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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的婚姻的进步性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4-28
导读: 民国时期的婚姻的进步性 10历史 丁惠松 100200007 摘要:民国时期是我国政治、经济、文化、习俗等各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一个时期,由于封 建政府的倒台,西方文化的传播,中西方文化交融与发展,古代的习俗在这个时代发生了重 大的改变。民国时期摒弃了封建王

民国时期的婚姻的进步性

10历史 丁惠松 100200007

摘要:民国时期是我国政治、经济、文化、习俗等各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一个时期,由于封

建政府的倒台,西方文化的传播,中西方文化交融与发展,古代的习俗在这个时代发生了重

大的改变。民国时期摒弃了封建王朝时期的很多陋习,人民民主意识进一步曾增强,在婚姻

方面表现尤为突出。中华民国时期完成了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由传统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到近代

婚姻家庭立法的转型。在这一转型过程中旧有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被打破,近代婚姻家庭法

律制度得以确立。

关键词:婚约自由 两愿离婚 民国 封建社会

制度

中国传统的婚姻制度是以“父母之命,媒约之言”为主要特征的聘娶婚制,同时有禁止

同姓结婚、严禁良贱通婚等法律规定,并禁止寡妇再嫁,表彰守节妇女,而其中‘饿死事极

小,失节事极大”则贞节观念推向了极端。在封建社会时期姻制度可以说是为男人而定的。

女的社会地位低下,几乎没有民主可言,也正因如此,我国古代婚姻制度是不合理的。封建

社会的制度下,男人享有很多特权,在婚姻制度里也不例外,在封建社会里,男人可以有一

妻多妾,有钱的、有权的可以自由娶妾。从古代三纲五常里的夫为妻纲可知妇女的一切只能

服从和依赖于丈夫,即使丈夫死了也不能改嫁,从一而终。男子却可以三妻四妾,皇帝有三

宫六院,一般的达官贵人亦是妻妾成群。一个男人能娶多少女的没有法律限制,而这些女人

在家庭中的地位而是不同的,只有被称为正室的女人才具有妻子的资格,其余的只能处于从

属地位。男女不平等在婚姻制度三表现也非常的突出

①封建社会婚姻的表现形式:

1.买卖婚姻:由父母作主,用金钱来代替婚姻自由,不管女儿是否愿意,只要父母认为身

价合适就成亲事。

2.童养媳:父母因为家庭经济困难,把女儿以少数的金钱卖给人家作童养媳,或贫苦的家

庭为谋求减轻经济负担,去领一个姑娘抚养,俟儿子成年后配为夫妇。童养媳多遭虐待,甚

至有被摧残成疾或致死的。

3.干涉寡妇婚姻:封建时代,提倡节烈,以夫死守节为美德。

4.典妻租妻:为男方无力娶妻或妻不生育,有出钱典租他人之妻而谋而谋生育续嗣的,也

有由男方家境贫困,无力抚养子女,被迫把妻子典租他人。典租期限三年、五年、十年不等,

待生了小孩后即解除婚约。 ① 张涛 《中国古代的婚姻形式》

5.早婚:在封建社会里,传宗接代,多子多福的思想严重,父母为了早抱孙子,强迫不到

婚龄的男女进行结合,身体多被摧残。

6.等郎媳:儿子还小,父母就把媳妇迎娶进门,待儿子降大成人后再进行成亲,但女的青

春已消逝了。

7.重婚纳妾:达官富绅通过纳妾的形式,占有三房四妾,过着多妻的荒淫生活。

8.蓄婢:是达官富绅而为,日后多半沦为他们的小妾。

9.抢亲:买卖双方事先暗中约定,由卖方遣妻媳往外取物,买方乘夜色突袭,用被巾蒙住

卖人的头口,抢拥入轿,疾抬而归。这种预谋的强迫买卖婚姻,有丈夫卖妻子的,也有公婆

卖媳妇的。

在“三纲五常”、“三从四德”、“妇女无才便是德”的封建婚姻礼教束缚下,不知有

多少妇女成为封建婚姻的殉葬品,任人宰割,任人奴役,过着“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苟

延残喘的悲惨生活。

从封建社会的婚姻表现形式里可以看出,女人们根本没有所谓的人权,都是男人们说了

算,而在民国时期,由于新文化运动宣传摆脱封建思想的束缚和西方民主思想的不断渗透和

影响,女人的地位不断提升,婚姻制度也有很大的进步和改革,在一些最先接受西方近代文

明的中国知识分子在婚姻上进行了改良,突出了婚姻的法治性、契约性、和人性化.

民国婚姻制度的表现形式

1.民国以后多有再婚的,俗称“二婚亲。而婚相对封建社会的节烈,那是极大的进步,寡妇

人们的婚姻多了一次过上幸福生活的机会.

2.在五四新文化运动期间,胡适、陈独秀发表了《婚姻篇》、《恶俗篇》等文章,深刻批判

了封建婚姻的各种弊端,提出了变革与改良婚姻家庭的各种方案,其共同目标是实行恋爱自

由与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再嫁自有和禁止一夫多妻)、建立以“一夫一妻及未婚子女”

为核心的小家庭制。

3.取消指腹割襟的极端包办婚

4.1930年出台的“民法”中的“亲属编”和“继承编”问世了,这是与婚姻密切相关的

立法;关于婚姻成立的规定有“婚约应由当事人自行订立”的条款,又规定20岁以下的应

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关于离婚规定“夫妻两愿离婚者,得自行离婚 ”

5.女人可以主动提出离婚,离婚自由。民国以后,国民政府颁布的民法。南京国民政府成

立后,进一步对离婚制度进行改革,在其《民法·第四编·亲属》中,对“旧律及历次草案

关于离婚条件,均宽于男而严于女”的状况进行了修正,以确立“男女平权”的原则。该法

规定,“夫妻两愿离婚者,得自行离婚”,“夫妻之一方以他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为限,得

向法院请求离婚:1、重婚者;2、与人通奸者;3、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妻对于夫之直系尊亲属为虐待、或受夫之直系尊亲属之虐待,致不堪为共同生活者;5、

夫妻之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者;6、夫妻之一方,意图杀害他方者;7、有不

治之恶疾者;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9、生死不明已逾3年者;10、被处3年以上之徒

刑,或因犯不名誉之罪被处徒刑者。”也就是说,南京国民政府已通过立法的形式,废除了

传统的单意离婚制度,确立了限制离婚制度。这个离婚的制度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妇

女的各种权利

从封建社会的婚姻制度表现和民国时期的婚姻制度表现对比看,进步性是明显的,民国

的婚姻更加注重人性化,妇女的人性的到了解放 ,这也是社会进步的重要表现之一。 礼仪

封建社会婚姻礼仪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一个过程主要有: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五种(加上正婚礼时的亲迎,即所谓的“六礼”),后代又逐渐演变出催妆、送妆、铺房等仪

①节。

这些礼仪的繁杂对人力物力的要求都是很高的,具体的过程不再详述,在古代封建社会,婚姻取决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因此,婚前礼的一切仪节,包括从择偶至筹备正式婚礼的一系列环节,几乎都由父母双方的家长包办,真正婚姻的当事人反而被排除在外。

而民国以来,全国绝大多数地方完整的六礼已经不复存在,如大量地方志中所载的,“婚礼各处不同,大约六礼之中,仅存其四:问名、纳采、请期、亲迎而已,亦有不亲迎者。”《平阳府志》) 解放以后,在婚礼形式上新旧相间,而新的婚礼形式逐步在取代旧的形式。新的,较为文明和现代的婚礼形式在民国期间就已在全国各地开始实行,作为一种新的婚礼习俗,我们把它详述如下: “结婚证书,仍用向来红柬,但主婚人、证婚人、介绍人、新郎、新妇,俱署名耳。其结婚仪式,系就庭前设礼案,奏乐,由司仪人入席面北立,宣唱:“男女宾人席”而北立。男女族主婚人人席,而南立。男女族全体人入席,而东西立。证婚、介绍人入席,而南立。纠仪人人席,而北立。男女宾相引新郎、妇人席,俱面北立。 奏 …… 此处隐藏:204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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