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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A、许B、许C、许D、许E、许F、许G、许H、许I、夏某某、肖某某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27
导读: 许A、许B、许C、许D、许E、许F、许G、许H、许I、夏某某、肖某某、向某、张某与许J、许K分家析产纠纷一 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665号 民事调解书 上诉

许A、许B、许C、许D、许E、许F、许G、许H、许I、夏某某、肖某某、向某、张某与许J、许K分家析产纠纷一

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665号

民事调解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A。

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B。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C。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D。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E。

以上六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卢平建,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六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梅琴,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F。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G。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H。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向某。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许I。

法定代理人许H。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某。

以上七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邬叶弟,上海市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J。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K。

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上诉人许A、夏某某、许B、许C、许D、许E、上诉人肖某某、许F、许G、许H、向某、许I、张某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8)闸民一(民)初字第2468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许L(于1973年11月8日报死亡)与妻子凌某某(于1978年5月16日报死亡)系原配夫妻,共生育许A、许J、许K、许M(曾用名许N,于2006年8月30日报死亡)、许O(于2004年11月23日报死亡)五个子女。夏某某系许M之妻,许B、许C、许D、许E系双方所生子女。肖某某系许O之妻,许F、许G、许H系双方所生子女。各方因分家析产纠纷涉诉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许F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给付许A、夏某某、许B、许C、许D、许E共计人民币24万元整,许A、夏某某、许B、许C、许D、许E就上述钱款如何分配自行安排;

二、上述钱款已由许K领取,并由其负责支付给相关各方;

三、各方均确认上海市长兴路113弄某号房屋继承(即动迁利益)的争议已经彻底解决,今后就此不再主张任何权利。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63元,由许A、夏某某、许B、许C、许D、许E负担人民币9,886元,由许F负担人民币2,377元(已交付对方);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5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77元,由许F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于2009年12月30日生效。

审 判 长 岑华春

审 判 员 吕晓华

代理审判员 黄亮

书 记 员 张承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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