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答案03任务(2)
答案:(1)根据条约法公约,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非国际法主体间订立的协议不能构成条约。本案中,伊朗政府只是与英国的一个公司(英伊石油公司)签订的协议,而不是和英国政府签订的协议,故该特许协定不能构成国际法上的条约。事实上,该特许协定不过是一国政府与一个外国法人之间的一个租让合同,英国政府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它不能构成英、伊两国政府的联系。
(2)一国政府与一外国公司签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的法律性质是合同(租让合同)。因为本案中缔约双方是在平等的地位上通过谈判及交换对价,根据国家缔约方立法确定其权利义务关系,并经国家缔约方政府依法定程序审批成立的,因此本合同具有国内法上合同的性质,应属国内法调整。
(3)无权。应当承担责任。
2、诺特鲍姆案
案情:诺特鲍姆1881年生于德国汉堡,其父母均为德国人。依德国国籍法规定,诺特鲍姆出生时即取得了德国国籍。1905年,在他24岁时离开了德国到危地马拉(以下简称危国),居住并在那里建立了他的商业活动中心和发展事业。直到1943年他的永久居所地都在危国,大约在1939年他离开危国到达德国汉堡,并于同年10月到列支敦士登(以下简称列国)作暂短的小住,然后于同年10月9日,以德国进攻波兰为标志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的一个多月后他申请取得了列国的国籍。
依列国1934年1月4日公布的国籍法规定,外国人取得列国国籍必须的条件是:必须证明他已被允许若取得列国国籍就可以加人列支敦士登的家乡协会,免除这一要求的条件是须证实归化后将丧失他以前的国籍——至少在列国居住3年,但这个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例外而免除;申请人需要与列国主管当局签订一项关于纳税责任的协议并交纳入籍费.如符
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并经列国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列国国王可以赋予他国籍.
诺特鲍姆申请取得列国国籍,同样适用该法的规定.但他寻求了3年居留期的例外,并交了25000瑞士法郎给列国的摩伦公社和12500瑞士法郎的手续费,以及1000瑞士法郎的入籍税,并交了申请应缴纳的一般税和3万瑞士法郎的安全保证金以满是规定。同年10月13日,列国国王发布敕令,准他人籍和发给国籍证明。10月15日他取得了列国摩伦(Mauren)公社公民资格,10月17日他得到完税证明,10月20日他进行了效忠宣誓,10月23日他签订了纳税协议。10月20日,他得到了列国政府颁发的国籍证书和护照。
同年12月1日,他得到了危国驻苏黎世总领事馆签发的入境签证。1940年初,他返回了危国,继续从事他的商业活动,并申请将他在外国人登记册上注明的德国国籍改为列国国籍,得到了危国当局的准许。1941年12月11日,危国向德国宣战。1943年11月19日,危国警察当局逮捕了诺特鲍姆,并把他交给了美国军事当局拘留在美国。同时扣押和没收了他在危国的财产和商店。危国还于1944年12月20日作出了取消把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行政决定。1946年,他获释放后,向危国驻美国领事馆申请返回危国,遭到了拒绝后,他只得到列国居住。同年7月24日,他请求危国政府撤销1944年关于取消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决定,也遭到了拒绝。致使列国于1951年12月7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反对危国逮捕诺特鲍姆和没收他的财产,认为这是违反国际法的,应给予损害赔偿和补救。危国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初步反对。
法院于1953年11月18日对管辖权作出裁决,确认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否定了危国关于管辖权的初步反对。之后,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1955年4月6日作出判决:驳回列国的请求,支持危国的抗辩,认为危国提出了一项很好的原则,即国籍是个人与国家间联系的基础,也是国家行使外交保护的唯一根据。但法院并不认为由于列国赋予了诺特鲍姆国籍,它就有了对抗危国的根据,法院也没有考虑诺特鲍姆列国的国籍效力。
问题:(1)何为实际国籍原则?为什么国际法院否定了列支敦士登的国籍是诺特鲍姆的实际国籍?
(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国际法?
答案:(1)实际国籍原则指的是:国籍要符合个人与国籍国之间有最密切实际联系的事实。最密切联系的事实根据惯常居住地、利益中心地、家庭联系地等。如果以一国的国籍来反对别国时,该国籍必须符合实际情况。这也是危国抗辩得到法庭支持的原因。在本案中诺特鲍姆具有两种国籍,即危国——出生取得,列国——归化取得。从诺特鲍姆的一生活动来看,他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他与列国的联系并不密切,而长期侨居在外从事商业活动,那么在实践中个人与他国国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本案来看,诺特鲍姆虽然取得列国国籍,但与列国并没有建立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法院否定了列国为他的实际国籍。
(2)不符和国际法。因为在危国,诺特鲍姆属于外国人,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应处于平等地位,如享有民事权利中的人身自由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显然危国政府逮捕诺特鲍姆、没收财产的做法不符和国际法。
国际公法03_0002
一、单项选择题(共 20 道试题,共 40 分。) 1. 在多边条约的全体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叫做( C )。
A. 条约的重新实施 B. 条约的修改 C. 条约的修正 D. 条约的解释
2. 现代国际法上,人权的含义是指( A )。
A. 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B. “天赋人权” C. 对少数民族保护的权利 D. 国际社会对人权的保护
3. “归化”是指( C )取得国籍。
A. 因出生 B. 因婚姻 C. 因申请 D. 因收养
4. 中国迄今共颁布过( D )部国籍法。
A. 1 B. 2 C. 3 D. 4
5.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签订于( C )。
A. 1961年 B. 1962年 C. 1963年 D. 1964年
6. 使馆制度(即常住使团制度)产生于( A )世纪,他对以后外交关系的形成有重要意义。
A. 15 B. 16 C. 17 D. 18
7. 国家通过使领馆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叫做(B )。
A. 国家保护 B. 外交保护 C. 使馆保护 D. 领事保护
8. ( C)首次以普遍性国际文件的形式对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具体内容作出了系统而详细的阐释。
A. 联合国宪章 B.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C. 世界人权宣言 D. 消除种族歧视公约
9. 根据1969年条约法公约和1986年条约法公约,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以书面缔结并受( B )支配的国际协议。
A. 缔约国国家元首个人意志 B. 国际法 C. 国际私法 D. 缔约国国内法
10. 我国缔约权由( A)行使。
A. 国务院 B. 外交部 C. 国家主席 D. 全国人大常委会
11. 外交关系法体系中最重要的公约是( C )。
A. 特别使团公约 B. 哈瓦那外交官公约 C.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D. 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
12. 请求国只能以引渡请求中所指控的罪名或列明的刑期进行审判或执行刑罚,未经被请求国同意,不得对该人在引渡前所犯的其他罪行进行处罚,也不得将该人引渡给第三国,这叫( A )。
A. 罪行特定原则 B. 双重归罪原则 C.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D.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13. 认为一国对其境内的外国人所负的责任以该国对本国人所负的责任为限,这是外国人待遇标准理论中的( B )主义。
A. 客观标准主义 B. 主观标准主义 C. 平行主义 D. …… 此处隐藏:2727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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