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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细则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2
导读: 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细则 省人口计生委印发《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细则》(试行) 幸福人家网 2005-12-29 【字体:大

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细则

省人口计生委印发《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细则》(试行)

幸福人家网 2005-12-29 【字体:大 小】

【幸福人家网】讯 (记者 文华飞 特约记者 钟勇平)湖南省人口计生委2005年12月27日印发了关于《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各市、州人口计生委:

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若干规定》、《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细则》(试行),并经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ΟΟ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细则(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内容和程序,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水平,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和《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流动人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跨县级行政区域流动(设区的市在本市城区之间流动除外);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

3.流动时间在15天以上;

4.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

第三条 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实行属地化管理、经常化监测、人性化服务。

第四条 健全省、市、县、乡四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网络。市、县两级人口计生部门应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乡级人口计生部门应确定专(兼)职工作人员,承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原则,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依托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建立全省“一盘棋”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机制。对省内流动人口及外省流入人口,在信息监测、避孕节育、出生人口统计、社会抚养费征收、生殖健康服务等方面,实行统筹管理与服务。

依托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建立省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区域协作机制。对流向外省的流动人口实行主动式管理。

第六条 对流动人口按已婚育龄妇女、未婚育龄女性和男性三个类型实行分类管理。对已婚育龄妇女重点做好生育管理和技术服务;对未婚育龄女性重点做好宣传教育、信息跟踪与服务;对男性重点做好政策咨询与信息跟踪。

第二章 流动人口管理机构工作职责

第七条 省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负责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宏观管理与规划制定,指导市、县两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的工作;

2.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的监控和宏观分析;

3.协调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

4.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咨询、统计汇总、宣传培训、证件管理等日常工作,督促落实有关政策;

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细则

5.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省际区域协作和省内协调监督;

6.组织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业务考核。

第八条 市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负责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指导县、乡两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工作;

2.掌握本辖区流动人口基本动态,做好流动人口统计与综合分析;

3.组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业务工作检查与考核;

4.督促基层开展流动人口孕情检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督促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5.协调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

6.负责《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及有关报表的申领、发放;

7.指导基层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

第九条 县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制度,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

2.负责所辖乡、村两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检查与考核;

3.协调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

4.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服务;

5.做好流动人口数据统计上报和《婚育证明》、《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的申领、发放;

6.参与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或行政处罚;

7.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乡级计生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职责:

1.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等基础知识咨询服务;

2.负责辖区内流动人口日常监测,掌握流动人口婚育、生育、节育、流向等基本动态,负责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核实与反馈;

3.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对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孕情检测,督促流动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4.负责《婚育证明》办理、查验和《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出具与审核;

5.做好流动人口生育、节育等重要信息统计与更新,健全流动人口资料档案。

6.接受委托征收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对违犯计划生育行政法规的流动人口实行行政处罚;

7.推进本辖区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对流动人口实行合同管理,规范合同内容与签订程序。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职责:

1.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等基础知识咨询服务;

2.负责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核实与定期上报;

3.督促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协助乡(镇、街道)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做好药具发放、随访服务和跟踪管理;

4.督促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落实孕情检测,及时向乡(镇、街道)报告并动员流动人口违法怀孕对象落实补救措施;

5.协助乡(镇、街道)为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

6.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其它工作。

第三章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对流入人口实行信息申报制度。流动人口流入现居住地一周内,房屋出租、出售、出借户主或单位应将其入住信息告知村(居)民委员会计生专干;村(居)民委员会计生专干接到告知后应及时上门采集和核实流动人口基本信息,上报乡(镇、街道)计生办;乡(镇、街道)计生办及时将流入人口基本信息登录到全省育龄妇女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对流出人口实行信息登记制度。流出人口申办《婚育证明》时,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应据实填写省人口计生委和省统计局制定的《流出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登记表》、《流

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细则

入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登记表》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报表》,及时上报乡(镇、街道)计生办;乡(镇、街道)计生办登记基本信息、归档,已实现计算机信息管理的乡(镇、街道)计生办录入微机。

第十四条 户籍地和现居住地通过全省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和公民基 …… 此处隐藏:258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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