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经费管理办法
附件1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
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精神,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经费管理工作,深化财政预算支出改革,规范财政支出行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使用单位)的公务用车经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务用车经费包括车辆燃料、维修、保险、杂项费和车船税经费。
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支付
第四条 车辆燃料、维修、保险、杂项费和车船税经费预算纳入公用经费实行定额管理,使用单位根据市政府规章确定的车船税标准编制车船税预算,根据市财政局制定的预算定额编制其他车辆经费预算。
第五条 车辆燃料、维修、保险、杂项费和车船税统一实行授权支付,具体办理按照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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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六条 燃料费支出范围:公务用车燃料购臵费用。
第七条 维修费支出范围:除新购车辆保修期内的正常保养、维护和纳入车辆统一保险的故障维修范围以外的车辆保养、维修费用。
第八条 统一保险险种:交强险、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10万元)、全车盗抢险(免赔率按20%计算)、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赔偿限额2万元)、车身划痕损失险(保险金额5000元)、不计免赔率特约险(涵盖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身划痕损失险)、自燃损失保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等。
第九条 杂项费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公务用车过桥过路费、行车安全奖励、行车公里补贴、年度检测费等。
第十条 车辆燃料、维修、保险、杂项费和车船税纳入公用经费管理,可以调剂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可根据经费支出情况及时向加油卡主卡和维修卡中存入资金。为保证车辆的正常加油和维修结算,使用单位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和5个工作日,分别向供油单位充值网点和维修代理银行办理转账划款业务。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车辆因公去外地发生的加油、维修等费用,使用单位应在车辆经费支出范围内据实予以报销。
第十三条 加油卡、维修卡中资金,只能用于车辆加油和车辆维修、保养,不得挪作他用,年终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年终维修卡中剩余资金,行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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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作为经费结余,专项用于下一年度车辆维修;事业单位的结余按专项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依照行政单位执行,其他团体组织依照事业单位执行。
第四章 管理方式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的公务用车统一实行定点加油、维修和保险。市财政局将依据公务用车管理系统中统计出的实际支出情况,测算制定车辆经费定额标准。
第十六条 车辆加油
(一)车辆定点加油采用加油主卡和副卡的管理方式。主卡由使用单位车辆管理人员或财务人员管理,只用于使用单位存入资金和内部燃料费的分配,不能直接用于车辆加油;副卡用于车辆加油,实行“一车一卡”,按照车辆牌照号码对号加油。
(二)使用单位所有车辆的燃料费均通过主卡向副卡中分配资金,供油单位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燃料费分配计划表将资金由主卡向副卡中拨入。
(三)对于新购车辆,在办理车辆购臵手续的同时发放加油卡(副卡);对于报废车辆,使用单位在上缴车辆的同时该车的加油卡即行作废,如加油卡中有结余资金,由使用单位写出书面申请送供油单位,供油单位负责将副卡中的资金划回到使用单位的加油主卡中。
(四)供油单位由各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中标的供油单位中自行选择,但每个单位只能选择其中1家供油单位作为本单位的定点供油单位,并在其所属的各加油站进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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辆加油。
第十七条 车辆维修
(一)车辆定点维修须通过车辆维修系统进行管理,定点维修单位的服务承诺以及各种车辆的维修项目、价格在车辆维修系统中予以公布。
(二)使用单位可根据维修单位的车辆维修价格、服务承诺、地理位臵等情况,从中标的维修单位中选择一家或多家作为本单位的定点维修单位。
(三)使用单位到定点维修单位进行车辆维修、保养,由单位车辆管理人员或财务人员通过车辆维修系统进行维修项目申报。
(四)维修单位负责对使用单位送修车辆的牌号等信息与车辆维修系统中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送修车辆应与车辆维修系统中报修的车辆一致。凡在车辆维修系统中列出的在用车辆,均属于维修单位须按照定点维修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维修的车辆。
(五)车辆维修过程中,如果发现应维修的项目与使用单位申报的项目不一致时,维修单位应事先与使用单位进行沟通,维修单位按照使用单位在网上确认后的项目进行车辆维修。
(六)维修单位按照车辆维修系统中所列的维修项目、价格进行维修和收费。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车辆维修系统中增加维修项目的,维修单位须在车辆维修管理系统中进行申报,同时按要求将纸质申报材料送至市政府采购服务厅,市政府采购服务厅在网上审核同意后数据生效。
第十八条 车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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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由各一级预算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代表所属单位在中标的定点保险公司中自行选择,但每个一级预算单位只能选择其中1家保险公司作为本系统(单位)的定点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一经选定,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进行更换。
第五章 资金结算
第十九条 供油单位充值网点在收到使用单位存入的加油资金后,即向使用单位提供相等金额的正式发票,使用单位以此作为结算凭证。
第二十条 车辆维修后,使用单位持维修卡每月及时与维修单位结算车辆维修费用,维修单位向使用单位提供发票,并通过车辆维修系统打印车辆维修明细单。维修单位不按使用单位所确定的车辆维修项目擅自维修或提供超范围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使用单位不予结算。
第二十一条 车辆维修实行一个单位使用一张维修卡进行结算的管理方式,不能使用现金、转账支票等进行维修费结算,车辆维修系统不提供非卡结算的功能。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总合同》的相关规定,自行与定点保险公司结算车辆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要求和缴纳标准,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单位车辆的车船税款。
第六章 定点供应商的确定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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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规定确定定点供应商。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代表使用单位与中标的定点供应商分别签订《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合同》、《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合同》和《北京市市 …… 此处隐藏:228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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