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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证据的规范化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5-09-16
导读: 论电子证据的规范化 作者:宋欢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4期 摘 要 电子证据是证据法领域的一个重要内容,关于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资格审查、质证认证贯穿于各类犯罪案件。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没有专门规定电子证据种类,电子证据在实际的运用中缺乏较为

论电子证据的规范化

作者:宋欢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4期

摘 要 电子证据是证据法领域的一个重要内容,关于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资格审查、质证认证贯穿于各类犯罪案件。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没有专门规定电子证据种类,电子证据在实际的运用中缺乏较为科学、系统的操作性,对整个案件的侦破形成了很大的障碍。本文从电子证据的基本概念入手,接着结合国际国内司法实践提出其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符合我国司法实际的规范化建议。

关键词 电子证据 收集保全 传统证据 证明能力 规范化

作者简介:宋欢,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127-02

一、电子证据运用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电子证据收集保全的现状及问题

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与取证、质证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对电子证据的证据价值意义很大,如果电子证据的收集没有采取正确的方式或是在收集以后缺乏正确的保全措施,就会使该证据丧失应有的证明能力,因此证据的收集保全在整个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由于电子证据属于信息化的产物,属于高科技证据,因此电子证据的收集可以分为两大类,既技术性收集和法律性收集。技术性收集主要涉及计算机学科的一些问题,着重解决的是电子数据固定、保全和修复,目的是将电子数据以法定的证据形态或是法庭能采纳的证据形式固定下来,主要是把抽象的证据以一种可见的、可感知的、可移动的形式表现。电子证据的法律性收集是法学界研究的重点,法律性收集主要是指电子证据收集的法律程序上的要求,包括收集主体的要求、收集具体程序的要求以及在收集过程中和相关权利的冲突、矛盾。由于电子证据极其不稳定并且易被破坏,使得收集者易作假,因此法律对收集主体作出严格的限制。电子证据的收集和提取主要是对在计算机的数据处理系统中已经存储或处理的数据,但是在很多情况下电子数据并不是现成的,它必须通过一定的手段、方式来获得,包括对电子邮件、电子通讯的监视和窃听,采用这种秘密的方式极易对公民的自由和隐私造成侵犯,就产生了司法公正和公民个人隐私权的冲突,增加了电子证据取证上的难度。

电子证据的保全是在证据收集到之后的一项固定措施,指对于不稳定的可能灭失的,或以后较难提取的电子证据,人民法院、公证机关及其他义务主体根据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采取的事先保护行为。电子证据是近期产生的一项新型证据类型,与传统的证据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所以法律关于传统证据保全的措施不能满足电子证据保全的要求。首先在实效方面,网络是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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