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720-2011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2)
3 临时疏散通道的安全防护网。
4.3.6 作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其指示方向应指向最近的临时疏散通道入口。
4.3.7 作业层的醒目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示意图。
5 临时消防设施
5.1 一般规定
5.1.1 施工现场应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施。
5.1.2 临时消防设施应与在建工程的施工同步设置。房屋建筑工程中,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超过3 层。
5.1.3 施工现场在建工程可利用已具备使用条件的永久性消防设施作为临时消防设施。当永久性消防设施无法满足使用要求时,应增设临时消防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2~5.4 节的有关规定。
5.1.4 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
5.1.5 地下工程的施工作业场所宜配备防毒面具。
5.1.6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贮水池、消火栓泵、室内消防竖管及水泵接合器等,应设有醒目标识。
5.2 灭火器
5.2.1 在建工程及临时用房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
1 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
2 动火作业场所;
3 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
4 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设备用房、办公用房、宿舍等临时用房;
5 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5.2.2 施工现场灭火器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灭火器的类型应与配备场所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型相匹配;
2 灭火器的最低配置标准应符合表5.2.2-1 的规定。
表5.2.2-1 灭火器最低配置标准
3 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经计算确定,且每个场所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 具。
4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2-2 的规定。
表5.2.2-2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m)
5.3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
5.3.1 施工现场或其附近应设置稳定、可靠的水源,并应能满足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的需要。
消防水源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或天然水源。当采用天然水源时,应采取措施确保冰冻季节、枯水期最低水位时顺利取水,并满足临时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5.3.2 临时消防用水量应为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与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之和。
5.3.3 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临时用房和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较大者确定,施工现场火灾次数可按同时发生1 次确定。
5.3.4 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大于1000m2 或在建工程单体体积大于10000m3 时,
应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当施工现场处于市政消火栓150m 保护范围内且 市政消火栓的数量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可不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5.3.5 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5 的规定:
表5.3.5 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
5.3.6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6 的规定:
表5.3.6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
5.3.7 施工现场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给水管网宜布置成环状;
2 临时室外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应依据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量和干管内水流计算速度进行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 DN100;
3 室外消火栓应沿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及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均匀布置,距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及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外边线不应小于5m; 4 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
5 消火栓的最大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5.3.8 建筑高度大于24m 或单体体积超过30000m3 的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5.3.9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9 的规定:
表5.3.9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
5.3.10 在建工程室内临时消防竖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竖管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消防人员操作,其数量不应少于2 根,当结构封顶时,应将消防竖管设置成环状;
2 消防竖管的管径应根据在建工程临时消防用水量、竖管内水流计算速度进行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
5.3.11 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应设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室外便于消防车取水的部位,与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离宜为15~40m。
5.3.12 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各结构层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接口及消防软管接口,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火栓接口及软管接口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
2 消火栓接口的前端应设置截止阀;
3 消火栓接口或软管接口的间距,多层建筑不大于50 m,高层建筑不大于30m。
5.3.13 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完毕的每层楼梯处,应设置消防水枪、水带及软管,且每个设置点不少于2 套。
5.3.14 高度超过100m 的在建工程,应在适当楼层增设临时中转水池及加压水泵。中转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少于10m3, 上下两个中转水池的高差不宜超过100m。
5.3.15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给水压力应满足消防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10m的要求;给水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消火栓泵,消火栓泵不应少于2 台,且应互为备用;消火栓泵宜设置自动启动装置。
5.3.16 当外部消防水源不能满足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贮水池。临时贮水池宜设置在便于消防车取水的部位,其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施工现场火灾延续时间内一次灭火的全部消防用水量。
5.3.17 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与施工现场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并设置,但应设置将生产、生活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应急阀门。应急阀门不应超过2 个,且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设置明显标识。
5.3.18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防冻措施。
5.4 应急照明
5.4.1 施工现场的下列场所应配备临时应急照明。
1 自备发电机房及变、配电房;
2 水泵房;
3 无天然采光的作业场所及疏散通道;
4 高度超过100m 的在建工程的室内疏散通道;
5 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
5.4.2 作业场所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正常工作所需照度的90%,疏散通道的照度值不应小于0.5lx。
5.4.3 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选用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灯具,自备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 min。
6 防火管理
6.1 一般规定
6.1.1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并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同时应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责任和义务。
6.1.2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监理。
6.1.3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规模、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义务消防组织,并应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同时应落实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6.1.4 施工单位应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导致火灾发生的施工作业及其他活动,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2 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
3 用火、用电、用气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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