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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暨南大学经济学院经济法(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5)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05
导读: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行为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行为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我国《证券法》明确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

(2)操纵市场行为。操纵市场行为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手中掌握的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3)虚假陈述行为。虚假陈述行为是指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做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含有重大遗漏的和其他任何形式的虚假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真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定的行为。

(4)欺诈客户的行为。我国证券法规定,在证券交易中,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不在规定的时间内为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私自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不,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5)在证券交易中被禁止的其他行为。在证券市场上,适度的投机性投资行为是允许的,其是证券市场运行和发展的必要组成部分,但是如果过度投机,则不利于证券市场的长期发展和稳定,因而应当予以规制,上述行为是证券法所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12.简述《证券法》上有关证券发行的界定以及对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的规定。

【答案】(1)证券发行的概念

证券发行是指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以募集资金为目的向投资者出售代表一定权利的有价证券的活动。证券法上的证券发行是指合格的证券发行人以筹集资金或调整股权结构为目的,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按同一条件以公开或非公开的方式向投资者销售证券的法律行为。根据发行价格和票面面额的关系,可以将证券发行分为溢价发行、平价发行和折价发行三种形式。

(2)证券发行的特征

①证券发行是合格发行人的行为;

②证券发行的目的在于为发行人筹集资金;

③证券发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按法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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