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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5
导读: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四)评标委员会界定为不合格标或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有下列情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四)评标委员会界定为不合格标或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四)评标委员会界定为不合格标或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五)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如果业主因为以下某种原因(均不为以上5条),某项目(已经通过资审阶段,发出投标邀请书了)需要终止招标,请问业主能否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注意,是从资格预审开始重新招标),如果能够重新招标,需要哪些手续?

原因1:由于重大设计变更,需要重新划分标段的。

原因2:由于业主或招标代理的疏忽,导致投标名单外泄,业主觉得违反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标原则的。

1、你提出的第一种情况,即《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配套性文件规定的五种情形,原则上讲可以重新招标。但是你提到的第(五)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要认真对待。因为已经开标,投标人的所有投标价格已经公开。如果只有两个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他们的投标价格又合理,就是说不缺乏有效竞争。这时确定重新招标,对他们是不公正的,因为投标价格已经公开,再投标对他们将是困难的。这种情况下建议与有关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协商,要求不重新招标,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从中选择中标人。

2、除上述情况,你提到的其它情况,都不能成为重新招标的理由。

其一、重大设计变更是很易发生的。只能按原设计和标段进行评标,待选择中标人并签订合同后,在合同执行期通过变更程序,与承包人协商解决重大设计变更和修改各承包人的工作范围。由于改变了投标报价条件,由此增加承包人的成本时,按合同规定应给予适当补偿就是了。

其二、《招标投标法》是规定投标人名单不能泄露,但是泄漏了也不能用重新招标的办法解决,也无此必要。招标人公平、公正和公开的招标原则主要体现在招标程序、合格条件、评标和定标,以及签订合同上。泄露名单不对,这样的错误不应导致重新招标。

如果招标人因第一种情况决定重新招标时,也是有此权利的。但是应补偿由此给所有投标人造成的损失。并重新进行编制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等所有程序。办什么手续各地有所不同,我个人认为只要经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即可。

以上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0.5.21.

非常感谢唐老师的耐心指导。

我有以下想法,再想请教一下唐老师:

属于重大设计变更等产生的终止招标后的重新招标,好像也不属于严格意义的重新招标,所以可以不严格遵守招投标法关于重新招标的几点法律规定,只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即可。

请问以上想法正确否,谢谢!

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你指的“重大设计变更”不能认为是“正当理由”。只有原招标终止后,依据新的设计重新编制招标文件,重新招标、投标、评标和定标。。如果是由于社会和自然因素引起的不可抗力,招标人已经无法正常实施招标时,属于正当理由。

以上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四)评标委员会界定为不合格标或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通过唐老师的点评,我对终止招标和重新招标又有了新的认识,请问以下认识正确否:

我认为我以前混淆了终止招标和重新招标的概念,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决定重新开始招标程序的时间点早于还是晚于投标截止日期:

1、终止招标,是指未到投标截止日期前业主重新发布资格预审(招标)公告并重新招标的一种行为;对于重新招标,招标人有此权利,只是如无正当理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重新招标,是指过了投标截止日期后,因种种原因未能达到定标的情况下的一种重新开始招标的行为。

我个人认为终止招标和重新招标是两个不同含义的招标行为,不是用投标截止时间为界划分的招标行为。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后,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任何阶段都有可能终止招标,而且招标人也有此权利。但是非正当理由终止招标时,应当给予投标人补偿。如果招标人已经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再终止招标,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即民事赔偿责任)。如果该项目终止招标之后,招标人也有权利再行招标(也可称为重新招标)。由于招标人原因终止招标时,对投标人进行妥善处理后,再重新招标。由于招标推后,招标条件和建设条件均已变化,故应重新编制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重新进行招标。

重新招标除上述情况外,由于所有投标人都未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资格不合格、未响应招标文件,以及没有能力和资源完成合同任务),或者有不足三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但是明显的缺乏有效竞争(主要表现在投标报价不合理或者过高,招标人不能接受),评标委员会可否定所有投标,招标人再决定重新招标。这样的重新招标是由于投标人的责任引起的,无赔偿责任。因招标人未终止招标,也就是说这种形式招标是原招标的继续。由于招标推后,招标条件(资格条件可能有变化)和建设条件也均已变化,故应重新编制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重新进行招标。

以上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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