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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1-25
导读: 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 施细则 塔城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计量科 董淑芳 计量法实施细则 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 施细则

塔城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计量科 董淑芳

计量法实施细则

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国家法定计 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和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废 除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 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 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 建议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 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 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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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

第四条 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谁,下 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经国家鉴定合格; (二) 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三) 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 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 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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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

第五条 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御、改装计量基准, 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

第六条 计量基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 值保持一致。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废 除技术水平落后或者工作状况不适应需要 的计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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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

第七条 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不 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经计量检定合格; (二) 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三) 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 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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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

第八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 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 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 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 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 考核。 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 考核合格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证书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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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本部 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计 量行政部门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 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有关主管部 门批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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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计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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