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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9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4-29
导读: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09-09-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09-09-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标准]建设工程符合国家和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应当通过招标选择承包单位。

第四条 [招标原则]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择优定标的原则。

第五条 [监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所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权。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业务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进场交易]依法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有形建筑市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设立,其运行应当接受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招标条件]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工程建设资金到位证明;

(四)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标人应当将符合招标条件的材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告知招标人。

第八条 [招标方式]工程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应当公开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工程应发布招标公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邀请招标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九条 [自行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技术人员应当为招标单位在职人员,其具体条件不得低于与招标工程规模相对应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并具有法人资格或者项目法人资格。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3个工作日前,将其技术力量资料向工程所在地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招标代理]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招标业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受委托办理招标事宜的,其代理权限和代理费用应当在招标代理合同中载明。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不得接受同一工程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专职人员,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的名义独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省外注册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我省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到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办理进省备案手续后方可从业。

第十一条 [招标程序]工程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备案登记;

(二)编制招标文件,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投标人报名、递交投标申请书、进行投标资格预审;

(五)召开投标预备会、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

(六)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

(七)组建评标组织机构;

(八)召开开标会议;

(九)评标委员会评标并提出评标报告;

(十)向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工程招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十一)公示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应在国家、省指定的报刊或者有关媒介上发布,同时应当在黑龙江招标投标网及当地有形建筑市场公示。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发出3个工作日前,招标人应当将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报送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招标公告应当在有关媒介上连续发布3天,招标公告发布至投标报名截止日至少应达到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的所有评价因素。

招标文件应当由编制单位的编制人员、审核人员、审定人员签字或加盖专职人员印章,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后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文件备案]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前,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对招标文件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不合理、不公正和排斥潜在投标人内容的责令改正,没有改正的招标文件不得发售给投标人。

招标人发售的招标文件只可以收取工本费。

第十五条 [资格审查]实行投标资格审查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投标资格条件、标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资格预审文件发出3个工作日前,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文件报送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投标人数量]公开招标工程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超过15名时,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其中,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确定不少于9名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应当确定不少于7名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采用经评审合理低投标价法评标的,应当允许所有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全部参加投标。 投标人不足3名时,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名时,招标人可以直接发包,但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项目,应当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标底]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推行电子招标、电子投标、计算机辅助评标的方式进行。

招标人可以设立投标最高控制价。最高控制价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投标截止日3日前公布并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最高控制价的发布应当接受工程招 …… 此处隐藏:660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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