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论文-论合同解除(2)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
2、因预期违约行使解除权。
3、因履行迟延。它属于时间不合格,它使合同债权不能及时得到满足,造成对合同债权的消极侵害。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是指上述四种情形之外的其他原因,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我国合同法在第94条第5项作了一个概括性规定,即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下的合同解除。对于此项规定如何解释,合同法没有作进一步的说明。对此,笔者认为,此项规定主要是指两方面的情形:一方面是指合同法分则包含的各类具体合同中,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合同当事人的特殊地位而特有的合同解除情形。比如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情形(合同法第410条)。在这些情形下,合同的解除不以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约定或违约为条件。合同法在总则中作一般性规定,具体的合同解除情形留在合同法分则中作特别规定;另一方面,该项规定还指各违约形态下合同解除问题。为坚持我国合同立法的大陆法体系,有必要对各违约形态下合同解除的情形作概括性规定。这样不但体现出立法体系的完整性,而且更利于实际操作。我国合同法仅在第94条第3、4项规定了迟延履行状态下的合同解除问题,对其他违约形态下的合同解除条件均未作规定。这种做法缺乏体系性。因此,在合同法规定了根本违约这一基本法定解除条件后,应对迟延履行、拒绝履行、履行不能和不完全履行等各类违约形态下的合同解除条件,从第94条第4项开始,逐一规定。在细化上述各违约形态下的合同解除情形之后,再将“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作为合同解除法定条件的最后一个补充性条款来规定。
四、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法定程序。
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成就之后,合同并不当然解除。合同当事人还需要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行使合同解除权。
无论是法定解除还是约定条件的解除,一方当事人在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关系时主要应遵循如下程序:
①解除权的行使应遵守合同解除的条件,即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条件。只有在出现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解除条件情况下,一方才可以行使解除权,而不必征得对方同意。也正因此,行使解除权的这种方式,可以称之为单方解除。 ②应当通知对方。也就是说,在解除条件出现时,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必须通知对方。在当事人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情况下,当事人单方面行使解除权的,虽然不需要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但必须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该通知到达对方时方发生解除合同的效果,合同随之解除。解除权人不通知对方的,不得解除合同,合同仍然有效。
解除权人主张解除时,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当事人在作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以后,不得随意撤销。
③解除权的行使必须及时。因为在一方享有解除权时,该当事人长期不行使解除权,会影响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在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享有解除权时,权利人可在行使解除权和要求实际履行之间作出选择。不管作何种选择,都应及时确定,不能久拖不决。所以,一方当事人应当在解除权行使的期限内及时主张解除合同,在如果超过该期限不行使
解除权,则丧失解除权,合同继续有效。
④法律规定了特别程序的,应该遵守特别程序的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当事人必须按照规定办理这些手续。这类合同也是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方可成立、生效的合同,不仅其成立、生效要办理这些手续,而且变更和解除也应当办理。对这类合同行使解除权,该合同应在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才解除。例如,根据有关规定,有关企业成立的合同(如中外合资企业经营合同、中外
合作经营合同、合伙合同等)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或者登记注销手续;以不动产、机动车辆、船舶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的解除,应到原过户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否则,不发生解除的效力。
另外,还应注意:第一,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合同的解除,应在原公证机构审查和备案。第二,合同有担保的,解除合同的通知还应送担保人。第三,其他应注意的事项。例如,双方当事人因解除合同而发生争议时,可向合同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其确认合同的效力。
五、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具有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务关系消灭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可见,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表现为两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终止履行的后果;
其二,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后果。如有损失的还可要求相对人赔偿损失。 合同解除后,原合同便不在履行,这就意味着当事人一方丧失合同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因合同解除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责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参考文献:
1、参见尹田主编《民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7年5月版,第266页。
2、参见 王家福主编《民法债权》, 第337页。
3、参见胡鸿高主编《合同法原理与应用》, 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第152页。
4、参见赵旭东主编《合同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0年12月版,第159页。
5、参见马原主编《中国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0月版,第464页。
6、参见李爱民主编《经济法》,立信会计出版社,2008年5月版,第1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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