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
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
第二条 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为有关县(不含县城城区)以下的乡镇、村庄、学校以及国有农(林)场由于自然原因导致的饮水不安全人口。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由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负总责,中央、省、市政府给予指导和资金支持。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与省政府签订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书》要求,全面落实建设和管理责任,确保如期实现规划目标。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综合考虑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发展,优化水资源配置,合理布局,优先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兴建适度规模的集中供水工程,尽可能形成集约化规模供水,实现供水到户,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工作,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卫生部门负责提出地氟病、地砷病、水源性高碘甲状腺肿、苦咸水等需要解决饮水不安全问题的范围,并对已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持续开展水质监测,及时进行卫生学评价,评估防病效果,加强卫生监督。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环境监管工作,督促地方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作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以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政策实施的重点优先安排,统筹解决污染型水源地水质改善问题。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和投资计划管理
第七条 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实行审批制,简化前期工作程序,依据经批准的县级农村饮水安全规划直接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由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合并而成,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按规定实行核准制。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应由具有乙级或乙级以上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省辖市、省直管县水利部门对实施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按照《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豫国土资发[2012]64号)要求,落实工程建设用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或者填报,省辖市环保部门或委托县级环保部门进行审批。
第八条 要以县(市、区)为单元严格按照现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认真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加强水利、卫生、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间协商配合,着力提高设计质量。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水源工程选择与防护、水源水量水质论证、供水工程建设、水质净化、消毒以及水质检测设施建设等内容。其中,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工程(以下简称“千吨万人”工程),应当建立水质检验室,配置相应的水质检测设备和人员,落实运行经费。
第九条 结合实施方案的审查,对工程技术方案、工艺流程
等开展卫生学评价,评估工程卫生防病效果。
第十条 根据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发展改革、水利部门依据批准的实施方案,向省发展改革委和水利厅报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在中央投资规模计划下达后,依据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区)报送的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和确定的建设原则,综合平衡后将年度投资计划分解到具体项目,并将计划下达文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核。分解下达的投资计划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期限、建设地点、年度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及工作要求等事项,任务分解涉及财政、卫生、环境等部门工作的,应及时沟通协商。
第十二条 中央和省补助地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投资为定额补助性质,由县(市、区)按规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在计划投资建设总任务和补助总规模内,各具体工程补助标准由县(市、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地方投资中省级财政配套 50%,省辖市按不低于20%的比例配套(其中解决农村学校师生饮水安全问题的地方投资按省与省辖市各50%比例配套),其余由受益群众自筹和投劳折资承担。省直管县和省财政直管县的市级配套资金由省财政承担,省级配套资金安排年限为2014-2018年。受益群众筹资投劳主要用于入户工程部分,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群众筹资投劳办法,细化标准程序、账务设置、使用管理、监督考核等办法。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农村供水工程。
第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要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范围使用。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侵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杜绝工程价款结算、工程建设资金使用不合规现象发生。
按《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办建
[2008]17号),规范项目审查论证、技术推广、人员培训、检查评估、竣工验收等前期工作和管理支出。
第十五条 对中央和省补助投资已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受益区,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安全问题,由省辖市以下地方政府自行解决。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要通过层层落实责任制和签订责任书,把地方各级政府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领导责任、部门责任、技术责任等落实到人,并加强问责,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
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以县为单位规范组建项目法人,健全项目法人机构,明确项目法人职责。对“千吨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要按有关规定组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工程建设和建后运行管理;其他规模较小工程,可在制定完善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用村民自建、自管的方式组织工程建设,或以县、乡镇为单位集中组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全县或乡镇规模以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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