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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解读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6
导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解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 国务院令第423号 国务院令第423号 颁布日期:20041101 颁布日期:20041101 实施日期: 20041201 颁布单位:国务院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解读 劳动保障监察的对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职业介绍机构、职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解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 国务院令第423号 国务院令第423号 颁布日期:20041101 颁布日期:20041101 实施日期: 20041201 颁布单位:国务院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解读

劳动保障监察的对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 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以下称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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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 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 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 合,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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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 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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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 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 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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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解读解读1 解读1:逾期不付工资加付赔偿金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条例》 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 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 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 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 照应付金额50%以上1 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 赔偿金: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条例》 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 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 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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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2 瞒报职工人数最高处3 解读2:瞒报职工人数最高处3倍罚款《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 条例》 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 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 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 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 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 金额1倍以上3 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条例》 此外,《条例》还规定,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 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 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 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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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3 女职工休产假少于90天罚单位 解读3:女职工休产假少于90天罚单位《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 条例》 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 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 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 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 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 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安排怀孕7 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 作时间的;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 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 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 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 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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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4 解读4:阻挠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的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 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 (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 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 书面材料,

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 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 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 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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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举报有奖《条例》同时规定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 条例》 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投诉。 《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 条例》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 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对举报有功 人员还要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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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劳保监察多种调查措施《条例》规定了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有 条例》 权采取的各项措施,如进入用人单位的劳 动场所进行检查,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 有关人员,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 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采取记录、录音、 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 资料,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 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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