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课件
临沂市2013年度行政执法资格培训授课课件
行政诉讼法 讲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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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行 政 诉 讼 法
二、原则三、受案范围
四、管辖五、诉讼参加人 六、证据 七、程序
20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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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 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受理, 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活动。2013-5-8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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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告官第一人1987年7月,浙江苍南农民包郑照,因 不服县有关部门强行拆除其房屋的处罚,一纸 诉状将县政府告到了法庭。没想到一下子成了 法律界 和新闻 媒体瞩 目的 “ 红人” ,被冠 以 “我国民告官第一人”。在法庭审理此案中, 县长黄德余坐在了被告席上。 2002年10月,年愈七旬的包郑照在临 终前说:“我因当年这件事而一直受到世人关 注和厚爱,我无憾今生。”2013-5-8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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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诉讼的原则(一)公用原则——
(二)特有原则——
1.法院有限主管原则 2.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关系法定原则:自由选择型; 复议前置型;复议兼终局型 3.不适用调解的原则(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4.被告负举证责任 5.司法变更有限原则。(仅限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情况下才可以行使) 6.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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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前置型1.纳税争议案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与《海关 法》的规定,当事人就纳税问题与税务机关发生争 议时,应当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提起 行政诉讼。 2. 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认案件。一是对颁发 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证书不服案件;二是对自 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权属争议行政裁决不服案 件。 3. 工伤保险案件: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 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用 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签 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 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工伤职工或者 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 的。 4.社会保险费征纳处罚案件。2013-5-8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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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的共有原则 这些原则与其他诉讼活动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 的原则相同的,是诉讼活动的一般准则,又称为一般 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5、辩论原则 6、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合议制原则、回避原则 公开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制原则2013-5-8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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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这些原则是行政诉讼自身所特有的,与其他诉讼活 动的原则是完全不同的。 1、人民法院
特定主管原则 又称有限管辖原则,是指对于行政纠纷,人民法院 只管辖并解决其中的一部分。这与人民法院对刑事案 件、民事案件的完全管辖权不同。 有如下几层含义: ⑴人民法院只主管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 主管的那一部分案件。 ⑵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主管的行政案件,只要当事 人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必须受理并进行审理。 ⑶在法律明确规定行政复议为必经过阶段的情况下, 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未经行政复议的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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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⑴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的对象是行政主 体的具体行政行为。 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限于外部行政行为,不审查内部行政行为 ⑵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 否合法进行审查。(原则上对合理性不审查) 是否超出了法定界限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 法性审查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是参照的依据。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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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适用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进行调解。(第50条) 因为行政诉讼处理的是行政争议,而引起争议的具 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职权实施的,行政职权属于 国家权力,是不能通过调解而放弃或让步的。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第67条)《撤诉规定》以撤诉为切入点,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 对“和解”的相关问题作了规定。 法院可以建议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裁定准予撤诉的条件 对“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的界定 法院对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及原告申请撤诉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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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含义: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为相 对人的起诉而停止执行,在诉讼期间,依然具有法律 效力。 理论上:是国家行政管理连续性、有效性和不间断性 的必然要求。 实践上:对行政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并消除其存在 的违法状态,可能发生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例外:(第44条) ⑴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⑵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 的执行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⑶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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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司法有限变更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不享有司法变更权, 仅限于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形下,才可以判决变 更。(第54条第(四)项)6、司法最终裁决原则 人民法院的裁决具有最终的法律效
力,行政相对人 和行政机关都必须服从法院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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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一、概述
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 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的哪些行政行 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概括性规定:(第2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 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 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具体表现: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许 可、行政确认、行政复议等2013-5-8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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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第11条)
1、不服行政处罚的 包括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财物等决定不服的。 2、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的 限制人身自由:劳动教养、强制戒毒、行政扣留、限期 出境等 限制或剥夺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强制扣缴、 强制拆除等 3、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包括: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销售权、物质采购权等 4、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者不予答复不服的 许可证 …… 此处隐藏:230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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