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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等四份格式合同文本(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1-03
导读: 3.4保理银行经审核决定不予受让应收账款的,将向卖方出具《应 收账款转让申请保理银行审核意见(适用于不予受让)》,并将卖方提 交的相关申请文件退还卖方。对于不予受让的应收账款,保理银行无 需就该等应收账款

3.4保理银行经审核决定不予受让应收账款的,将向卖方出具《应

收账款转让申请保理银行审核意见(适用于不予受让)》,并将卖方提

交的相关申请文件退还卖方。对于不予受让的应收账款,保理银行无

需就该等应收账款承担任何义务。

3.5应收账款转让于保理银行出具《受让意见》时生效。

3.6应收账款转让生效后,保理银行取得该应收账款项下的债权

及其他相关权益,该“应收账款项下的债权及其他相关权益”包括但

不限于下列权利和利益:

(1) 根据《交易合同》的约定,采取一切法律措施要求买

方支付应收账款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交易合同》提起诉讼或

仲裁的权利;

(2) 由于买方迟延支付应收账款而产生的要求其支付赔偿

金、违约金的权利;

(3) 针对买方未能按期支付应收账款,向其发出或要求卖

方向其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要求其在催账期内支付,或同意其延

期支付,或作出其他让步、放弃、宽限或妥协,或与其达成和解的权

利;

(4) 在买方发生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或其他类似的情况

时,作为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参加清算或其他类似程序的权利;

(5)

(6) 再次转让应收账款的权利; 与应收账款相关的任何担保、保证和保险项下产生的

权利或利益;

(7) 与应收账款相关的《交易合同》中卖方享有的其他一

切权利和利益。

▲▲3.7应收账款转让后,卖方在《交易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义务,

仍由卖方继续履行,与保理银行无关。

3.8 在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的过程中及应收账款转让后,如保理银

行要求,卖方还应办理以下事项:

(1)根据保理银行要求就应收账款转让事宜通知《交易合同》

项下的担保人,并办理抵/质押担保(如有)的登记变更手续;

(2)根据保理银行的要求,按附件格式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

债权转让通知书》;

(3)根据保理银行的要求,于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对买方进行催

收。

第四条 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支付

4.1根据卖方的申请、保理银行的判断情况的不同,保理银行支

付每笔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方式将有所不同。本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

转让价款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支付:

(1)买方于催账期届满前向保理银行支付全部或部分应收账款

的,保理银行于收到款项后一个银行工作日内,将款项付至卖方开立

在保理银行处的账户;

(2)如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拥有保理融资额度,保理银行可应卖

方申请,在受让应收账款时,向卖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

4.2 任何情形下,保理银行收到买方支付的应收账款时,如保理

银行已向卖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将前述款项扣除相应的保理

融资本金及比例预付方式融资的利息后付至卖方开立在保理银行处

的账户。如买方提前付款的,折扣或利息计算按本合同第2.7条办理;因买方提前付款享受商业折扣而导致付款金额不足偿还卖方保理银

行融资本息的,卖方应承担补偿责任。任何情况下,如买方付款金额

小于保理融资本金及相应利息的,卖方有义务按保理银行的要求补足

不足部分。

此外,如卖方对保理银行有其他任何应付未付款项的,保理银行

仅需支付前述款项扣除卖方应付未付款项后的余额。

▲▲4.3卖方如从买方或第三方收到用于清偿已转让给保理银行的任

何应收账款的现金或汇票等支付工具时,如保理银行已预付应收账款

转让价款的,卖方应不迟于收到之日次日通知保理银行,并将该款项

和/或支付工具转交保理银行或向保理银行支付相等金额的款项,用

于清偿保理融资本息。前述款项或支付工具的转交/支付在催账期届

满前进行的,相应保理融资的折扣或利息的计算按本合同第2.7条办

理。

▲ ▲4.4保理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金额小于对应的发票金额时,保

理银行仅对受让金额提供保理服务,买方支付该发票项下的应收

账款应优先偿付保理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

第五条 支付条款

5.1采用第4.1条第(2)种支付方式的(保理融资),适用本条

约定。

5.2卖方应在应收账款转让价款预付前向保理银行提交资金使用

说明及保理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5.3应收账款转让价款采取卖方自主支付方式。卖方自主支付是

指保理银行根据本合同约定将应收账款转让价款预付至卖方账户后,由卖方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卖方交易对手。

5.4卖方应在应收账款转让价款预付后 日内向保理银行

汇总报告应收账款转让价款支付情况。保理银行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应收账款转让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

用途,卖方须配合保理银行的核查。

5.5卖方指定的资金回笼账户为: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卖方指定的资金回笼账户用于收取对应销售收入或计划还款资

金,对应销售收入以非现金方式结算的,卖方应确保在收到款项后及

时划入资金回笼账户。卖方应按照保理银行的要求提供资金回笼账户

的资金进出情况。

第六条 回购

6.1以下情况构成本合同项下的回购情形:

(1)应收账款到期日,买方未足额支付应收账款,在应收账款

到期日次日保理银行通知买方应收账款转让事宜,并启动催账程序。经保理银行自行或委托卖方在催账期内向买方催收后,买方仍未在催

账期届满日前一日足额付款;

(2)催账期届满日前,买方以任何书面形式就交易合同项下的

商业纠纷通知保理银行或者保理银行通过卖方及其他任何途径得知

交易合同发生商业纠纷的;

(3)发生本合同第十条第(5)项约定的情形。

6.2回购情形发生后,保理银行将向卖方发出《应收账款回购通

知书(适用于有追索权)》,通知卖方办理回购事宜,卖方应当:

(1)按照保理银行的要求,于保理银行指定的日期回购所有保

理银行已受让的应收账款;

(2)已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卖方应立即并不迟于保理银

行要求的时间退还相应的保理融资本金,比例预付方式下应同时支付

相应的利息。

6.3保理银行向卖方发出《应收账款回购通知书(适用于有追索

权)》后,保理银行不再承担相应应收账款的催收、管理责任,与应

收账款有关的任何风险和责任,均由卖方自行承担。但折扣方式下卖

方未足额退还应退保理融资本金、比例预付方式下卖方未足额退还应

退保理融资本金并足额并支付相应利息前,保理银行仍有权向买方要

求付款及收取买方支付的应收账款。

第七条 保理费

7.1就保理银行根据本合同向卖方提供的保理服务,卖方同意按

应收账款金额的百分之 向保理银行支付保理费。

7.2保理费按每笔应收账款计算并收取。保理银行同意受让该笔

应收账款的,在收取相应的保理费用后向卖方出具《受让意见》。

▲▲第八条 卖方的陈述与保证

在签署本合同时至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届满前,卖方持续地陈述

和保证如下:

8.1 卖方是依法设立并合法、独立存续的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

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8.2 签 …… 此处隐藏:244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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