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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丹县银泰工贸有限公司章程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11
导读: 新成立独资公司章程 志丹县银泰工贸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是由公司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公司依法登记注册,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新成立独资公司章程

志丹县银泰工贸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是由公司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公司依法登记注册,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本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志丹县银泰工贸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志丹县城南桥沟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汽车配件销售、建筑材料、五金电料、电瓶、电机、劳保、办公设备、化工产品(危险品除外)、石油配件、工程机械、橡胶制品、轮胎、水泥制品、钻井配件、润滑油、泥浆材料销售;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油井抽油机配件、维修、注水设备配件、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

新成立独资公司章程

第五章股东姓名(自然人独资)

第七条本公司的股东:杨海霞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第八条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人民币现金以货币出资1000万元,出资时间:2015.12.07,全部一次性给付至公司临时账户。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九条本公司下设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十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4、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批准监事的报告;

6、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

7、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9、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第十二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新成立独资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公司下设经理一人。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五条公司经理向股东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公司下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在每-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议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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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解散:

l、章程规定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

4、破产。

第二十二条清算办法,本公司终止时,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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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知或者公舌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缴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三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万案,并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昔、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营业期限为10年,从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如继续经营,须经股东会决定,并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存档一份,股东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印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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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丹县银泰工贸有限公司

聘用经理的证明

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决定聘用王杰为本公司经理。

此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

特此证明

股东签字(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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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董事委派的证明

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条件和本公司《章程》第十一条规定,经股东委派杨海霞为本公司执行董事。享有执行董事的职权并承担相应义务。

该执行董事的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

特此证明

股东签字(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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