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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规划绿地与隔离带规划导则(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16
导读: 3.1.3.15 在城市建设区的河道两侧和水面四周,应按规定留出污水截流管道和绿化带的位置,以及供人行或车行的道路用地和公园绿地。 3.1.3.16 公园的总体设计应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结合现状条件对功能或景区划分、

3.1.3.15 在城市建设区的河道两侧和水面四周,应按规定留出污水截流管道和绿化带的位置,以及供人行或车行的道路用地和公园绿地。

3.1.3.16 公园的总体设计应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结合现状条件对功能或景区划分、景观构想、景点设置、出入口位置、竖向及地貌、园路系统、河湖水系、植物布局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位置、规模、造型及各专业工程管线系统等进行综合安排,提出详细设计控制要求。

3.1.3.17 公园的绿化用地应全部用绿色植物覆盖。建筑物的墙体、构筑物可布置垂直绿化。种植设计应以公园总体设计对植物组群类型及分布的要求为根据。

3.1.3.18 公园内景观最佳地段,不得设置餐厅及集中的服务设施。

3.1.3.19 公园竖向控制

1 应根据公园四周城市道路规划标高和园内主要内容,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提出主要景物的高程及对其周围地形的要求,地形标高还必须适应拟保留的现状物和地表水的排放。

2 竖向控制应包括下列内容:山顶;最高水位、常水位、最低水位;水底;驳岸顶部;园路主要转折点、交叉点和变坡点;主要建筑的底层和室外地坪;各出入口内、外地面;地下工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的埋深;园内外佳景的相互因借观赏点的地面高程。

3.1.3.20 旧城区现状公园改造

旧城区现状公园改造设计应遵循《公园设计规范》,最大限度满足有关规划设计指标。

3.1.3.21 公园用地选择条件

公园应充分考虑公共安全性和交通便捷性,不宜建设的地质灾害区不应作为公园用地。公园绿地的用地条件应适宜市民游憩活动,应方便老人和儿童使用和车辆出入。一般公园必须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用地(含水体)坡度在25度以下,并且坡度在25度以下的陆地面积不得少于公园总面积的十分之一,且坡度在25度以下的陆

地面积应满足公园设计功能的需求。公园内部各项用地比例须符合《公园设计规范》有关规定,严禁在公园内建设任何与公园管理设施无关的设施,按规定须布置的设施不宜布置在公园临街城市道路一侧,公园用地内严禁以房代墙(栏)。

3.1.3.22 公园绿地周边建筑环境控制

公园绿地周边建筑应做出不同景观点的景观视觉分析,加强公园绿地外围空间控制;并对公园外围环境做出景观分析,避免公园周围净空环境及建筑高度失控而破坏公园环境。

3.1.3.23 公园绿地用地规模的控制

在旧城区进行相应的公园规划建设时,应尽量扩大公园规模,在新区必须预留具有合理服务半径的公园,并按公园类型确定用地规模,适当预留发展用地。

3.1.4 公园绿地指标

3.1.4.1 在编制和修订城乡总体规划时,规划公园绿地人均用地指标应符合大于或等于7.0m2/人的规定。

3.1.4.2 在编制和修订城乡总体规划时,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Ι级的城市,规划人均公园绿地指标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5.0m/人。

3.1.4.3 在编制和修订镇建设规划时,镇区公园绿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为2%~12%,其中中心镇为5%~12%。现状人均公园绿地指标较低的镇, 规划公园绿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取低限值,邻近旅游区及现状绿地较多的镇,其公园绿地所占比例可大于上限。镇区城镇人口的人均公园绿地指标不得小于2m2/人。

3.1.4.4 综合公园全园面积不宜小于10hm2。

3.1.4.5 独立的其它专类公园面积宜大于2hm2。

3.1.4.6 植物园全园面积宜大于40hm2,专类植物园全园面积宜大于20hm2。

3.1.4.7 动物园全园面积宜大于20hm。专类动物园全园面积宜在5~20hm之间。

3.1.4.8 儿童公园全园面积宜大于2hm。

3.1.4.9 居住区公园的面积不小于1hm2,服务半径为0.5~1.0km。

3.1.4.10 小区游园面积宜大于0.5hm,不小于0.4hm。服务半径为0.3~0.5km。小区游园绿地在进行城市建设用地平衡时,不纳入公园绿地统计指标,应作为居住用222222

地指标。但在进行城市绿地统计时,应纳入公园绿地指标,不应作为居住绿地重复统计。

3.1.4.11 公园绿地中的街旁绿地、游乐公园、体育公园及其它专类公园,绿化占地比例应大于等于65%。重庆市都市区街旁绿地的绿化占地比例应不小于街旁绿地用地的50%。

3.1.4.12 居住区内公园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小于0.5m/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0m/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m/人,并就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都市区新规划居住区公园绿地面积应不低于2平方米/人,现状公园绿地指标不足的居住区应通过改造达到1~2m2/人。

3.1.4.13 居住区中心绿地设置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采用开敞式,以绿篱或其它通透式院墙栏杆作分隔。

3.1.4.14 各类块状带状公园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小于400m2。

3.1.4.15 工业区范围的游园面积宜大于500m,服务半径宜小于250m。

3.1.4.16 在长江、嘉陵江上修建桥梁,桥头为新建区时,每座桥应建设1处不小于30000m的桥头公园绿地。有用地条件和景观要求的应在每座桥两侧各建1处桥头公园绿地,总面积不小于50000m2。大桥桥头为旧城区时,为满足城市景观需要,应结合旧城区成片改造和公园绿地配套要求,保留桥头公园绿地位置,面积不小于20000m2。

3.1.4.17 公园绿地周边环境绿地率控制

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公园周边建设地块的绿地率宜按 表3.1.4.17进行控制。

表3.1.4.17 公园周边建设地块绿地率控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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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18 河流两侧环境绿地率控制

在编制详细规划时,河流两侧建设地块的绿地率宜按表3.1.4.18进行控制。

表3.1.4.18 河流两侧建设地块绿地率控制表

3.2 生产绿地

3.2.1 内容与一般规定

3.2.1.1 生产绿地是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用地代码为G2。

3.2.1.2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为了保障城市发展中园林绿化建设需要,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比率应不低于2%。

3.2.1.3 部分城市生产绿地在满足生产要求和不影响防护功能的条件下,可在防护用地范围内结合防护绿地进行布置。

3.2.1.4 生产绿地的指标在符合全市生产绿地总体发展要求的情况下,可适当可通过市场行为和控制非建设用地作为苗圃、草圃、花圃的生产用地来缓解建设用地指标紧张的压力。

3.2.1.5 保留现有生产绿地,按照市场化运作的要求,在组团隔离绿带及郊区,鼓励发展园林苗木花木种植用地。

3.2.1.6 加强苗圃建设,禁止直接从山区、农村挖掘大树用于城市园林建设,严禁挖掘古树名木。

3.3 防护绿地

3.3.1 防护绿地内容与一般规定

3.3.1.1 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用地代码为G3。包括安全卫生隔离带、道路和河流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地、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3.3.1.2 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高速公路防护带必须绿化,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可以耕种、造林、绿化、挖建池塘。

3.3.1.3 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单位或个人可以在城市高压走廊绿地内保留或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导线之间符合安全距离的树木。

3.3.1.4 按有关规定须留出保护距离的工厂、仓储和市政设施周围或廊道,适宜绿化的应布置为防护绿地。

3.3.1.5 城市环卫设施与其它 …… 此处隐藏:282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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