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专业基础与实务--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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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专业基础知识
一、森林法
(一)森林法概述
(二)林权的法律规定
(三)森林经营管理的法律规定
(四)植树造林的法律规定
(五)森林采伐的法律规定
1、了解:
1.森林法的概念——森林法是国家关于森林的专门法,属社会主义经济法的范畴。它是调整林业生产领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它是国家组织、管理和指导林业生产的有力武器。
森林法代表着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的意志,体现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利益。国家制定森林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森林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并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因此,它具有强制性,是人人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的采伐利用、培育种植、经营管理活动等,都必须遵守森林法。
2.林权的种类——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3.森林资源清查的概念——第十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4.《森林法》对林种的划分——第四条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5.林业长远规划的概念——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林业工作要有长远规划和阶段性目标,应该在生态环境上形成山清水秀、林木茂盛,最终实现经济、社会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6.森林采伐许可证的概念——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林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2、熟悉:
1.《森林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林权管理和森林资源的转让;
3.木材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
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放运输证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第三十八条 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名录和年度限制出口总量,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出口前款规定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的,必须经出口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放行。进出口的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属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物种的,并必须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并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放行。
3、掌握:
1.认识《森林法》对依法治林的重要意义——国地域辽阔,地形复杂,适于各种林木生长。我国现有的森林资源呈现出树种和森林类型繁多、林产丰富、森林覆盖率及人均占有量低、森林分布不均匀、林种结构不够合理、森林生长率低等特点在对森林资源的保护的时候,我国非常注重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森林资源,在对森林资源的保护的时候,我国非常注重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森林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保护森林的立法也是发展最早的立法之一,最为有代表性的法律就是1984年出台《森林法》,它为我国依法治林的实践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
2.林权纠纷的处理方法——第三条 处理林权争议,应当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原则。
第四条 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在林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或者其他生产活动。
二、农业法
1、熟悉:
1.《农业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提高农产品质量 …… 此处隐藏:1663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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