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办法(5)
第三条 (等级设置)"自强奖学金"设甲、乙两等。
第四条 (比例)获奖者比例为当年度困难学生人数的30%,分布名额每学期由学生处核拨给各学院;甲、乙两等获奖人数各为总获奖人数的50%。
第五条 (奖金标准)
甲等奖 1200元/学年(600元/学期)
乙等奖 600元/学年(300元/学期)
第六条 (评定办法)参评人员有自荐、他荐、组织推荐方式产生。成绩计算方法参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逸仙路校区高职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中的计算公式。
第七条 (奖项兼得)"自强奖学金"与"优秀学生奖学金"可以兼得。
第八条 (评定程序)经学院初评后,在学院内公示,三天内如无异议,报学生处审核后,报
校长批准。
第九条 (奖金颁发与荣誉记载)"自强奖学金"获得者由学校颁发"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自强奖学金证书"。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9日起施行。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办法
管理办法
沪工程学[2006]52号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建设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学校坚持思想教育、积极疏导和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有突出先进事迹或立功者,可提前解除。但对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触犯法律、法规被处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不满七日者(含七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七日以上(不含七日)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有下列扰乱校园秩序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损国家尊严和荣誉的言论和行为者;
(二)组织、煽动和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罢课和示威者;
(三)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教育秩序、破坏学校安定团结者;
(四)校园内张贴大小字报者;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校园秩序者;
(六)谎报险情制造混乱者;
(七)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
(八)阻碍学校管理人员正常工作者;
(九)明知他人违纪,阻碍调查或被调查时作虚假陈
述证明者;
(十)其他扰乱校园秩序行为者。
第七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挑起事端,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后果严重者,或参与打架未伤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蓄意报复,泄私愤,挑起斗殴事件,或动手打人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办法
,至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隐匿、毁坏或私自开拆他人信件、邮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写恐吓信、打恐吓电话,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过失损毁公共设施、教育设备者,除按有关规定处以经济赔偿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者,除按有关规定处以经济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盗窃、诈骗公私财物,数额不满1000元(不含10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不含2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手段恶劣、情节严重或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或作案总价值在2000元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冒领他人财物或将他人遗忘物品占为己有者,参照(三)视数额、手段、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五)盗窃、诈骗未遂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困难补助者,一经发现,除退回所获钱款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七)利用担任学生群众团体职务等工作之便,侵占、挪用公款、公物者,除退赔外,视情节和造成的影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其他侵犯公私财物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第九条 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多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提供赌博器具或为他人赌博提供方便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赌博为首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的
处分。
(五)其它违反《学生公寓管理实施细则》、《松江校区学生校园管理若干规定》及其他校纪校规中的禁止性规定的,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有吸毒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实施违纪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办法
信息网络制作、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者,视其严重程度,给予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
(二)盗取、删除或破坏他人相关资讯,造成经济损失者,除赔偿有关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
(三)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他人、发布不健康信息,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利用计算机网络,发布煽动性言论,造成一定政治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妨害校园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听劝阻者;
(二)进行宗教宣传,组织宗教活动,不听劝阻者;
(三)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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