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企业破产法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 1、破产概念 、 是指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 是指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 并在其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全部财产, 并在其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全部财产,公平清 偿全体债权人债权的法律制度 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 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 有前款规定情形, 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 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2、破产特征 、第一,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已无偿债能力, 第一,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已无偿债能力,不能 对债权人履行全部清偿义务, 对债权人履行全部清偿义务,故须以破产方式公平解 决对全体债权人的债务清偿问题。 决对全体债权人的债务清偿问题。 第二,破产清算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共同进行, 第二,破产清算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共同进行, 属于债权的集体清偿程序。 属于债权的集体清偿程序。 第三,破产是对债务人财产法律关系的全面清算, 第三,破产是对债务人财产法律关系的全面清算, 破产宣告后,破产人为企业法人的, 破产宣告后,破产人为企业法人的,终结其商事经营 活动。 活动。
3、破产法 、 是规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 是规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 强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 强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 偿债权人, 偿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 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 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 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指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企业 主要指 年 月 日通过的《 日通过的 破产法》 破产法》。
二、破产界限(又称破产原因) 破产界限(又称破产原因) 破产界限又称破产原因, 破产界限又称破产原因,是指认定债 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 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 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
主要原因有: 主要原因有: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 ) 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
不能清偿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 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 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式清偿 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式清偿
还债方式
不
能 清 偿
债的性质
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提出清偿 清偿期限已经届满 债权人提出清偿 要求、 要求、无争议的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不能偿还期限
对债务在可遇见的相当长的期 间内持续不能清偿
三、破产的程序重整 整顿 结果 继续存在
申请
受理
破产宣告
清算
注销
申请人
管 辖 申报债 权
条件
清算组 破产财产
债权人会议组成 债权人会议职权 债权人会议表决
破产债权 清算费用
(一)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 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 也即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人 当事人提出申请应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 证据。 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破产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的目的; )申请的目的;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
债权发生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有 权 提 出 破 产 申 请 的 人
债权性质和数额 债权人 债权担保的证明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证 明 对 方 无 力 还 债
债务人
证 明 自 有关会计报表企 己 业财产状况明细 无 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 力 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破产的意见 还 债 企业亏损的证明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 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 由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 与企业注册登记 机关的级别一致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 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破产案件; 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地区、 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破 产案件, 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即政 策性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策性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认 为必要时也可受理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破产案件, 为必要时也可受理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破产案件, 但应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金融机构、 但应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破产 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申请流程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 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 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申请
受理
通知债权 人并公告
债权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提 出申请
提供债 务清册
收 到 通 知 一 个 月
未收 到通 知自 公告 之日 起30 日内
(三)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的法律效力对债务人其他民事执行程序 包
括审理程序、 (包括审理程序、执行程序 财产保全程序) 财产保全程序)必须中止
对于法院而言
受 理 后 的 法 律 效 力
对于债务人而言
个别清偿受限
对于债权人而言
不得要求个别清偿
(四)债权人会议性质 是临时自治团体,不是权利主体 其决议 是临时自治团体 不是权利主体;其决议 不是权利主体 往往由法院认定,清算组执行 往往由法院认定 清算组执行 由全体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的主席 全体债权人组成, 组成 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 应当由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应当由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凡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都享有出席会 议和对会议所议事项进行表决的权利
债 权 人 会 议
组成
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核查债权、监督管理人、 核查债权、监督管理人、审查管理人费 用和报酬、 用和报酬、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 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 员、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 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 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
职权 表决
表决权1、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的债权人享 的债权人没有表决权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没有表决权,除非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没有表决权, 放弃优先受偿 3、兼有双重身份的债权人,债权人享有的 兼有双重身份的债权人, 双重身份的债权人 表决权仅限于无财产担保 仅限于无财产担保的部分 表决权仅限于无财产担保的部分 4、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果担保物小于债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果担保物小于债权, 担保物小于债权 未清偿的部分享有表决权。 则债权人就未清偿的部分享有表决权 则债权人就未清偿的部分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第一次
人民法院召集, 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 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报期限届满之日起 日内召开
人民法院 债权人会议主席 以后会议 清算组 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 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 有权提议召开
债权人会议的表决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 由出席会议的有 …… 此处隐藏:248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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