使用期间,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提高其安全状况等级,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第七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合格后必须进行耐压试验:

(一)用焊接方法更换受压元件的;

(二)受压元件焊补深度大于1/2壁厚的;

(三)改变使用条件,超过原设计参数并且经过强度校核合格的;

(四)需要更换衬里的(耐压试验应当于更换衬里前进行);

(五)停止使用2年后重新复用的;

(六)从外单位移装或者本单位移装的;

(七)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机构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有怀疑的。

第八条从事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检验工作。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必须接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并且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检验前,检验机构应当制定检验方案,检验方案由检验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的检验方案,检验机构应当征求使用单位及原设计单位的意见,当意见不一致时,以检验机构的意见为准。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检验方案进行检验工作。

第九条使用单位必须于检验有效期满30日前申报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同时将压力容器检验申报表报检验机构和发证机构。检验机构应当按检验计划完成检验任务。

第十条使用单位应当与检验机构密切配合,按本规则的要求,做好停机后的技术性处理和检验前的安全检查,确认符合检验工作要求后,方可进行检验,并在检验现场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章年度检查

第十一条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包括使用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检查、压力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

容器本体及运行状况检查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检查等。检查方法以宏观检查为主,必要时进行测厚、壁温检查和腐蚀介质含量测定、真空度测试等。 第十二条年度检查前,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各项准备工作:

(一)压力容器外表面和环境的清理;

(二)根据现场检查的需要,做好现场照明、

登高防护、局部拆除保温层等配合工作,必要时配备合格的防噪声、防尘、防有毒有害气体等防护用品;

(三)准备好压力容器技术档案资料、运行记录、使用介质中有害杂质记录;

(四)准备好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范,操作人员的资格证;

(五)检查时,使用单位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到场配合,协助检查工作,及时提供检查人员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检查前检查人员应当首先全面了解被检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管理情况,认真查阅压力容器技术档案资料和管理资料,做好有关记录。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运行记录是否齐全、真实,查阅压力容器台账(或者账册)与实际是否相符;

(二)压力容器图样、使用登记证、产品质量证明书、使用说明书、监督检验证书、历年检验报告以及维修、改造资料等建档资料是否齐全并且符合要求;

(三)压力容器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此处隐藏:873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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