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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19
导读: 德食安委办 2011 号 德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德阳市“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 “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 的通知 精神,现将 德阳市“瘦肉

德食安委办 2011 号

德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德阳市“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 “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 的通知 精神,现将 德阳市“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六月 日

德阳市“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 “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 的通知 要求,切实加强“瘦肉精”监督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 食品安全法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深入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完善法规制度,健全协调机制,强化全程监管,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整治任务及措施

(一)深入开展“瘦肉精”源头整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等可能作为“瘦肉精”的人用药品流通监管,严格实施处方药管理制度,防止从药用渠道流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抓紧制定严禁生产、销售莱克多巴胺的办法,并依法进行清查。食品药品监管、经济和信息化、畜牧食品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普通化工企业、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要对企业外租厂房、车间开展全面排查,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瘦肉精”的企业和黑窝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瘦肉精”

销售活动的监管,严肃查处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违法销售“瘦肉精”的行为,切断地下销售链条。公安部门要根据相关部门提供和掌握的线索,对非法生产经营“瘦肉精”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二)深入开展养殖环节整治。畜牧食品部门要强化养殖场(户)检查,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如实记录商品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并保留相关凭证;建立活畜出栏无“瘦肉精”承诺制度;加强对养殖场(户)技术指导与服务,提高其科学饲养水平;组织开展“瘦肉精”清缴行动,对规定期限内主动上缴的养殖场(户)免予处罚;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在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和自配料中添加“瘦肉精”的行为。

(三)深入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畜牧食品部门要会同工商等部门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相关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信息记录制度;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活弃畜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含“瘦肉精”的活畜,要监督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实施无害化处理;畜牧食品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活畜收购贩运经纪人兜售“瘦肉精”和收购贩运“瘦肉精”检测不合格活畜的行为。

(四)深入开展屠宰环节整治。商务部门要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管理和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

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生猪进场查验、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等肉品质量安全制度。畜牧食品部门要严格检查屠宰企业有关“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对“瘦肉精”抽检不合格的生猪,会同商务部门监督企业实施无害化处理。商务、畜牧食品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屠宰企业收购宰杀含“瘦肉精”生猪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深入开展加工环节整治。质监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使用含“瘦肉精”的猪肉等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一经查实,即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质监、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巡查,深入开展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严防含“瘦肉精”的肉制品流入市场。

(六)深入开展销售、餐饮环节整治。工商部门要加大市场巡查和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品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肉制品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卫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餐服务单位严格执行肉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采购的肉品来源合法;要深入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含“瘦肉精”肉品的行为。

三、进度安排

(一)部署阶段(2011年6月20日前)

在全市范围内部署“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各(市、区)要依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整治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要求,迅速部署开展工作。市级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系统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6月21日至2012年2月)

各(市、区)要按照整治任务和措施要求,全面开展“瘦肉精”排查、清缴和检验工作,强化源头治理,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集中力量查处一批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违法犯罪案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各地区“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3月)

市畜牧食品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验收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追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将“瘦肉精”专项整治作为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部署的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重点内容来抓,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力

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各(市、区)要强化行政监察和问责,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二)加强投入保障,强化监督抽查。各(市、区)要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做好人员、经费、设施设备的保障工作。各监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瘦肉精”监督抽检计划,按照风险可控、监管有力原则,科学确定抽检比例;对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和进出口等重点环节,要加大抽检力度,提高抽查频次,扩大检测范围。要强化“检打联动”,发现饲料、畜尿、肉品等样品抽检不合格的,要追根溯源,依法严厉查处。

(三)加强监督执法,严厉打击惩处。“瘦肉精”监管涉及多个环节、多个部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 (中央编办发 2010 105号)要求,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同时要积极主动工作,加强沟通配合,畅通信息互通渠道,建立完善上下联动、部门协调的联合执法机制,实现“瘦肉精”各环节的无缝衔接,形成强大整治合力,齐心协力做好“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及时通报案件线索,严肃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以及伪造检验检疫合格证书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犯罪行为,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从严追究犯罪分子的刑

事责任,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

(四)加强调查研究,健全长效机制。各(市、区)、各有关部门在集中开展专项整治的同时,要强化“瘦肉精”监管长效机制建设。结合本地和本系统实际,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推行好的经验和做法,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抓紧研究制定牲畜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办法;针对活畜养殖、屠宰、加工、流通、餐饮等环节,研究制定生产经营主体“瘦肉精”检验制度;研究制定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完 …… 此处隐藏:2207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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