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个人助业贷款管理办法(2)
第十七条 各分行因地制宜制订本行业务开发规划和目标客户策略,筛选和锁定目标市场,采取业务批量操作方式,根据不同客户(群)及其需求设计授信方案和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积极支持以下目标市场
(一)为具有垄断性质的大中型企业提供配套商品或服务的企业集群;
(二)全国或区域知名度较高的商品交易市场的批发或零售商;
(三)城市繁华商业街区或成熟购物中心内的品牌代理或经销商;
(四)与我行有长期业务往来且结算量大、信用好的其他类型客户。
第十九条 严禁支持对象
(一)歌舞娱乐、桑拿洗浴、网吧酒吧等易受政策影响的行业和企业经营者;
(二)污染严重、技术落后、资源浪费的行业、企业及经营者;
(三)市场开发商(或管理者)有不良记录的。
第六章 贷款流程
第二十条 业务受理
借款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我行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我行要求填写完成的贷款申请表;
(二)依照第五至第七条规定须提供的相关资料;
(三)用款企业的企业营业执照、章程、验资报告、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企业一年以上财务报表、个人或企业的主要结算银行往来记录等能够客观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资料;对生产经营国家有强制执行标准的产品的,应提供产品质量检验证明;特殊行业应提供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明。
(四)符合贷款人规定的购销合同、发票或其他有效用款凭证等贷款用途文件;
(五)用款企业提供房产抵押及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企业须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具备法律效力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
(六)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法人保证人须按照《公司法》规定出具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七)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授信调查
主、协办客户经理须双人现场核实借款人及用款企业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调查中与借款人面谈的事项,经办部门须做详细记录,经借款人签字确认后存档。贷款调查要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 对借款人的调查
1、授信调查按照《授信风险管理操作手册—对私分册》相关规定执行。
2、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我行个贷系统,查询借款人信用记录和其他负债情况,如借款人在银行的贷款有以下情况之一,且不能提供我行认可的情况说明,则我行不得发放任何贷款。
(1)现有贷款状态为逾期;
(2)近2年内有连续逾期90天以上不良记录,或累计逾期记录超过6次(由于借款
人一时疏忽所致且有特别合理解释之证明除外);
(3)信用卡有恶意 信用卡账户为非正常状态,且欠款金额在3000元人民币以上(含) 透支的。
(二)对用款企业的调查
1、现场调查企业营业场所并现场检查企业财务资料,包括财务报表、银行对账单、纳税证明以及进出口报关单等。
2、调查企业主要资产和负债情况,企业经营状况,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卡、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系统以及我行CECM系统查询借款人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情况。如借款人在银行的贷款有以下情况之一,则我行不得发放任何贷款:
(1)贷款卡内记载信息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2)在我行已有对公授信业务且尚未结清的,或为我行对公条线退出的低质量客户;
(3)法定代表人有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同借款人为自然人的要求)。
(三)对抵押物的调查
1、现场核实抵押物坐落和基本状况,面见抵押人及抵押物共有权人(如有),确保抵押物的可抵押性以及抵押物所有权无争议。
2、由我行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以标准厂房作为抵押物的,抵押物价值以三年内的交易价格(如有)和评估价中较低者为准。
(四)对集群商户的调查
对集群商户的贷款调查包括上述对借款人、用款企业和抵押物的调查以及对商户集群的调查,并形成集群商户授信方案,突出行业特点,明确借款人准入标准、授信额度、授信期限、授信利率、担保方式及风险控制措施。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集群的存在和发展的政策背景及当地政府部门的支持力度;集群的行业特点、市场竞争力、经营品种、商业模式、商户及交易规模;市场管理方对商户的管理约束能力,与地区内其他同类市场的比较等。
(五)对贷款展期的调查
贷款展期应按照上述贷款调查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并按流程进行贷款审查、审批。以标准厂房为抵押物的贷款,到期不得办理展期。
第二十二条 授信审查、审批
授信项下第一笔用款的申请、调查、审查、审批原则上应与最高授信额度同步进行。
(一)客户经理经过贷前调查和风险分析,在个贷系统内录入贷款申请信息及《个人贷款业务调查表》,签署明确意见,并须经经营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交零售授信中心审查审批。
(二)授信审查、审批事宜按照《授信风险管理操作手册—对私分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抵押、保险和公证
(一)贷款审批通过后,贷款人业务部门根据终审批复意见,通知借款人、担保人签订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二)合同签订后应办妥抵押登记手续。
(三)抵押物为标准厂房的,须要求借款人到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购买财产保险,保险金额可按照贷款金额或抵押物评估价值购买,保险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险人)须为贷款人,保险单正本、保险期内缴费发票(复印件)由贷款人保管,在借款债务存续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对于必须在放款之前购买的保险的(含按年度投保和一次性投保两种情形),允许保单生效日早于放款日,但脱保敞口距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一个月。
其他类型抵押物的保险和公证参照《中国光大银行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贷款发放
落实授信条件,完成上述贷款手续并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后发放贷款。
第二十五条 贷款支付
(一)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和控制。贷款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1、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2、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二)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借款人应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分行应指定人员负责个人助业贷款的授信后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贷款发放30日内,须核实借款人和担保人已取得贷款合同等资料,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检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检查借款人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第二十八条 对于正常类贷款,须在放款后至少每半年对用款企业进行贷后检查,并撰写贷后检查报告;对于关注类贷款,须按月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回收困难的,立即启动预警程序。
第二十九条 其余贷后管理事宜按照《授信风险管理操作手册—对私分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各项规定仅为业务办理的基本要求,在没有突破文件规定前提下,各分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光大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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