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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定点维修协议示范文本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30
导读: 中石化适用 车辆定点维修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州市中山路18号 乙方: 住所地: 为规范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1. 本

中石化适用

车辆定点维修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州市中山路18号

乙方:

住所地:

为规范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1. 本协议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协议”:系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协议的所有文件。

1.2 “送修”:系指甲方将其需维修、保养的车辆交付乙方维修、保养。

1.3 “送修人员”:系指经甲方书面授权,有权将车辆交付乙方维修、保养的甲方工作人员。

1.4 “接修”:系指乙方接受送修要求而接收车辆。

1.5 “车辆维修”:系指车辆、大修、一、二级维护和小修、中修、车辆年检、以及其它有关汽车的维修服务。

1.6 “车辆保养”:系指车辆的日常养护、检查,以保证车辆的正常行驶。

1.7 “配件材料”:系指乙方根据协议规定在提供维修服务时,向甲方提供的零部件及耗材。

1.8 “乙方”:系指提供汽车定点维修服务的汽车维修厂家,包括乙方各连锁维修服务点。

2. 定点维修保养服务的车辆

2.1 甲方需定点维修保养服务的车辆,分别为:

中石化适用

车架号: 、发动机号: 、车牌号: ;

2.2 甲方车辆的车牌号码变动,不影响本协议履行。

2.3 如需增加维修保养服务车辆的,甲方以书面形式另行通知乙方,增加车辆的维修保养服务内容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如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3. 服务范围

3.1 车辆维修。

3.2 车辆保养。

4. 送修、接修手续

4.1 送修车辆时,甲方送修人员必须填写甲方的“车辆维修派工单”(以下简称“派工单”)。派工单上应注明送修车辆的品牌型号、车辆牌照号、累计行驶里程、维修项目、竣工交付时间,经甲方送修人员签字后交乙方,乙方凭此单确认的维修保养项目接修。

(派工单一式两联,一联交乙方;一联经乙方盖章确认后由甲方留档)

4.2 乙方完整提供车辆保养、维修服务后,由甲方送修人员在维修结算单上签字确认,作为日后双方的结算凭证。未经甲方送修人员签字确认的结算单,不作为双方结算凭证。

4.3 在维修、保养过程中发现车辆存在其他(维修计划以外)故障,对车辆安全行驶存在隐患的,乙方必须及时将情况反馈给甲方,在取得甲方(或甲方送修人员)书面同意后方可继续修理。

4.4 乙方接修甲方车辆后,因车辆发生的任何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毁损、丢失、交通事故等)均由乙方负责。

5. 维修费用及结算方式

5.1 维修费用

5.1.1乙方按照甲方全部要求,完整提供维修、保养服务的,甲方应按本协议之约定支付维修费用。

5.1.2 维修费用包括:工时费、材料费和税金。

中石化适用

工时费包括:小修、大修项目收取工时费的标准。

材料费即:更换的配件价格,在乙方开具的正式维修发票中须单独列出。

5.1.3 乙方应按 (汽车厂商及车型)维修标准价格及配件标准价格,向甲方收取维修费用(维修标准价格及配件价格清单详见附件)。 5.1.4 (汽车厂商及车型)维修标准价格及配件标准价格发生变动时,乙方应立即书面告之甲方。经甲方同意后,作为本协议新的附件。

5.2 结算方式

5.2.1 本协议以人民币结算。

5.2.2 乙方应持下列单据与甲方直接结算:

(1)正式发票;

(2)有甲方(或送修人员)签章的“车辆维修派工单”;

(3)有甲方(或送修人员)签章确认的“车辆维修结算单”。

5.2.3 维修费用以月结方式结算。如单笔维修费用超过人民币贰万元的,应缴清或结清超过贰万元的部分。

5.2.4 乙方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一个月甲方的维修费用结算资料(指本协议5.2.2约定内容)完整提交甲方。经核实无误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上一月的维修费用,将该款项汇往乙方指定的账户。

乙方账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2.5 对于甲方送修的车辆,乙方应以修复为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甲方(或甲方送修人员)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

6. 保险理赔

6.1甲方送修车辆属保险理赔责任的,在甲方书面授权并经保险公司确认后,由乙方义务代为办妥理赔手续。

6.2 在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可代甲方直接向保险公司收取理赔款;理赔款项可抵作维修费用。

6.3 维修费用超过理赔款的部分,将由甲方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给乙方。理赔款超过维修费用的部分,乙方应在双方结算清维修费用后,立即退还甲方。

中石化适用

7. 竣工车辆交接手续

7.1 乙方维修车辆竣工后,须填写“车辆维修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清单”),认真填写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的材料、部件、计价情况、工时费及质量保证期(或保证里程),注明优惠事宜后交由甲方送修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字确认。

7.2甲方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计算合理,甲方送修人员应在“结算清单”上签字认可;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或标准的配件材料的,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存在的问题。如乙方不能给予令甲方满意的书面答复,甲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争议期间甲方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维修费用)。

7.3 维修过程中,乙方应将更换的旧配件退还甲方。

7.4 乙方在向甲方交接竣工车辆时,应将“结算清单”(其中一联)交甲方。

7.5 如在车辆竣工交接后,甲方发现维修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或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存在其它问题的,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并暂缓支付该部分维修费用。乙方应给予令甲方满意的书面答复;同时,甲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8. 质量保证

8.1 乙方提供维修、保养服务时,其服务质量应按照不低于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或行业标准。

8.2 在乙方承诺的质量保证里程和时间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甲方损失的,由乙方全部负责。

8.3 乙方应在“车辆维修结算单”上注明维修或更换配件的质量保证期或质量保证里程。

8.4 乙方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或更换的配件是未使用过的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如确需使用付厂产品或旧拆车配件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完全符合协议约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

8.5 乙方应保证使用的配件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

中石化适用

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

8.6 维修车辆移交甲方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配件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8.7 根据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证明维修或配件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等,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索赔。如果乙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未及明采取措施,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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