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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办法(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01
导读: 第五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审定、批准、公布及监督 第十九条 (评审公示)学院评审中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办法 的学生成绩计算处理、名次排列以及核定名额依次切取的结果应予公示三个工作日,并均应有



第五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审定、批准、公布及监督
第十九条 (评审公示)学院评审中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办法

的学生成绩计算处理、名次排列以及核定名额依次切取的结果应予公示三个工作日,并均应有文字材料保存,以备学生查询。其监督由学生处负责。
第二十条 (监督)在公示的三个工作日内,如发现获奖者有违纪问题或获奖条件与事实不符的,或评奖中有舞弊现象的,均可提出异议或举报。经复核,凡评定有误造成遗漏的以及错评未得奖的均应予以纠正。对评定中弄虚作假者,予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系利用职权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一条 (审定及批准)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和获奖等级由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校长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公布)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在学校审定批准后,需正式行文公布。

第六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颁发、记载
第二十三条 (颁证与记载)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由学校颁发"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证书"。
第二十四条 (奖金发放形式)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发放采取通过学生个人储蓄卡发放,不发放现金。

第七章 违纪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 凡在评奖期间有严重违纪行为,受到行政处分的,取消其评奖资格。
第二十六条 凡在评奖学年因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取消当年所获的奖学金荣誉并追回奖学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二○○六年秋季入学的学生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自强奖学金评定办法
沪工程学[2003]33号
  第一条 (宗旨)为鼓励部分在校期间家庭经济暂有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奋发学习,自立自强, 特设立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自强奖学金。(原则上以教委公布的该年度家庭人均最低收入水平以下为范围)。
第二条 (参评条件)连续学习一学期以上,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学期内取得规定选课的学分,整个学期未有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过纪律处分,各科成绩均达到C等以上。
  第三条 (等级设置)"自强奖学金"设甲、乙两等。
  第四条 (比例)获奖者比例为当年度困难学生人数的30%,分布名额每学期由学生处核拨给各学院;甲、乙两等奖获奖人数各为总获奖人数的50%。
第五条 (
奖金标准)
甲等奖 1600元/学年(800元/学期)
乙等奖 800元/学年(400元/学期)
  第六条 (评定办法)参评人员由自荐、他荐、组织推荐方式产生。成绩计算方法参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中的计算公式。
  第七条 (奖项兼得)"自强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办法

奖学金"与"优秀学生奖学金"可以兼得。
  第八条 (评定程序)经学院初评后,在学院内公示,三天内如无异议,报学生处审核后,报校长批准。
  第九条 (奖金颁发与荣誉记载)"自强奖学金"获得者由学校颁发"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自强奖学金证书"。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9日起施行。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逸仙路校区高职学院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沪工程学[2005]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奖学金名称)根据学校办学的方针和培养目标,设立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逸仙路校区高职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 (指导思想)在力求更好地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思想下制定本规定。在本规定中体现公平的原则、公开的原则以及规范化的原则。
  第三条 (宗旨)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宗旨是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按照社会主义高等学校的培养目标努力成才,立志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经费来源)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经费来源由学校财政予以保证,亦可吸收社会资金加以补充。
  第五条 (评审制度)优秀学生奖学金采取学院对学生资格审核、校评审机构评定为主的评审制度。
  第六条( 评审机构)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最高评审机构为校长领导的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奖学金的日常工作由校学生处负责承担。
  

第二章 等级设置、比例、标准
  第七条 (等级设置)优秀学生奖学金设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创新奖,共设五项等级。创新奖分甲、乙两等。
  第八条 (比例设置)优秀学生奖学金特等奖、创新奖无比例限制,一、二、三等奖励人数比例为全校学生人数的30%,其中:
  一等奖占学生人数的2%;
  二等奖占学生人数的4%;
  三等奖占学生人数的24%
  第九条 (奖励标准)2004-2005学年第一学期开始实行以下标准:
 特等奖   5200元/学年(2600元/学期)
 一等奖   3600元/学年(1800元/学期)
 二等奖   1500元/学年(750元/学期)
 三等奖    440元/学年(220元/学期)
 创新奖甲等 440元/学年(220元/学期)
 创新奖乙等 240元/学年(120元/
学期)
 
第三章 评定范围、资格、评审时间
  第十条(参评资格)具有正式学籍的本科、专科学生,连续学习一学期以上,具有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的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者:
  1.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2.修满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应修学分;
  3.全学年未有因违反校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办法

纪校规受到过行政处分;
  4.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过治安警告以上处罚。
  第十一条 (评审时间)优秀学生奖学金于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评审完毕。
  
第四章 评定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条 (名额分配)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按第八条规定的比例,在每学期初由学生处核定下达。
  第十三条 (品德标准)获各等奖学金者的思想品德评定,等级应为"良"以上;其中:特等、一等奖获奖者的品德评定等级应为"优"。未进行思想品德考核的学期,必须对学生成绩符合基本参评资格者认真做好品德评议。品德评议达不到相当于"良"以上者不能参加奖学金评定;达不到相当于"优"者,原则上不能参加特等奖和一等奖学金评定。
  第十四条 (体育标准)获各等奖学金者应有相应的体能考核标准。奖学金获得者的体育成绩和体能应全部达标。其中,特等、一等奖获得者的体育成绩应在"B+"以上。
  第十五条 (成绩计算方法)学生成绩计算方法采用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式,使用公式: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其中:
1.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可借用教务处教学管理信息系统中平均学分绩点;
2.课程绩点按教务处《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获得特等奖学金者必须是本校学生且平均学习绩点≥4.0; 获得一等奖学金者,平均学分绩点≥3.7;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平均学分绩点≥3.0;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平均学分绩点≥2.3。
  第十六条 ( …… 此处隐藏:217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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