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管理办法
XX县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的收支管理,规范租金收缴使用行为,根据《山东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管理办法》、《济宁市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XX县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县政府投资建设,或提供优惠政策由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建设,限定建设标准、租赁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特定对象出租的住房,主要包括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是指承租人为取得本办法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住权,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管理运营机构支付的租金。具体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以及按规定加倍收取的租金、滞纳金、违约金、罚金、利息等收入(以下简称“租金收入”)。
第四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县物价局会同县住建局提出,经县政府批准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租金收入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支出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租金收缴管理
第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的收缴使用管理,县房地产管理局或其委托的管理运营机构负责具体收缴。
第七条 县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缴租金,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管系统”缴入县级国库。
第八条 县房地产管理局或管理运营机构在收缴租金时,应到县财政局申请非税收入项目执收编码,领购并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由缴款人或县房地产管理局或管理运营机构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入县级国库。
第九条 县财政局要定期组织对财政票据的清查和盘点,确保财政票据的领购、发放、使用、结余对应一致,确保财政票据的使用数量、存根、收取金额与缴入财政的租金收入数额对应一致。
第十条 财政票据是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管理运营机构在收缴租金时向缴款人(或单位)出具的唯一合法票据。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合理使用,规范操作。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要设立台账,单独管理。县房地产管理局或管理运营机构应按要求设置辅助账簿,按时与财政部门和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核对租金收缴情况。
第三章 租金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缴库情况,对廉租住房形成的租金收入与公共租赁住房形成的租金收入分别管理,并按规定用途安排支出。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及非住宅的维护、管理等支出。用于维护开支的范围包括: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的修缮、养护等。用于管理开支的范围包括:支付环境综
合治理、绿化、卫生等物业服务费、公用水电费,以及必要的日常管理办公经费等开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不足以支付管理和维护开支的资金缺口,由财政预算解决。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本息和公共租赁住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的修缮、养护和对其环境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物业服务费、公用水电费以及必要的日常管理办公经费等开支。在偿还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本息期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不能满足管理和维护开支的差额部分,在财政预算中安排。
第十五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租金预决算管理
第十六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县房地产管理局要按照财政管理规定,依据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维护管理实际需要和本年度租金收入情况,科学、合理地预测下一年度租金收支状况,切实做好租金收支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七条 县房地产管理局每年要向县财政局报送下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预算,批准后方可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编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预算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管理。预算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
更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年终如有资金结余,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结转下年度继续安排使用。
第十九条 年末,县房地产管理局要按规定向县财政局报送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决算。
第五章 租金收支科目管理
第二十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科目的使用,严格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执行。
(一)103类01款43项03目,反映廉租住房及其非住宅租金、滞纳金、违约金、罚金、利息等收入;212类07款03项,反映从廉租住房和非住宅租金等收入中安排的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支出;从一般预算中安排的资金,在221类03款99项科目中列支。
(二)103类01款43项04目,反映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非住宅租金、滞纳金、违约金、罚金、利息等收入;212类07款05项,反映从公共租赁住房和非住宅租金等收入安排的支出;从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在221类03款99项科目中列支。
第六章 租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与廉租住房保障、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不得混用,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不得统筹安排使用。不按要求报送偿还贷款和维护管理支出情况的,财政部门不予安排资金。
第二十二条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减、免、缓、少收租金。县财政局要切实加强租金收缴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对保障性租赁
住房租金收缴情况进行核查,确保租金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对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以及截留、挤占、挪用租金的行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 年…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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