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15]9号文及附件资料
京建法[2015]9号文及附件资料
京建法〔2015〕9号附件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依据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遵循行业指导、属地监督的原则。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对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也可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
- 1 -
京建法[2015]9号文及附件资料
施。
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单位(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及人员应具备与其监督工程规模、内容等相适应的资格条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第五条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二)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 2 -
京建法[2015]9号文及附件资料
(四)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五)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第六条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概况表(附件1《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用表》:表JD-1-1);
(二)建设、施工、监理、主要分包单位企业及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附件1《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用表》:表JD-1-2);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附件1《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用表》:表JD-1-3);
(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
(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六)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
- 3 -
京建法[2015]9号文及附件资料
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2)。
第七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本市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清单,明确第六条第(六)项资料的具体内容;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辖区实际,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后,在其辖区内可纳入第六条第(六)项资料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第六条(一)至(六)项的资料(即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资料)内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于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监督机构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八条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附件3),明确主要监督内容、监督措施、抽查频次(原则上每个工程项目不少于3次,且每3个月不少于1次)等。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应当增加抽查次数。
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检查中发现较多安全隐患以及施工进度、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工程项目,应当适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
第九条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督机构应当组织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召开施工安- 4 -
京建法[2015]9号文及附件资料
全监督工作交底会,提出安全监督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应当提交保证工程安全措施的实施方案,包括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相应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和工作制度等资料。对于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组织机构不全、岗位职责不清的,监督机构应当责成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限期改正,整改合格前,不得施工。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参加交底的人员应在《施工安全监督交底会议记录》(附件4)上签字。
第十条监督机构应当委派2名及以上监督人员按照监督计划及实际需要,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随机抽查。
监督人员在抽查前应当通过相关信息平台了解工程项目进展情况,特别应了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展情况,确定抽查范围和内容,备好所需设备、资料和文书等。
第十一条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作为重点抽查内容。
监督人员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可采用抽查、抽测现场实物,查阅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管理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
监督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抽查时,应当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出示有效证件,并填写《施工安全监督及管理抽查记录》(附件5)。
第十二条监督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
- 5 -
京建法[2015]9号文及附件资料
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停工整改,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经查验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向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发放《恢复施工通知书》(附件6)。
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应当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相关推荐:
- [实用文档]李践-有效提升销售的12大黄金法则8-大
- [实用文档]党支部换届工作方案
- [实用文档]2013年下期电子商务专业部宣传工作计划
- [实用文档]方庄一矿通风、钻探绩效工资考核管理办
- [实用文档]项目一 认识企业物流认识企业物流
- [实用文档]MBI_Display_产品蓝图规画
- [实用文档]北京市建筑业劳务作业人员普法维权培训
- [实用文档]锅炉燃烧调整与运行优化
- [实用文档]4支付结算业务的核算
- [实用文档]米什金_货币金融学_第9版各章学习指导
- [实用文档]水泥混凝土路面硬化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 [实用文档]钢筋工程安全技术交底书
- [实用文档]关于公布华中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 [实用文档]太原市园林绿化施工合同范本 2
- [实用文档]周日辅导 初中英语分类复习单项选择题(
- [实用文档]第四章 文化经纪人的管理形式 第二节
- [实用文档]学宪法讲宪法竞赛题库
- [实用文档]《数值计算方法》期末考试模拟试题二
- [实用文档]爱词霸学英语:每日一句( 十月)
- [实用文档]2014年国家公务员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
- 新课程主要理念和教学案例分析汇编(24
- 英国人的快乐源于幸福的家庭生活
- 七年级上册第一次月考模拟数学试卷
- 真丝及仿真丝的种类有哪些?
- 【最新】华师大版八年级数学下册第十六
- 高中英语3500个必背单词
- 我可以接受失败,但我不能接受放弃!
- 最近更新沪科版八年级物理上册期末试卷
- 绿化工作先进乡镇事迹材料
- 鲁教版九年级上册思想品德教学计划
- 英语音标的分类
- 地下室底板无梁楼盖与普通梁板结构形式
- 美容师黄金销售话术
- 雅思写作满分作文备考方法
- 血清甲状腺激素测定与高频彩色多普勒超
- 1度浅析装修对室内空气品质的影响
- 2017-2022年中国汞矿行业深度分析与投
- 计算机二级VB公共基础知识
- (何勇)秸秆禁烧_重在寻找出路
- 内外墙抹灰工程分包施工合同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