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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资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14
导读: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资 格确认评定规范》等5个制度规范及式样的通知(2015修订) 各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资

格确认评定规范》等5个制度规范及式样的通知(2015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组织修订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资格确认评定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准则》等2个制度规范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书》、《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检测报告》、《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报告》等3个格式样本,现予印发,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请各地遵照执行,并做好业务指导和相关培训。

在实施过程中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地理标志处联系。联系电话:010-62196098;传真:010-62115630;电子邮件:dbch@http://www.77cn.com.cn。

附件:

1.《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资格确认评定规范》;

2.《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准则》;

3.《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书》;

4.《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检测报告》;

5.《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报告》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2015年10月23日

附件1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资格确认评定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确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资格,维护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的共同权益,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资格由农产品地理标志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本着依法、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具体工作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跨县(市、区)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资格确定,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出具申请人资质确定文件。

第三条 申请人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具有公共管理服务性质的组织,包括社团法人、事业法人等,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不接受政府、企业或个人的申请。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

(二)具有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

(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相关条件进行推荐。

第六条 拟作为申请人的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单位概况;

(三)监督管理标志使用人规范生产、规范使用标志的控制措施;

(四)专业技术人员统计报表及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文件复印件;

(五)指导农产品地理标志生产、加工的技术规范和经营渠道说明;

(六)法人证书复印件。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评定,并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确认。评定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是否持有合法的法人证书;

(二)申请人是否具备符合条件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申请人是否具有指导标志使用人进行生产、加工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和推进产销衔接的经营渠道。

第八条 经审查,符合登记申请人条件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官方网站或相关媒体向社会进行受理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申请产品名称、拟确定登记申请人、拟保护地域范围等信息,公示时间30日。相关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须同时转发相关公示信息,所转发渠道应当能覆盖本省(区、市)全境并相对固定,便于各界关注和广泛查询。

第九条 经受理公示无异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申请人情况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审定,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登记申请人资格唯一性确定性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得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资格确定性文件后,方可按照《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规定的材料要求提交登记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本规范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相关期限以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申请人确定文件日期为准。原《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资格确认评定规范》(农质安发

[2008]7号)同期废止。

附件2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工作,保证审查工作质量,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的初审、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的审查以及对初审工作质量进行的考核评价。

第三条 省级工作机构从事登记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取得《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核查员注册证书》,审查人员应按照科学规范、客观独立、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论负责。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省级工作机构在申请产品受理前,先行组织地县级工作机构和相关专家对申请产品进行资源调查和可行性论证,对品质特色不突出、竞争优势不明显、登记保护价值不大的产品建议不予受理。

第二章 审查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 产品登记范围审查

(一)审查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二)审查重点:

申请登记产品应当是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并属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目录所涵盖的产品。登记保护目录见附件3-1,未纳入登记保护目录的,不予受理。

2016年1月1日起,申请产品应当已列入《全国地域特色农产品普查备案名录》(2014年版),相关期限以地方人民政府申请人确定文件出具日期为准。未列入名录欲申请的,由省级工作机构报部中心同意后,组织5名以上(单数,含5名)熟悉本领域的高级技术职称专家,对产品生产区域范围、独特的产品品质特性、人文历史、社会认知度、发展潜力和市场需求等情况进行审定。相关专家来源应当具有广泛性,不得仅局限于申请产品所在地。部中心将根据需要派员参与相关审定工作。审定通过的,报部中心备案后方可申请。

第六条 产品名称审查

(一)审查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审查规范》

(二)审查重点:

1.名称结构审查。产品名称应由地理区域名称和产品通用名称组成。

地理区域名称可为行政区划名称、自然区域名称和特定地理位置指向性名称。地理区域名称可为历史地名。特定地理位置指向性名称包括具有指向性的桥名、井名、林园名等。产品通用名称包括两类:一是分类性名称,二是特征性名称。名称中可以含有产品形状、颜色、风味、生长周期、生长环境等方面的修饰语。

2.名称客观性审查。产品名称应当是历史沿袭和传承的已实际使用名称,不应人为进行调整、人为臆造、人为添加前缀或后缀。审查时应尊重名称历史沿袭原则,结合人文历史、市场认知和产品包装图片进行审查。

3.名称地域范围审查。农产品地理标志实际生产地域范围与地理区域名称可以是大地名小范围,也可以是小地名大范围。

第七条 登记申请人资质审查

(一)审查依据:《农 …… 此处隐藏:922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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