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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政办(2000)3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经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4
导读: 安徽 改制 政策皖政办(2000)3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土地 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

安徽 改制 政策皖政办(2000)3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土地

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0〕32号 2000年6月19日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是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盘活土地存量资产是搞活国有企业的一条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入手,稳妥地处置好国有企业现有土地资产,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六月十九日

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经贸委安徽省财政厅

( 二○○○年五月十九日)

为优化国有企业现有土地资源配置,发挥土地资产的综合效用,帮助国有企业脱困和发展 ,促进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国有企业在改革、改组、改造中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实际出发,合理处置土地资产,优化企业土地资源配置

国有企业改革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根据行业、企业类型和改革的需要,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等方式对土地资产予以处置。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土地:

1、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占控股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

2、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

3、国有企业租赁经营的;

4、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土地,但批准保留划拨用地期限每次不得超过5年:

1、涉及国家安全领域和对国家长期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开发领域的国有企业;

2、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符合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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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鼓励发展方向的;

3、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中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的企业;

4、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

5、承担国家计划内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

(三)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以及其它行业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根据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主要采取授权经营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国家以作价转为国家资本金或股本的方式,向集团公司或企业注入土地资产。

二、明确土地权益,优化土地资产,加强土地资产运营监管

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要与明确土地权益相结合,完善和协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等不同处置方式之间的责权关系,降低企业土地资产配置的直接成本,促进国有企业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实现土地资产价值。

(一)处置土地资产时,要考虑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投入成本,合理确定土地作价水平。采用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按政府应收取的土地出让金额计作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投入企业运营。

(二)国家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让、作价出资、租赁或抵押,改变用途的应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以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转让,但改变用途或向集团公司以外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报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企业可依法利用现有空闲或利用效益不高的土地通过引资、合作、转让、租赁等形式优化配置。企业将原划拨用地改为非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的,企业应按不低于标定地价的20%缴纳土地出让金;企业将原划拨用地改为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的,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开招标拍卖,所得土地收益由财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列为解困企业的,可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开发条件参与有开发资质的企业联合开发经营,但开发企业应按国家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四)国有土地资产进入企业资产的财务处理及对土地资产的监管,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前,各市、县可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应按统一办法进行财务处理及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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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监管。

三、发挥土地资产效益,采取优惠措施,促进国有企业减债脱困和职工安置

(一)企业改革、改组、改造中,可将企业原划拨使用土地中的非经营性用地剥离出来,并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使用,以降低企业改革成本。

(二)对改革转制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原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企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由同级财政作为新增资本金注入企业,当企业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不属本意见规定可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时,应补交该土地出让金。

(三)对采用成熟技术进行产品更新和技术改造的国有改组、改制企业,可将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按出让方式处置,土地收益作为应付财政帐款暂留企业,全额用于技术改造,并参照技改贷款方式进行管理。

(四)企业易地搬迁改造,原使用的划拨土地由政府收回招标拍卖的,招标拍卖所得扣除有关税费后,财政部门可将其一部分作为新增资本金注入企业。对资不抵债或已停产企业的划拨土地及连同房屋出租给他人经营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减免 。

(五)对资不抵债、扭亏有望的改革企业,在改革时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用相当于企业净负资产的土地资产抵补,抵补的土地资产按出让方式处置,抵补后应缴的土地出让金作为同级财政新增资本金注入企业。

(六)非国有资本购买、兼并、参股原国有企业时,可将企业原划拨土地评估作价后,同其它国有资产一并转为国有股,逐步通过股权转让变现;也可分割出与企业负债额相当的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参与企业整体拍卖和兼并,剩余土地,购买方或兼并方有优先受让权和承租权。

(七)非上市国有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原使用闲置的划拨土地,通过土地交易场所转让变现,其所得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项用于企业增资减债和结构调整。

(八)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股票配售的,经省土地行政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可将原使用的划拨土地作价后注入企业,作为国有资本,用于认购配售的股票。…… 此处隐藏:261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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