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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6
导读: 毕业论文 购维权诉讼难等。由于缺乏监管,消费者数量大,一旦出现纠纷受侵害的消费者数量庞大,造成的社会影响和法律后果也不容小视。 二、我国网络购物维权现状及国外立法经验启示 (一)交易地点难以确定,维权费

毕业论文

购维权诉讼难等。由于缺乏监管,消费者数量大,一旦出现纠纷受侵害的消费者数量庞大,造成的社会影响和法律后果也不容小视。

二、我国网络购物维权现状及国外立法经验启示

(一)交易地点难以确定,维权费用高昂

在网络上可以自由选购本地区所没有的商品,这是网络购物的优势,但也同时是它的弊端——在网络上可以购买不同地区、甚至不同国家的商品,但是一旦消费者出现了权益纠纷,想诉诸法院,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由于地域限制,或者规范冲突、管辖权限不明以及各国立法上的不同常常让消费者手足无措,不清楚该向哪里的法院起诉。消费者在诉讼时,空间的限制和高昂诉讼费用,也让很多消费者望而却步。

(二)调取证据困难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应该由原告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之处。这对传统交易模式下的消费者较容易做到,可是在网络购物的特殊环境下,消费者通常通过与卖家聊天来了解商品的具体信息及交易的具体情况等。消费者手中只有与商家交易的电子数据,而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容易被篡改、灭失,其真实合法性会受到质疑[5,6]。同时,即便索要了票据的消费者,要去商家所在地取证,这样地大费周折让很多消费者望而却步。

(三)国外立法经验

1、美国。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的执行机构是联邦贸易委员会,他们为消费者维权提供帮助的主要途径是通过发布委员会或法院命令。电子商务与消费者保护团体1999 年在美国成立,该团体的成员主要有美国在线、微软、时代华纳等大公司,他们增加消费者对其信任的方式主要有自身行为、团体的承诺等等。

2、欧盟。欧盟组织的各个成员国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分别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为欧盟各成员国网络购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其中在《内部市场电子商务指令》中要求经营者有信息披露义务,以及消费者是否愿意接受广告邮件可通过填写登记表的方式来实现[7]。

(四)对我国网络购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启示

在这个全球经济、互联网一体化的时代,我国应该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的立法,

毕业论文

建立我国自己的电子商务法。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不能适应电子商务中的法律纠纷,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隐私权保护等方面亟待立法。此外,电子商务立法还要遵循国际的惯例和习惯,对立法冲突和管辖范围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为我国的消费者的网络购物维权提供完善的立法依据,妥善保护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三、针对我国网络购物中存在问题的提出的法律建议

(一)解决交易主体模糊

1、确定交易主体。我国现有的网络购物形式目前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网站经营者自营企业直销的网络商城;代表网站有京东商城、聚美优品、苏宁易购、乐蜂网等等。另一种则是网站提供网络平台供其他经营者进行网上交易,即第三方交易平台;代表网站有淘宝网,易趣网。第一种法律关系较为简单,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直接发生关系。其中,商品的经营者与网络商店的所有者为同一主体,消费者直接购买经营者的商品。第二种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涉及网络服务商,在线经销商,以及消费者三方。该种网络商城以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方式提供服务,其中,网络服务商,就是平台的经营者,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主体,负责运营第三方交易平台,为交易双方提供服务,为此需拥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颁发的营业执照;在线经销商,即站内的经营者,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主体,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上从事交易活动或其他服务。消费者可以先确定自己所购物的网站类型,确定自己交易的主体,这样在进行起诉时就有了明确的被告。

2、明确主体责任。在对责任主体的认定问题上,网站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笔者认为,在通常情况下,应该由网店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当消费者的交易出现问题,无法查实店铺经营者的真实信息时,消费者可以起诉网站,由网站承担赔偿责任,而网站的损失可以向店铺经营者追偿。这种情形下网站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负有对店铺经营者的真实合法信息的审核义务,以此保障在此进行交易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出现冒用他人注册,或者注册信息不真实等情况,网站应承担监管不严的责任。所以在对待弱势群体——消费者的维权问题上,理应采取此观点。

(二)确保消费者知情权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

知情权是消费者最重要的权利之一,那么应该如何确保消费者知情权最大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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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现?目前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1、对网站及店铺经营者的要求。法律中的现有规定除外,应该将信息披露的具体形式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要求经营者在主页上必须标出有关商品或服务的重要信息 ,对于有关商品的其他一般信息可以通过链接的方式显示在其他页面上。对于某些商品,不能在网上明确表达其使用说明等信息,也应当在消费者实际接收到货物前以书面或其他方式告知。关于网络商品照片经常被修改的问题,交易平台网站应做出相关规定,保证在本网站所展示的商品照片信息是客观、真实的,在颜色、实际大小等方面没有进行过平面处理,给消费者一个真实的视觉环境购物环境。并且应要求商家在对商品进行展示时的拍摄应该是多角度、全方位的。关于这一点,国内“51BUY”网站做得较好,在其网站中向消费者明确指出:“由于照片显示原因,我们无法保证页面所显示商品的颜色与商品实际颜色完全一致,我们将尽力在网页上就此说明。”

2、对消费者自身的要求。出于网络购物的特殊性,消费者在网络购物选择商品时应要货比三家,多看商家的信誉度、是否存在差评等,对商品要有足够的认知;购买之前要先与客服进行对商品详细信息的咨询,并保存好聊天的记录;购买商品后及时向商家索要发票、信誉卡等凭证,以备维权时使用。同时,消费者在购物时应当选择正规、知名的网站进行消费,认真留意网站经营者对商品的标识,遇到问题时及时的向网站申诉,合理行使自身的合法权利。

(三)完善制度解决格式合同问题

由于网络购物不能像传统购物模式一样,消费者可以直观的接触到商品后考虑购买与否,网上购物的消费者购买接受商家的格式条款行为通常只在一瞬间,而现有的网络购物环境并不能保证消费者对于商品的全面知悉,所以笔者建议在网上购物人同意将格式条款订入购物合同前,有必要建立撤销权制度,撤销权制度的建立能够有效保障是格式条款订入网上购物合同。采取多步式缔结合同,网上购物在形式上应以充分确保购物人能够以合理方式了解格式条款,从而促进订立有效的电子格式合同条款[8]。撤销权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利于保障网上经营者向购物人合理提示格式条款,而且能够促使网上经营者向购物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合理解决“团购”矛盾

1、对网络交易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提高团购网站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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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门槛,要求网络经营者必须具备一定的售后保障条件才能进入市场,这是我国网络购物市场长期发展之根本。网络监管部门必须对申请网络交易的参与者提交的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发放许可。确保消费者进入的购物网站所看到的信息都是真实可靠的。

2、团购网站与商家连带责任。由于国内的团购网站和商家之间的职责往往不明,一旦出现问题,容易发生团购网站和商家之间相互推卸 …… 此处隐藏:291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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